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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法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修改后的个税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的这一决定一经公布,立即荣登各大网站和报纸的头版头条,在全国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广泛的民众参与使得关于本次个税改革是我国"民主立法"典范的评论见诸各大网站和报纸。但是作为法学者,我们在为个税改革中民意的体现和我国立法进步而感到欣慰之时,不应盲目的沉浸在这次"民主立法"的进步之中洋洋得意,而应该理智的分析研究我国近年来的民主立法实践,吸取精华,剔除糟粕,反思我国"民主立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的问题,并为我国民主立法的完善提出合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