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学论文写作中弊端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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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论文作为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表达形式之一,其影响力超过其他任何形式而成为了学术界评判学者学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在国内甚至已经成为工作单位用人升职的标准之一。当学术表达方式成了利益的敲门砖,泛滥的论文和单一的写作方式让中国的学术研究裹足不前,刘南平的一篇《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或许能够给中国的学术界注入一缕清泉,希望他的论述,能够让中国的学者在论文的表达方式和水平上能够再上一个台阶。
  关键词 命题点 注释 论文写作弊端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
  本文是在拜读刘南平教授的《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后所写。参考了国内外法律硕士、博士的教学模式,法律研究方式,以及关于刘南平教授所引用资料的同时,向就读于耶鲁大学法律系的朋友了解了国外对于法学研究与中国的不同。
  一、论文写作弊端的产生原因
  论文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要途径和成果表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硕士、博士的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的写作,是对法学学生毕业时法律水平检测的方式,和普通考试类似,仅形式上有所不同。与其谈论如何写好毕业论文,还不如先谈为何“毕业论文写不好”。
  (一)论文抄袭成风。
  参加过本科的毕业论文写作和答辩后,我所得到的是对于两句话的印证:“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懂抄不懂抄”和“论文格式千篇一律”,在本科论文中,基本上没有自己的观点,稍微高层次的,在于将他人的观点都了解清楚,用自己的话把观点表达出来,就算一篇“高水平”足以应付论文答辩的本科毕业论文了。甚至在格式上也进行抄袭,就是所谓的 “五部分、三小节”成了常规:(1)理论基础;(2)理论发展历史;(3)理论概念解释;(4)国内外理论对比;(5)此理论在中国的发展情况和未来的展望。
  当然,大部分都会把这种“抄袭”冠以“参考引用”为名,最后其所“参考”的文章也许根本没有看过,这也是刘南平教授所提及的引用所需要的是第一手且自己熟悉的资料,倘若连第一手资料所说什么内容和深刻含义都还没弄清楚,就“参考引用”,应当形容为“剽窃”,而且是失败的剽窃。①
  (二)论文观点残旧或命题点不明。
  一篇论文,百分之九十以上的观点来自于他人的论文,或者是多篇论文拼凑,有时多个观点之间还会存在冲突,于论文结尾“和谐”一下,加上“本观点其实有利有弊,应当综合各家观点,得出以下结论”,再将论文中不同观点中优势部分拼凑起来,就成为了这论文作者所谓的“新”观点了。
  另外还有一个弊端——论文的命题点不清晰。一篇论文中可能每一个学术观点都被抄了一遍,最后结果是要么不知道论文作者到底站在哪个立场上,要么不知道作者到底需要表达怎样一个想法,出现一个所谓的“教科书”型论文。
  以上情况在我国法律教育中,无论是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中,其实都存在,只是所表现的明显度存在点差别,但本质其实并没有改变。
  对于以上问题相应的解决方式,在刘南平教授的文章中,以及魏振瀛教授的《怎样写民法论文》②、沈宗灵教授的《漫谈怎样写学位论文》③、肖蔚云教授的《谈谈法学硕士论文的写作问题》④中已经做了他们精辟的见解了,此处笔者不愿狗尾续貂。但是在与一位在耶鲁大学读法律的朋友聊天中意识到,出现这些问题的本质原因,笔者将在以下进行阐述。
  (三)问题产生的根源。
  从我国法律论文写作一系列问题可以反映出我国的法律教育和研究存在“观点落后、方法死板”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法学界并非不了解,却始终无法更正,其根本原因在于:
  我国法学教育、研究模式是参考西方而创立出来的,但却忽略了“法学教育需要有层次性”。
  首先,典型的西方国家——美国的法学教育、研究模式⑤:
  美国的法律教育是职业教育, 是典型的本科后法律教育。
  在美国,法律教育与人文、理工科类教育相分离, 学生在学习法律之前被假定掌握了必要的人文科学知识, 典型的法学院学生经过了其他科目的教育和社会历练后变得成熟,也为从事法律职业作好准备。法学院的任务是为学生提供分析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各种技术性训练。在与耶鲁大学读法律的朋友聊天中我了解到,他本科所接受的高分子和核物理学的,曾经在美国最先进的物理试验室工作。而且是参与工作后一年再重回校园读法律硕士的。
  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目是为了培养合格的律师。他们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律师技能的训练。即使有学术性探讨也是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并不占主导地位。因此, 美国法学院相对缺乏对学术性法律问题研究的制度性激励机制。因为就业问题是首要的, 学生都侧重于实用课程, 对学术性问题关心较少。绝大多数学生只关心必修的法律课程和与自己职业有关的选修课程, 关心毕业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对法哲学、法史之类的课程很少关注。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美国法学院没有学术性研究或者法学院的学生和教授的学术水平降低。因为,在美国的本科教育足以让美国法学院集中了美国社会人文科学学术能力和水平最出色的人才,无论是教授还是学生。正因如此,美国法学硕士毕业,博士毕业,他们的论文所用的素材,更多的来自于本科时候的专业知识与硕士、博士期间所学习的法学知识的结合。因此,每个人都因为他们本科学习方向的不同而使他们的毕业论文能够从不同角度描述同一个问题,使他们的论文的学术性进一步增强。
  而在中国,法学教育是从本科开始的,学生没有任何其他学科的基础,也没有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而且在教育模式上采用的是“填鸭式教育”方式,很难做到术业有专攻,在这种现实情况下,中国法律教育和研究模式暂时难以突破这专业外知识缺乏的情况,从而改变法律教育中论文学术性和新颖性不高的现实。
  二、论文写作弊端修补之浅述——命题点和注释
  然而,中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并非一朝一夕形成的,更非在短期内可以彻底改变,现阶段我们能做到的就是 “亡羊补牢”,通过改变细节和改变研究者观念来逐渐改变现状。而刘教授在《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中所提出的观点,正是对这种“以论文方式研究法律”的方法中所存在的纰漏进行了修补。
  (一)论文之骨髓——命题点之寻找。
  在刘教授的论文中最值得深思的,就是他所提及的论文“命题点”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就可以得出,并非中国法律学者不明白论文应该要做到有的放矢,命题清晰,而是对大多数单单涉及研究法律方面的学生而言,他们没有社会题材可供发挥。对此我们暂时没有更好的办法改变,我们只能从改变个人的学习习惯来为我们法律研究提供更多的素材,也为我们写毕业论文提供一个更好的“命题点”。
  对于如何寻找“命题点”,在这里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在Harvard University的公开课上,PRO. Michael Sandel讲授了一堂关于“Justice”的philosophy course,在里面提到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个铁轨控制员因为过失导致火车至于危险状态,在一个分叉的铁路路轨上,一边有五位工人正在工作,而另一个分叉铁路路轨上,则有一个工人正在工作,在这个时候他应该如何选择?”
  这个问题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在中国是以刑法案例修改列举出来的。针对这个问题,当时课堂上百分之九十的人选择了“让火车向只有一个工人在工作的路轨上走”,此时就有争议了:这铁轨控制员同样是构成犯罪,为什么就因为表面看来程度不同,就导致大家都得到一个极端偏向性的答案呢?
  再修改一下:“一个铁轨控制员因为过失导致火车至于危险状态,在铁路路轨上有五位工人正在工作,与此同时,铁轨控制员发觉在火车必经的一条桥上有一个胖子,胖到以他的身子绝对能挡住火车继续向前,在这个时候他应该是选择冲过去把这胖子推下桥,挡住火车,救铁轨上工作的五个工人呢,还是什么事情的不做,放弃铁轨上五个工人的生命呢?“
  此时大家出现了截然相反的反应,大家都不会选择把胖子推下去来阻止意外的发生。理由是这胖子本来并不属于这灾害法律关系中的一个当事人,这把他推下去的行为已经产生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导致新的犯罪了。
  从以上的两个案件来看,同样是“以牺牲一个人的性命来换取五个人的性命“但却得到两个截然不同的答案(在此并不讨论答案的对错问题),原因就在于“表面的合理并不等于正义”,这是一个哲学问题,但同时这也是一个法律与人性交叉的命题点。
  两个例子可以说明一个问题:将法律和社会学,哲学甚至我们日常所涉及的道德、人权等结合在一起,可以产生很多新颖且值得深思的法律论文“命题点“。
  (二)论文之皮囊——注释问题之改善。
  最后,对于刘南平教授所提到的论文注释问题,现今研究生和博士生的论文写作中有了一定改善。随着科技发达,寻找文章的最原始出处并进行详尽的理解是可以的。所需要的是学生自觉性和对于资料汇总技巧提高,即可改变这一现状。现在网络的普及,改变了以前寻找资料学生或者教授仅仅局限于在本大学或者周边大学的图书馆内的尴尬局面。
  三、对于现阶段中国法律研究之个人看法
  从中国现阶段的法律研究现状而言,出现了以下几种奇怪的现状:
  第一,学术上以研究他国法律体系和法律问题为主,但是对于中国法律,却始终缺乏创新性,缺少自己的法律特色,尽管每次借用了他国相关的法律,稍作修改后就成为了“中华法系”中的一部分,但是毕竟这是外国的制度,可以适应并且融合进我们国家,但我们不能否认,并不存在独创性。
  第二,中国在法律教育研究上存在形式化。曾与一位教授交流大学教学制度的问题,他提出了这样一种现象,中国的教授写的论文最多,为的就是职称和学校的硬性规定,为了完成任务而只有降低质量提高速度,但是却慢慢导致了文章独创性和新颖性严重缺乏。这并不是意味着中国的大学教授没有能力写出好文章,而是因为他们写论文已经不是为了搞学术研究,而是受到了其他外力的影响,导致时间上乃至精力上已经让其心有余而力不足。
  因此,要提高中国大学中的学术水平,首要改变大学的体制,教学体制与职称评价体制都需要进行变革。
  (作者:张彦斌,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李宜,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注释:
  ①刘南平.法学博士论文的“骨髓”和“皮囊”——兼论我国法学研究之流弊.原话:“研究生们甚至极有名望的学者们对于其引述的文献或观点不列明出处,读者们往往弄不清楚到底那些观点是他(她)的,那些观点是人家的。最后,也就搞不清到底是谁抄谁的,抄了多少。而且能获得,从当时所能获得的一些外国法学文献的中译本中,笔者和其同仁看到有些西方论文的注释比正文的比重还大 ,甚至怪异, 觉得不可思议 。”
  ②魏振瀛.怎样写民法学论文.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第35页.
  ③沈宗灵.漫谈怎样写学位论文.中外法学.1991年第1期,第40页.
  ④肖蔚云.谈谈法学硕士论文的写作问题.中外法学.1991年第2期,第44页.
  ⑤郭志远.美国法学院法律教育研究.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第2辑,192页到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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