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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关于批捕制度的探讨主要集中于在批捕权问题,其中批捕权的行使主体问题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即:是由法院来行使更符合现代诉讼精神,还是应该由检察院行使更符合中国实际。笔者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和诉讼理论对批捕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赋予检察院和法院批捕权,并提出了相应配套措施设置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