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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为维护劳动体制改革中老职工的权益,《劳动法》确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为遏制合同期限短期化现象,稳定劳动关系,顺应无固定期限制度常态化的国际潮流,《劳动合同法》又强化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制度。然《劳动法》实施前后企业涌现了大批辞退员工热潮,与立法者初衷背离。企业强烈的排斥反应不禁让我们深思:为何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会引发企业强烈排斥?即使立法机关极力澄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不等于"铁饭碗"、"终身制",仍消除不了企业的恐慌心理,是企业认知错误仍未扭转,还是制度本身就有问题?若是制度本身的问题,是条件过于严苛还是立法技术欠缺?抑或是决定制度设计的立法理念有失偏颇?对此,笔者试从立法层面对此问题分析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