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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诉讼 刑事辩护 有效性 辩护问题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其对维护社会公平和国家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性,往往被告人会通过刑事辩护来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情况。但是因为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现阶段的刑事辩护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这就需要做好对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进行问题的解决,从而保证有效辩护作用的发挥。
所谓有效辩护,主要是律师为被告人进行有效刑事的辩护提供,一般提出对应被告人是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实现有效辩护的效果。在有效辩护中,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是享有相应辩护权,其能够按照案件实际的情况自我进行辩护,同时被告人还可以聘请律师对其实施辩护,此过程中辩护人是需要具备刑辩的专业性技能,且还要对庭审的技巧熟练掌握,另外辩护人对其辩护权充分的行使,要对相关制度健全来进行保障。
在有效辩护中,还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首要的原则是人权的原则,此原则主要是在法律的面前要保证人人的平等,不能像封建的社会时期一旦出现违法或犯法就要严刑实施逼供,且也不能如启蒙运动对诉讼实施批判和抨击;另一原则主要是刑事诉讼追求诉讼的公正性,一般诉讼的公正主要包括有实体的公正与程序的公正等,其中实体的公正主要体现于被指控者具备辩护权,通过权力的行驶可以一定程度防止误判或者错判情况的出现,程序的公正主要体现于被告人在有辩护权同时,还要对辩护意义进行体会,感受法律的内涵和魅力。
我国的法治建设力度逐渐增加,很多法律学者也十分重视有效辩护的制度建设,进而对美国的有效辩护相关制度不断进行研究,并对其不断实施分析和总结,促进了我国有效辩护的制度实践,但因为美国法律制度和我国存在显著不同,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辩护的制度制定和完善。
自20世纪的80年代,我国就进行了律师制度建设,而在2007年我国的新律师法中规定,只有获取相关的从业资质,按照委托人委托才能够进行法律方面服务的提供,因此,律师的从业就具备服务的属性和性质。为了促进我国的律师制度能够长远稳定发展,国家对司法考试通过率也是严格进行控制,则此考试也成为了现阶段我国最低通过率的国家性考试,通过司法考试也让我国律师从业的资格得到有效的检验。而在刑法的诉讼法中,前后经历有3次的修改,刑事辩护的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在2012年,我国的新刑事的诉讼法在实施后,对我国律师辩护范围和诉讼权力进行了保证,则辩护的律师能够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审查等环节,还能够把相关的意见通过各类的形式实施反映和传达,另外,律师还能够参与法庭所组织的一些庭前会议内,并对相关的问题实施意见发表,这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具有一定作用。
(一)有效辩护的制度存在立法保障的不足
近年来,国家对刑事的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也是不断修改和完善,律师辩护的制度逐渐得到了建立,并且保障的力度也是不断增加,但是其制度的立法仍然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和滞后等情况,这对刑事辩护有效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对刑事的诉讼发展产生了限制。现阶段,我国的辩护制度诸多条令的规定和表述中,都存在比较笼统、明确性和科学性缺乏等情况,因为辩护人和司法机关存在不同的立场和理解的角度,他们的理解能力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双方从自身的利益从发考虑,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辩护,就会导致辩护规范性和有效性的缺失。
(二)司法体制构建不够合理
想要保证刑事诉讼的判决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相关部门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并要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完成工作,但是在实际的诉讼处理中,很多环节即使是相互衔接进行处理,但整个诉讼的过程依旧呈现散乱的状态。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法体制构建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各个部门一般都较为重视工作的配合,但对相互制约较为忽视,很多部门存在独立性的丧失,还促进了裁决的错误情况出现几率。
(三)辩护人权力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辩护人权力在刑事诉讼中往往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体现在辩护人会见权和辩护人阅卷权等方面。在辩护人会见权中,主要是刑事诉讼过程辩护人和犯罪的嫌疑人具备见面权,此权是辩护人履行自身职责基础性的条件,若此权利没有得到保证,则刑事诉讼公平性和公正性就很难得到保证,这说明犯罪的嫌疑人没有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现阶段,被告人通过律师聘请对自身实施辩护,先要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且还需要相关的部门安排工作人员于会见的现场进行监督,此种情况中导致会见过程存在一定问题,影响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在辩护人的阅卷权中,被告人辩护人能够进行阅卷权利的行使,也就是说辩护人能够对相关的部门已调查和整理证据资料实施查阅,而此阅卷程序主要是对刑事诉讼公正性和公平性进行保证,促进辩护有效性。但在实际的实施中,被告辩护人在资料的查阅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一些资料对他们并不是公开,这也对他们辩护的质量造成了影响。
(四)律师职业存在风险
在新时期环境下,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这也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在人们生活中也是逐渐渗透,随着其行业不断发展和民众权利的意识增强,律师成为了被告人在辩护人选择中的首选角色,但是他们在享受此优厚资源同时,还需要承担着律师职业的风险。在现阶段中,綜合型的律师类型比较多,而专业型的律师则比较少,因为律师行业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他们专业的水平提升往往需要他们平时大量办案经验的积累,而年轻律师所承办的案件比较少,他们缺少或者没有相应师傅律师进行指导,就会导致办案业务能力的不足,如果被告人选择了这种律师作为辩护人,就可能对办案的质量造成影响。另外,诉讼中一些律师可能会为个人利益,而对相关的证据进行销毁或者更改,这就违背了相关法律,尽管大部分的律师都比较遵纪守法和负责,但这也是存在的一种风险类型。
(一)完善有效辩护的制度
想要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律师的辩护制度建设值得探讨,其能够保证辩护权不会遭受相关部门的任意侵犯,面对律师辩护权的侵犯和限制等现象,建立出有效辩护的制度是现阶段刑事诉讼重要的内容。对此制度实施立法中,相关的人员要对律师其辩护权遭受侵犯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全面分析,来掌握问题出现的原因,并针对性地在立法上进行解决,保证立法的规范性、实用性和完善性。比如,关于律师和被告人的见面权,一些看守所会通过各种理由对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进行限制,这就会对律师掌握案件信息和资料的全面性与及时性造成影响,进而对律师案件判断造成不利影响,立法时就需要对律师和被告人的合法会见进行考虑,在没有对相关部门的办案产生不利的影响下,则就不能够对律师会见的次数以及时间实施限制。
(二)构建合理诉讼司法体制
现阶段,我国的公、检和法等机关部门都是按照准确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量刑处理当作目的,具体的工作中互相配合和支持,但是因为存在配合过度的情况,導致制约关系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因此这就需要我国诉讼的构造体制实施转型,做好司法的改革。在诉讼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人员要把剥夺人身的自由权和威胁到生命安全裁决权向法院移交进行判决,不能自行进行决定和处理;同时,还要对各部门间存在权力的制衡力度实施加强,法院要交出其一部分的权力,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对法院内部一些行政权进行行使,且要对司法的裁判权交出,让其权力回至判决的机构;另外,为了避免不同的部门存在过于追求利益情况,而造成较大矛盾的发生,这就要充分对各个部门的作用进行发挥,对刑事诉讼的水平进行全面提升,将存在冲突性的权力在同一机关内不同的部门进行分散。
(三)维护刑被告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由于经济方面存在问题而不能委托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此时为了对他们合法的权益进行维护,就需要通过法律方式进行援助,从而保证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拥有专业的律师援助,使具有不同生活状况的民众都能够享受到平等性司法的待遇,来实现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那些法律的援助中安排的律师,要给予他们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及薪资待遇提供,从而来保证指定律师具有良好的工作积极性,并更为专注对待法律的援助,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提供专业性和高水平的帮助。
(四)优化律师的职业环境
想要保证律师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对律师的职业环境进行优化。律师的职业环境包括的内容比较复杂,有办公和社会的环境等,律师的执业中,一定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观念,防止受到不良因素而对他们的工作造成影响。在律师的职业环境优化中,首先,相关的部门要提高对律师的要求,做好对律师全面的考察,保证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还要注重对律师有效培训,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培训活动和交流活动让律师进行学习,这样就能够对律师执业的技能进行提升,还能够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另外,还需要注重对司法人员的传统思想观念积极进行转变,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养,这样不仅能够促进刑事诉讼有效性的有效保障,还能够全面发挥出法律功效。因此,在刑法诉讼的有效辩护相关问题解决中,一定要重视对律师的执业环境优化,不仅能够对律师执业中所遇困难进行解决,还可以实现法律共同体认知的加强和建设。
综上所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还存在诸多有效辩护的问题,这对有效辩护的效果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也显示出了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不足,而有效辩护对我国公民、律师以及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文明和谐法制社会建设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这就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有效辩护的问题实际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问题的解决,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发展中需要一直关注的内容。
法治建设是国家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其对维护社会公平和国家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进行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为了保证案件的公平性,往往被告人会通过刑事辩护来对自身权益进行维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情况。但是因为受到诸多因素影响,现阶段的刑事辩护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因此这就需要做好对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性进行问题的解决,从而保证有效辩护作用的发挥。
一、有效辩护概述
所谓有效辩护,主要是律师为被告人进行有效刑事的辩护提供,一般提出对应被告人是无罪或者罪轻辩护,实现有效辩护的效果。在有效辩护中,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是享有相应辩护权,其能够按照案件实际的情况自我进行辩护,同时被告人还可以聘请律师对其实施辩护,此过程中辩护人是需要具备刑辩的专业性技能,且还要对庭审的技巧熟练掌握,另外辩护人对其辩护权充分的行使,要对相关制度健全来进行保障。
在有效辩护中,还需要遵循相应的原则,首要的原则是人权的原则,此原则主要是在法律的面前要保证人人的平等,不能像封建的社会时期一旦出现违法或犯法就要严刑实施逼供,且也不能如启蒙运动对诉讼实施批判和抨击;另一原则主要是刑事诉讼追求诉讼的公正性,一般诉讼的公正主要包括有实体的公正与程序的公正等,其中实体的公正主要体现于被指控者具备辩护权,通过权力的行驶可以一定程度防止误判或者错判情况的出现,程序的公正主要体现于被告人在有辩护权同时,还要对辩护意义进行体会,感受法律的内涵和魅力。
二、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发展
我国的法治建设力度逐渐增加,很多法律学者也十分重视有效辩护的制度建设,进而对美国的有效辩护相关制度不断进行研究,并对其不断实施分析和总结,促进了我国有效辩护的制度实践,但因为美国法律制度和我国存在显著不同,因此还需要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有效辩护的制度制定和完善。
自20世纪的80年代,我国就进行了律师制度建设,而在2007年我国的新律师法中规定,只有获取相关的从业资质,按照委托人委托才能够进行法律方面服务的提供,因此,律师的从业就具备服务的属性和性质。为了促进我国的律师制度能够长远稳定发展,国家对司法考试通过率也是严格进行控制,则此考试也成为了现阶段我国最低通过率的国家性考试,通过司法考试也让我国律师从业的资格得到有效的检验。而在刑法的诉讼法中,前后经历有3次的修改,刑事辩护的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在2012年,我国的新刑事的诉讼法在实施后,对我国律师辩护范围和诉讼权力进行了保证,则辩护的律师能够参与案件的侦查和审查等环节,还能够把相关的意见通过各类的形式实施反映和传达,另外,律师还能够参与法庭所组织的一些庭前会议内,并对相关的问题实施意见发表,这对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具有一定作用。
三、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
(一)有效辩护的制度存在立法保障的不足
近年来,国家对刑事的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也是不断修改和完善,律师辩护的制度逐渐得到了建立,并且保障的力度也是不断增加,但是其制度的立法仍然还是存在一些不足和滞后等情况,这对刑事辩护有效性产生了很大影响,对刑事的诉讼发展产生了限制。现阶段,我国的辩护制度诸多条令的规定和表述中,都存在比较笼统、明确性和科学性缺乏等情况,因为辩护人和司法机关存在不同的立场和理解的角度,他们的理解能力存在一定差异性,因此双方从自身的利益从发考虑,为了实现利益的最大化而进行辩护,就会导致辩护规范性和有效性的缺失。
(二)司法体制构建不够合理
想要保证刑事诉讼的判决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相关部门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并要互相配合和相互制约完成工作,但是在实际的诉讼处理中,很多环节即使是相互衔接进行处理,但整个诉讼的过程依旧呈现散乱的状态。导致这种情况出现的主要原因是法体制构建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各个部门一般都较为重视工作的配合,但对相互制约较为忽视,很多部门存在独立性的丧失,还促进了裁决的错误情况出现几率。
(三)辩护人权力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辩护人权力在刑事诉讼中往往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主要体现在辩护人会见权和辩护人阅卷权等方面。在辩护人会见权中,主要是刑事诉讼过程辩护人和犯罪的嫌疑人具备见面权,此权是辩护人履行自身职责基础性的条件,若此权利没有得到保证,则刑事诉讼公平性和公正性就很难得到保证,这说明犯罪的嫌疑人没有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现阶段,被告人通过律师聘请对自身实施辩护,先要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且还需要相关的部门安排工作人员于会见的现场进行监督,此种情况中导致会见过程存在一定问题,影响律师对案件的了解。在辩护人的阅卷权中,被告人辩护人能够进行阅卷权利的行使,也就是说辩护人能够对相关的部门已调查和整理证据资料实施查阅,而此阅卷程序主要是对刑事诉讼公正性和公平性进行保证,促进辩护有效性。但在实际的实施中,被告辩护人在资料的查阅中,还存在一定局限性,一些资料对他们并不是公开,这也对他们辩护的质量造成了影响。
(四)律师职业存在风险
在新时期环境下,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这也推动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在人们生活中也是逐渐渗透,随着其行业不断发展和民众权利的意识增强,律师成为了被告人在辩护人选择中的首选角色,但是他们在享受此优厚资源同时,还需要承担着律师职业的风险。在现阶段中,綜合型的律师类型比较多,而专业型的律师则比较少,因为律师行业具有显著的特殊性,他们专业的水平提升往往需要他们平时大量办案经验的积累,而年轻律师所承办的案件比较少,他们缺少或者没有相应师傅律师进行指导,就会导致办案业务能力的不足,如果被告人选择了这种律师作为辩护人,就可能对办案的质量造成影响。另外,诉讼中一些律师可能会为个人利益,而对相关的证据进行销毁或者更改,这就违背了相关法律,尽管大部分的律师都比较遵纪守法和负责,但这也是存在的一种风险类型。
四、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问题解决策略
(一)完善有效辩护的制度
想要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律师的辩护制度建设值得探讨,其能够保证辩护权不会遭受相关部门的任意侵犯,面对律师辩护权的侵犯和限制等现象,建立出有效辩护的制度是现阶段刑事诉讼重要的内容。对此制度实施立法中,相关的人员要对律师其辩护权遭受侵犯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全面分析,来掌握问题出现的原因,并针对性地在立法上进行解决,保证立法的规范性、实用性和完善性。比如,关于律师和被告人的见面权,一些看守所会通过各种理由对律师会见的次数和时间进行限制,这就会对律师掌握案件信息和资料的全面性与及时性造成影响,进而对律师案件判断造成不利影响,立法时就需要对律师和被告人的合法会见进行考虑,在没有对相关部门的办案产生不利的影响下,则就不能够对律师会见的次数以及时间实施限制。
(二)构建合理诉讼司法体制
现阶段,我国的公、检和法等机关部门都是按照准确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量刑处理当作目的,具体的工作中互相配合和支持,但是因为存在配合过度的情况,導致制约关系没有发挥很大的作用,因此这就需要我国诉讼的构造体制实施转型,做好司法的改革。在诉讼司法体制的改革中,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的人员要把剥夺人身的自由权和威胁到生命安全裁决权向法院移交进行判决,不能自行进行决定和处理;同时,还要对各部门间存在权力的制衡力度实施加强,法院要交出其一部分的权力,可以通过行政机关对法院内部一些行政权进行行使,且要对司法的裁判权交出,让其权力回至判决的机构;另外,为了避免不同的部门存在过于追求利益情况,而造成较大矛盾的发生,这就要充分对各个部门的作用进行发挥,对刑事诉讼的水平进行全面提升,将存在冲突性的权力在同一机关内不同的部门进行分散。
(三)维护刑被告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存在很多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由于经济方面存在问题而不能委托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此时为了对他们合法的权益进行维护,就需要通过法律方式进行援助,从而保证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拥有专业的律师援助,使具有不同生活状况的民众都能够享受到平等性司法的待遇,来实现司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那些法律的援助中安排的律师,要给予他们一定的政策支持以及薪资待遇提供,从而来保证指定律师具有良好的工作积极性,并更为专注对待法律的援助,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提供专业性和高水平的帮助。
(四)优化律师的职业环境
想要保证律师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需要对律师的职业环境进行优化。律师的职业环境包括的内容比较复杂,有办公和社会的环境等,律师的执业中,一定要具有良好的思想和观念,防止受到不良因素而对他们的工作造成影响。在律师的职业环境优化中,首先,相关的部门要提高对律师的要求,做好对律师全面的考察,保证他们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还要注重对律师有效培训,可以定期组织一些培训活动和交流活动让律师进行学习,这样就能够对律师执业的技能进行提升,还能够提升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另外,还需要注重对司法人员的传统思想观念积极进行转变,提高司法人员自身的综合素养,这样不仅能够促进刑事诉讼有效性的有效保障,还能够全面发挥出法律功效。因此,在刑法诉讼的有效辩护相关问题解决中,一定要重视对律师的执业环境优化,不仅能够对律师执业中所遇困难进行解决,还可以实现法律共同体认知的加强和建设。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还存在诸多有效辩护的问题,这对有效辩护的效果也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这也显示出了我国法制建设中存在的一些漏洞和不足,而有效辩护对我国公民、律师以及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文明和谐法制社会建设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这就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有效辩护的问题实际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措施进行问题的解决,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发展中需要一直关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