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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年金将成为我国未来职工养老体系中重要支柱,其对我国职工养老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对企业年金的研究在不断的深入和具体化。然而,目前中小企业是我国包装业发展的主力军,解决着大多数从事包装业的人员就业问题,因此,本文就包装业企业年金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了将集合年金计划应用于我国包装业的构想。
关键词:集合年金计划 离职后福利 受托管理模式 投资管理模式
补充养老保险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之事,也是学术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自2004年起出台了一系列企业年金制度,例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将我国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由单一支柱变为多支柱,并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为本企业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但是,随着企业年金发展,包装业的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了问题。我国包装业虽然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包装业大国,产业规模已形成。但是全国20多万家包装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大多数,起主体作用。然而,目前有能力和实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大多为大型企业或特大型企业,因此,在我国包装业中企业年金制度很难落地开花。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构想使用集合年金计划解决包装业企业年金制度难以实施的问题。
1 集合年金计划的理论
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集合年金计划有自己不同的见解。例如,冯堂平更加强调委托人层面的集合,可以让多个委托人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2]。李华业,刘兆芳则注重受托人层面,他们认为集合年金计划是有受托人设立,在政府监控下,由有相应责任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管理和实施的为多个委托人服务的年金计划[3]。刘昌平认为,由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设立的,能为多个委托人或受托人统一管理基金的年金计划[4]。笔者认为,集合年金是指无论年金计划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设立,均在政府监督下,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制定年金计划管理制度,为多个委托人企业服务的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按照运行模式可分为受托管理模式和投资管理模式。
2 目前我国包装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力支持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立企业年金,来补充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福利。但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包装业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2.1 年金管理成本较高,包装企业难以负担
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中,不难看出,年金管理流程需要经历这样几个过程(见图1):(1)企业建立年金;(2)企业委托专门的受托机构管理年金;(3)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由账户管理人进行管理;投资管理人进行年金基金账户的投资管理;(4)如果受托人能力或资格不足可以把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职能委托与第三方法人机构。
图1
可见,建立年金的企业需要负担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四个单位的管理费用,并且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年金基金管理费上限与其他各国比较属于较高者。但是,我国包装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起步较晚,资金实力不足,对于高额的年金管理费只能望而怯步。
2.2 包装企业对年金管理缺乏专业性
建立年金的企业应承担监督年金管理的职责,因此,企业需要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或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履行企业年金的监督职能。但是,对于包装企业,尤其是中小包装企业由于很难单独成立委员会或机构监督企业年金,则会加大企业年金的管理风险。
2.3 包装企业年金存续时间较短
我国包装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强,企业运行不稳定,很多企业繁荣一时,而后萧条甚至破产,因此,会影响年金计划的停止或撤销。但是,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周期应为参与年金计划其到职工退休领取年金为止,而中小包装企业破产之后,其年金管理机构也将解体,与受托人的委托年金管理合同必将解除,这与年金信托周期相矛盾。再者,中小包装企业员工经常流动,年金计划又不能随着员工的转移而转移,因此,导致年金计划的终断。
3 我国包装业采用集合年金计划的构想
由于我国包装业具有数量众多,但规模较小的特点,笔者通过对集合年金计划的分析和研究,提出采用集合年金计划来设立和运行我国包装业年金的构想。
3.1 混合模式的集合年金计划
由于包装企业存在不稳定性,因此,可以采用受托管理模式和投资管理模式的混合模式。该混合模式要求由投资管理人事前提供统一、标准的年金基金集合产品,邀请多个年金计划受托人共同参与,而受托人则按照年金基金集合产品制定统一、标准的年金计划,邀请多个企业(即委托人)共同参与。这将既实现了委托层面的集合又实现了受托层面的集合(见图2)。
图2
3.2 采用混合模式集合年金计划的优点
(1)降低年金管理成本,有利于更多中小包装企业的参与。混合模式的集合年金计划将多个企业的年金基金进行统一管理,标准化运行,将大大降低年金基金的管理成本,同时,多家委托企业共同负担管理成本将减少企业年金管理费的负担。对于年金计划的监督职责,多家企业可以共同组成一个年金管理委员会或机构,外聘专业人员对共同的年金计划进行监督,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组建年金管理机构的成本,而且降低了年金管理风险。因此,企业年金设立门槛降低会吸引更多的中小型包装企业的加入,促进包装业企业年金的发展。
(2)保障年金计划的延续。首先,混合模式的集合年金计划的运行是在政府的监督下,严格按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向受托人汇报集合年金运行管理情况,受托人有监督权和知情权;同时,受托人也应定期向参与集合年金的包装企业和职工汇报集合年金的运作情况,参与集合年金的包装企业和职工有监督权和知情权。如果有企业要退出集合年金计划,监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
其次,将集合年金计划与企业的存续相分离。将其与员工的移动相结合。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在不同包装企业之间转移,并且这些包装企业均参加了集合年金计划,则与该员工相关的集合年金计划也可以随之转移,并不会引起集合年金计划的终断。
综上所述,如果包装企业采用集合年金计划进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则可以降低该行业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和准入门槛,有助于调动包装企业建设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离职后福利,缓解我国老龄化给养老体系带来的压力。
结语
目前,我国包装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其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一定的困难。集合年金计划能够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需要,但是,对于集合年金计划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包装业采用集合年金计划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冯堂平.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探究[J].北方经济,2007.
[3]李华业,刘兆芳.发展我国集合企业年金对策探讨——年金受托人角度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20(1).
[4]刘昌平.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政策障碍和出路[J].证券市场导报.2008,(4)
[5]余惠明.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9.
关键词:集合年金计划 离职后福利 受托管理模式 投资管理模式
补充养老保险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老龄化,养老问题已成为迫在眉睫之事,也是学术各界讨论的热点问题。我国自2004年起出台了一系列企业年金制度,例如《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号令)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将我国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由单一支柱变为多支柱,并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是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经济状况,为本企业职工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但是,随着企业年金发展,包装业的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了问题。我国包装业虽然近年来发展迅猛,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包装业大国,产业规模已形成。但是全国20多万家包装企业中,中小企业占大多数,起主体作用。然而,目前有能力和实力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大多为大型企业或特大型企业,因此,在我国包装业中企业年金制度很难落地开花。本文就此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构想使用集合年金计划解决包装业企业年金制度难以实施的问题。
1 集合年金计划的理论
在我国,不同的学者对集合年金计划有自己不同的见解。例如,冯堂平更加强调委托人层面的集合,可以让多个委托人共同参加的企业年金计划[2]。李华业,刘兆芳则注重受托人层面,他们认为集合年金计划是有受托人设立,在政府监控下,由有相应责任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管理和实施的为多个委托人服务的年金计划[3]。刘昌平认为,由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设立的,能为多个委托人或受托人统一管理基金的年金计划[4]。笔者认为,集合年金是指无论年金计划是受托人还是委托人设立,均在政府监督下,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制定年金计划管理制度,为多个委托人企业服务的年金计划。集合年金计划按照运行模式可分为受托管理模式和投资管理模式。
2 目前我国包装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大力支持有经济能力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立企业年金,来补充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福利。但是,我国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不完善之处,导致包装业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2.1 年金管理成本较高,包装企业难以负担
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中,不难看出,年金管理流程需要经历这样几个过程(见图1):(1)企业建立年金;(2)企业委托专门的受托机构管理年金;(3)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由账户管理人进行管理;投资管理人进行年金基金账户的投资管理;(4)如果受托人能力或资格不足可以把账户管理和投资管理职能委托与第三方法人机构。
图1
可见,建立年金的企业需要负担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及托管人四个单位的管理费用,并且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所规定的年金基金管理费上限与其他各国比较属于较高者。但是,我国包装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起步较晚,资金实力不足,对于高额的年金管理费只能望而怯步。
2.2 包装企业对年金管理缺乏专业性
建立年金的企业应承担监督年金管理的职责,因此,企业需要成立专门的委员会或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履行企业年金的监督职能。但是,对于包装企业,尤其是中小包装企业由于很难单独成立委员会或机构监督企业年金,则会加大企业年金的管理风险。
2.3 包装企业年金存续时间较短
我国包装企业多为中小企业,员工流动性较强,企业运行不稳定,很多企业繁荣一时,而后萧条甚至破产,因此,会影响年金计划的停止或撤销。但是,我国企业年金信托周期应为参与年金计划其到职工退休领取年金为止,而中小包装企业破产之后,其年金管理机构也将解体,与受托人的委托年金管理合同必将解除,这与年金信托周期相矛盾。再者,中小包装企业员工经常流动,年金计划又不能随着员工的转移而转移,因此,导致年金计划的终断。
3 我国包装业采用集合年金计划的构想
由于我国包装业具有数量众多,但规模较小的特点,笔者通过对集合年金计划的分析和研究,提出采用集合年金计划来设立和运行我国包装业年金的构想。
3.1 混合模式的集合年金计划
由于包装企业存在不稳定性,因此,可以采用受托管理模式和投资管理模式的混合模式。该混合模式要求由投资管理人事前提供统一、标准的年金基金集合产品,邀请多个年金计划受托人共同参与,而受托人则按照年金基金集合产品制定统一、标准的年金计划,邀请多个企业(即委托人)共同参与。这将既实现了委托层面的集合又实现了受托层面的集合(见图2)。
图2
3.2 采用混合模式集合年金计划的优点
(1)降低年金管理成本,有利于更多中小包装企业的参与。混合模式的集合年金计划将多个企业的年金基金进行统一管理,标准化运行,将大大降低年金基金的管理成本,同时,多家委托企业共同负担管理成本将减少企业年金管理费的负担。对于年金计划的监督职责,多家企业可以共同组成一个年金管理委员会或机构,外聘专业人员对共同的年金计划进行监督,不仅大大降低了企业组建年金管理机构的成本,而且降低了年金管理风险。因此,企业年金设立门槛降低会吸引更多的中小型包装企业的加入,促进包装业企业年金的发展。
(2)保障年金计划的延续。首先,混合模式的集合年金计划的运行是在政府的监督下,严格按照监督管理制度执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定期向受托人汇报集合年金运行管理情况,受托人有监督权和知情权;同时,受托人也应定期向参与集合年金的包装企业和职工汇报集合年金的运作情况,参与集合年金的包装企业和职工有监督权和知情权。如果有企业要退出集合年金计划,监管部门有严格的限制。
其次,将集合年金计划与企业的存续相分离。将其与员工的移动相结合。如果员工的劳动关系在不同包装企业之间转移,并且这些包装企业均参加了集合年金计划,则与该员工相关的集合年金计划也可以随之转移,并不会引起集合年金计划的终断。
综上所述,如果包装企业采用集合年金计划进行企业年金的管理,则可以降低该行业企业年金的管理成本和准入门槛,有助于调动包装企业建设企业年金的积极性,提高职工离职后福利,缓解我国老龄化给养老体系带来的压力。
结语
目前,我国包装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其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存在一定的困难。集合年金计划能够更好地满足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需要,但是,对于集合年金计划的研究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因此,包装业采用集合年金计划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和分析。
参考文献
[1]邓大松,刘昌平.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2]冯堂平.集合企业年金计划探究[J].北方经济,2007.
[3]李华业,刘兆芳.发展我国集合企业年金对策探讨——年金受托人角度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8,20(1).
[4]刘昌平.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的政策障碍和出路[J].证券市场导报.2008,(4)
[5]余惠明.我国中小企业集合年金计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