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摄影馆侵害了客户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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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选拍艺术照,却被男摄影师拍到了隐私部位,为此将摄影馆告上法庭——
  判决摄影馆赔偿女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当面向女子赔礼道歉。
  本想拍艺术照,看到照片后却惊呼:“这照片是怎么拍的呀,私密的地方清清楚楚。”
  2020年5月,家住沈阳市的李婧,即将迎来50岁生日。想着自己劳碌半生,一直精打细算地过日子,舍不得浪费一分钱,她想在50岁生日时“奢侈”一回,去拍一组艺术照,给自己一份特别的生日礼物。货比三家后,她看到风姿摄影馆(以下简称摄影馆)有优惠酬宾活动,决定前往拍摄。
  2020年5月24日,李婧走进了摄影馆。前台一个小姑娘热情接待了她,根据她的要求,向她推荐了“浮世绘”风格的艺术照。“浮世绘”原本是日本江户时代的风俗画,现在也运用到了摄影中,唯美又富于装饰性。摄影馆“浮世绘”的套餐价格从1688元至3688元不等,优惠酬宾期间打六折。前台小姑娘介绍完,还拿出十几张样片让李婧欣赏。李婧看到样片里的女性虽然没穿衣服,但因为有装饰遮挡,或者因身体姿势掩饰,并没有暴露隐私部位,觉得这样的照片她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便同意拍这个风格的照片。前台小姑娘告诉她,摄影师是男性,但拍摄时,会有专门的女助理先帮助她遮挡好私密部位,并帮她摆好姿势,然后摄影师再拍照。最后,前台小姑娘还一再向李婧保证:“绝对不会走光。”李婧放下心来,选了价格最低的套餐,付了定金。
  4天后,李婧按照预约的时间到摄影馆拍照。一位女助理让她脱光衣服,并帮她摆好了姿势。不一会儿,男摄影师进来了,手举相机,从不同侧面“咔嚓”几下就拍完了。李婧穿好衣服出来,摄影师告诉她,照片不是立等可取,要进行精修,让她等通知来选照片。6月27日,李婧接到摄影馆的通知,前去选片。她一看到备选的照片,立即惊呼起来:“这照片是怎么拍的呀,私密的地方清清楚楚。”前台小姑娘辩解:“这是按照你选的样片拍的,你觉得不行的话,可以重拍。”李婧急了:“不是这么个事,摄影师是男的,他看见了不该看的。”前台小姑娘掩嘴而笑:“你都一丝不挂了,还有啥不能看的?再说,拍照的老师是个帅哥,他哪有兴趣看你这么大岁数的大妈?”听了这话,李婧气得浑身发抖,当即拨打了110报警。
  派出所迅速出警。李婧反映,摄影馆为她拍出来的照片跟样片不一样,隐私部位没有遮挡,与裸照无异,而且这些照片存在摄影馆系统里,人人都能看见。民警提出协调处理方案,或者重拍或者退款,摄影馆没意见,李婧却不同意。民警认为这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建议李婧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一想到摄影馆系统很多人都会看到自己的私密处,她就感觉太丢人了,天天彻夜无眠,白天昏昏欲睡,胡思乱想,情绪十分低落
  李婧是比较保守的女性,连续数天,她的眼前总是晃动着“裸照”,想着很多人都会在摄影馆系统里看到自己的私密处,感觉太丢人了。她天天彻夜无眠,白天昏昏欲睡,胡思乱想,情绪十分低落。
  2020年7月5日,李婧到医院就诊,哭诉了拍艺术照的遭遇,说那次事件对她打击很大,家人的開导劝慰无济于事,她觉得活着没有意思。医生让李婧填写了抑郁和焦虑自评量表,分析后给出了诊断意见:可能存在比较严重的抑郁症状和重度的焦虑症状。医生给她开了一些药品。李婧支付医疗费618.32元,又自购了246.72元的药品
  随后,李婧将摄影馆告上了法庭,要求摄影馆赔偿治疗费865.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责令摄影馆及男摄影师向她赔礼道歉,严禁通过各种形式传播照片。
  针对李婧的起诉,摄影馆答辩称,原被告双方虽无书面协议,但实际上已成立摄影服务合同,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拍摄义务,原告单方违反合同约定,不想取走5张精修照片,是原告单方行为,与被告无关。至于原告关于治疗费的诉求,被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原告不可能因为拍摄照片而产生抑郁的症状,其发生的治疗费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主张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毫无依据。就诊记录仅是其自述,抑郁自评量表和焦虑自评量表,不能证明原告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由于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因此无须赔偿,也无须赔礼道歉。另外,被告作为专业的摄影机构,对于顾客隐私的保密工作做得相当完善,从未向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传播,也不可能向其他人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摄影馆出示的样片利用拍摄角度及姿势遮挡住了顾客的私密部位,但摄影馆为原告拍摄的照片却与样片效果不同,李婧的私密部位裸露可见,由此导致李婧出现情绪问题并到医院就诊,摄影馆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提供的正规医疗费票据金额为618.32元,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被告过错及原告精神损害情况,酌情支持1万元。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摄影师赔礼道歉的主张,因摄影师系履行职务行为,侵权人的主体显然是摄影馆,故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李婧还要求严禁摄影馆通过各种形式传播涉案照片,但她未提供证据证明摄影馆存在传播情形,故不予支持。
  2020年11月30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摄影馆赔偿李婧医疗费61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当面向李婧赔礼道歉。
  二审法院:摄影馆侵害了李婧的人格权,判决其赔偿李婧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当面向李婧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下来后,李婧和摄影馆分别提出了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李婧上诉提出,摄影馆拍摄的裸照,导致她患上了抑郁症。她收入低,每月还要还房贷,急需医疗费,摄影馆应支付她后续治疗费5万元,增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此外,摄影服务包含交付5张优选照片和1张精选照片,摄影馆至今未交出这些照片。鉴于她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摄影馆除应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外,还必须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包括摄影馆应保证不存在侵害她隐私权的可能,并与她签订完全销毁该系列照片且绝不会外泄的协议书,以充分保障她的隐私权不会再次被侵害。   摄影馆上诉提出,李婧作为50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选择拍摄“浮世绘”系列照片前,看了摄影馆提供的样片,应知晓拍摄该艺术照时不穿任何衣物,同意拍摄即表示她完全接受。在摄影馆为其拍摄的艺术照中,李婧拥有选择5张照片的权利,只要经过选择确认,摄影馆完全可以通过阴影或其他修饰方式,对裸露的隐私部位进行遮挡,或者全部删除。而李婧所谓的担心,完全可以与摄影馆沟通协调解决,而不应激化矛盾。因此,李婧出現的所谓情绪问题,完全是其自身原因导致,与摄影馆无关。同时,摄影馆是在李婧同意的情形下进行拍摄的,不存在故意侵权的行为,并且没有外传照片。
  二审法庭上,摄影馆自认李婧曾要求按照“浮世绘”系列样片效果图拍摄。摄影馆实际为李婧拍摄的、暴露她个人隐私部位的照片有11张。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不否认在达成服务合同前,摄影馆向李婧出示了“浮世绘”系列样片。摄影馆还自认,李婧在事前也明确提出按样片效果图拍摄。然而,摄影馆在为李婧拍摄的照片中,有11张与样片效果图不同,并且暴露了李婧的隐私部位。李婧看到这些照片后,情绪激动,不仅当场向公安机关报警,之后还出现情绪低落、胡思乱想等抑郁症状,一审法院依据病历以及抑郁和焦虑自评量表结果分析报告,认定李婧的病情与摄影馆未按服务合同约定进行拍摄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确认摄影馆侵害了李婧的人格权,判决其赔偿给李婧医疗费618.32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当面向李婧赔礼道歉。该判决结果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摄影馆上诉提出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李婧要求增加赔偿的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
  李婧上诉要求摄影馆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包括摄影馆应保证不存在侵害李婧隐私权的可能,保证完全销毁该系列照片并且绝不会外泄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因李婧在一审已提出要求摄影馆严禁各种形式传播所拍摄的图片,并且已认定摄影馆构成侵权,故摄影馆除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彻底销毁11张暴露李婧隐私部位的照片,保障李婧的隐私权不会再次被侵害的责任。
  至于李婧提出的摄影馆向其交付5张优选照片和一张精选照片的问题,因李婧在一审中并未提出此项诉讼请求,二审不能超出一审诉请的范围进行审理,故不予支持。
  2021年4月1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部分支持李婧的上诉请求,不支持摄影馆的上诉请求。维持摄影馆赔偿李婧医疗费61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当面向李婧赔礼道歉的一审判决。增加判决项,摄影馆彻底销毁给李婧拍摄的11张暴露她个人隐私部位的照片,并保证其隐私权不会再次被侵害。
  法官点评:
  《民法典》强化了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对人格权单设一编,与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和继承各编并立,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公民人格权的高度重视。《民法典》在人格权一般规定中,仍然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此外,《民法典》扩大了对人格权保护的期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能够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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