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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一定积极进展,失信惩戒机制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失信惩戒措施特别是"黑名单"制度和从业限制具有实施主体特定性、目的特定性、对象特定、处罚的惩戒性等特点,这与行政处罚的特征相同。但在具体实践中,这两类处罚性失信惩戒措施并不受行政处罚法的规制,对其设定、实施、程序、权利救济也没有中央立法层面的具体规定,"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与依法行政是背道而驰的。当前,应当进一步理清行政处罚与这两类失信惩戒措施的关系,并将其纳入《行政处罚法》加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