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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联合国成立之初,专家和学者们就开始探索如何在国家层面上设立有效落实国际人权条约的人权保护机制。这些努力的成果之一就是1993年联合国大会决议认可的“国家人权机构”模式的确立。由此而诞生的“巴黎原则”被认为是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最低标准。在联合国大会、宪章机构、条约机构以及联合国人权高专办等机构的协力推动下,以“巴黎原则”为标准设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已遍布世界各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