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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主体要到位。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是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由出资人主导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改制方案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论证,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组织和委托,交易方式的确定等,必须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或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来进行操作;要坚决杜绝出资人缺位、由标的企业自行操作甚至经营者“自卖自买”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