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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大量民间发明人因发明而致贫甚至走向极端的现象越来越多地被披诸报端,这种现象无疑会影响我国的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事业。为此,我们有必要理清民间创新的误区,明确民间创新的“为”与“不为”,防止民间创新走入死胡同,引导民间创新和谐健康地发展,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的根植空间:民间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民间个人自发进行的创新活动,已经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2005年的统计,我国专利申请量的65%来自非职务发明,民间创新或“草根创新”已成为我国自主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创新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人类科技自身演变发展的历程或机制决定的。科学技术发展史告诉我们:科学技术事业在其兴起之初就属于民间事业(天文、历法作为一个特例由官方所控制)。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亚里士多德、阿基米德到中国古代的墨子、祖冲之、沈括等,科学家都是凭着个人兴趣、爱好,以个人力量进行这项非职业活动的。他们的这种活动既得不到国家、社会的支持,又不能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即使伽利略、牛顿、法拉第这样的近代大科学家,也仍然属于民间科学家的范畴。然而,正是最初的这种追求真知的非功利活动,推动了人类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
随着近代科技革命的来临,科学、技术、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科学技术从民间事业走向体制化已成定局。即使如此,这一转变还是经历了几百年的过渡过程,并在不同国家通过不同形式来实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以科学家自发组织为基础的英国皇家学会、由国家管理资助的法国科学院和美国的大学科研基地这三种形式。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又出现了由企业组织或支持的科研机构及国家领导的以军事科技及其它重大科技课题为研究内容的科研机构。这样多种形式的有机结合便形成了当代的国家创新体系。
另一方面,从社会创新体系来看,我国的科技自主创新需要科学家和民间发明人两支队伍共同完成。相对于科研院所、大学等专业科研机构,个人发明这支力量也应该成为科技创新的生力军。个人发明较之于主流科学家的创新而言,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个人发明源于生活、生产实践,是在好奇心驱动下产生的,因此原始性创新项目较多;二是民间发明人大多具有百折不挠、坚持不懈的精神,在科研条件缺乏的情况下,许多发明者一坚持就是十年、二十年,从不放弃。因此,建设创新型国家一方面要有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充分激发民间创新的激情与活力,把自主创新的“国家意志”变成“国民行为”。
持续发展要靠科技进步,要靠全社会成千上万的科技发明家包括民间发明家的创造性劳动。和谐社会是全面的和谐,科技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当仁不让的重要议题之一。民间发明家是我国延续和传承文明进步历史的宝贵财富,是推动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全社会都应该尊重民间发明家的劳动,千方百计地为他们提供帮助,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他们的科技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不为”的逻辑界限:民间创新不等于科学创新
广义上说,任何科学都具有善恶两面。现代科学就是在科学的善与科学的恶的相长相济中发展起来的,几乎每一个善的作用都会带来相应的恶的效果。比如:医学的进步使人类战胜了许多瘟疫和流行病,人的平均寿命增加了一倍,但同时相伴而生的则是出现了人口过剩。当然,现代科学的发展不都是人们的善的动机引起的。由恶的动机引起的科学发现和发明一开始就具有恶的作用,但它同时又可以带来善的效果,如为了战争需要,政府耗资制造核弹,使人类面临毁灭的威胁,但在科学这种恶的作用刺激下,人类又发现了核能,开发出了核燃料,把人类文明从资源耗尽的危机中拯救出来。因此,科学的恶绝不是科学发展的消极方面,而是科学的一个内在功能。民间创新的“为”和“不为”就决定于科学的善和恶这两种内在功能。
民间创新的“为”是由正功能——善决定的,“不为”则是由负功能——恶决定的。
民间创新的“为”赋予了民间创新成为整个社会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地位,但民间创新的“不为”如同它的“为”一样,是民间创新的一个内在的现实否定力。民间创新的“不为”作为负功能调节,是在科学社会化过程中,当民间创新主体在超越了自身对科学的认识和理解的把握界限后,而自动呈现出来的对民间创新主体的一种纠正功能,使其创新主体回归到科学的自组织系统运行的范围内。单纯的“为”的动机只能导致人们对科学的盲从、对理性的盲目崇拜,而“不为”则以它所引起的现实后果校正了人们对科学的盲从,使民间创新主体在从事科学创造时,确立起应用、现实的意识,把科技创新活动所产生的长远的正面效应与负面后果自觉纳入到科技创新活动的目的之中。因此,“为”和“不为”是民间科技创新的社会功能中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面,在对创新主体的活动意识上,两者缺一不可。
既然“不为”是民间创新的一个内在逻辑值,这个逻辑值规定或调节了民间创新的活动范围,那么民间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只能在创新主体对科学的认识和理解的把握界限之内从事创新活动。民间创新的逻辑界限在于民间创新主要是实用的技术发明,与科学研究并不能完全等同。实用技术发明取决于创新主体的个人兴趣、爱好,抑或一种社会责任;而科学研究是前沿的专业化领域,需要专业的科学工作者对科学研究的方法、规律和现实有切身的体会和科学的理论素养。
民间创新或“草根创新”则应该说是掌握技术、诀窍的基层百姓自发、分散、随机地以产品、技术、工艺的改进为内容的技术创新行为,是民间创意的闪光,是民间智慧的结晶。它具有以下六个特征:第一,是来自基层的创新,而非政府主导的创新行为。第二,是自发的创新,而非有计划和有组织的创新。第三,是实用型创新,强调实用性和经济性,而非高端技术。第四,是技术工艺的创新,目标重点不在于实现重大的技术变革,而是对产品、技术和工艺的改进。第五,是低成本的创新,总体上看技术含量不高、易于模仿,但可帮助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第六,是民营中小企业或非正式组织的创新,可以为大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系统性技术创新提供原始创意和初始设计蓝本,通过广聚民智的方式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实用技术发明的民间创新人人可以做,但专业化领域的科学研究则不是人人都可以做的,我们应当遵循民间创新与科学研究的逻辑界限。
“为”与“不为”的理性回归:有所为有所不为
群众创新热情的提高、专利意识的增强,在倡导创新精神的今天,确实令人振奋。“群材既聚,故能成邓林”,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中,有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奋力创新,有民间科技爱好者在内的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新的乐章自然更加精彩。
然而,科学研究是有一定条件和准入门槛的。在民间创新与科学研究的逻辑界限面前,民间创新应该在提倡“有所为”的同时,更要倡导“有所不为”。
1、面向社会、服务现实需要是“有所为”的现实基础。
长期扎根一线的许多科技爱好者,着眼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现实问题,积极实践,大胆创新,取得了许多有重要价值的科研成果。如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河南农民李官奇、宝钢炼铁厂工人技师韩明明,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登上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领奖台,这就是民间创新回归其“位”而“有所为”的生动例子。
但将“有所为”建立在不顾现实条件、脱离生产生活实际的基础上,与科学精神背道而驰,仅满足于实现个人“梦想”甚至制造轰动效应的基础上,这样的“有为”实在是不可取。
2、遵循科学规律、掌握科学方法是“有所为”的理论前提。
现代科学研究是高度专业化的,研究人员必须受过相当长时间的专业教育和训练。外行碰巧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可能性毕竟是微乎其微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认识到发明创新首先还是需要从理论上获得一定提高。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但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没有重大突破,实践的提高也是有限的。
当然,关于一些民间创新发明人陷入困境或采取非法手段以引起社会重视的极端行为,除了部分发明者本人没有立足现实需要、超越科学规律的原因之外,也与民间创新发明人孤军奋战的特点和对他们技术发明成果的推广和保护有关。现实中,他们很难得到主流科学界的认可,虽然他们的技术发明成果获得最高专利,但仅凭贫困潦倒的个人力量,开发和推广一项技术发明无异于蚂蚁撼山,而夺走他们最后希望的往往是无穷无尽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专利保护(登记)费用。对于民间创新的这种困境,只要他们的科技发明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扶持、帮助推广和保护,使其迅速形成生产力,防止他们的技术发明由于缺乏资金、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被彻底埋没,造成我国在某些领域永远失去专利权。
总之,民间创新要学会在“有所为”的领域奋发有为,在“不可为”的地方坚决“不为”。少一些轰动效应,多一些务实之举。这样,民间科技创新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
“为”的根植空间:民间创新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民间个人自发进行的创新活动,已经成为国家创新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据2005年的统计,我国专利申请量的65%来自非职务发明,民间创新或“草根创新”已成为我国自主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创新之所以能成为一个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人类科技自身演变发展的历程或机制决定的。科学技术发展史告诉我们:科学技术事业在其兴起之初就属于民间事业(天文、历法作为一个特例由官方所控制)。从古希腊的毕达哥拉斯、亚里士多德、阿基米德到中国古代的墨子、祖冲之、沈括等,科学家都是凭着个人兴趣、爱好,以个人力量进行这项非职业活动的。他们的这种活动既得不到国家、社会的支持,又不能作为自己谋生的手段。即使伽利略、牛顿、法拉第这样的近代大科学家,也仍然属于民间科学家的范畴。然而,正是最初的这种追求真知的非功利活动,推动了人类科学技术的蓬勃发展。
随着近代科技革命的来临,科学、技术、经济的关系越来越密切,科学技术从民间事业走向体制化已成定局。即使如此,这一转变还是经历了几百年的过渡过程,并在不同国家通过不同形式来实现。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有以科学家自发组织为基础的英国皇家学会、由国家管理资助的法国科学院和美国的大学科研基地这三种形式。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又出现了由企业组织或支持的科研机构及国家领导的以军事科技及其它重大科技课题为研究内容的科研机构。这样多种形式的有机结合便形成了当代的国家创新体系。
另一方面,从社会创新体系来看,我国的科技自主创新需要科学家和民间发明人两支队伍共同完成。相对于科研院所、大学等专业科研机构,个人发明这支力量也应该成为科技创新的生力军。个人发明较之于主流科学家的创新而言,具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个人发明源于生活、生产实践,是在好奇心驱动下产生的,因此原始性创新项目较多;二是民间发明人大多具有百折不挠、坚持不懈的精神,在科研条件缺乏的情况下,许多发明者一坚持就是十年、二十年,从不放弃。因此,建设创新型国家一方面要有政府主导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又要充分激发民间创新的激情与活力,把自主创新的“国家意志”变成“国民行为”。
持续发展要靠科技进步,要靠全社会成千上万的科技发明家包括民间发明家的创造性劳动。和谐社会是全面的和谐,科技和谐发展是和谐社会建设当仁不让的重要议题之一。民间发明家是我国延续和传承文明进步历史的宝贵财富,是推动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力量之一。全社会都应该尊重民间发明家的劳动,千方百计地为他们提供帮助,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为他们的科技发明专利成果转化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不为”的逻辑界限:民间创新不等于科学创新
广义上说,任何科学都具有善恶两面。现代科学就是在科学的善与科学的恶的相长相济中发展起来的,几乎每一个善的作用都会带来相应的恶的效果。比如:医学的进步使人类战胜了许多瘟疫和流行病,人的平均寿命增加了一倍,但同时相伴而生的则是出现了人口过剩。当然,现代科学的发展不都是人们的善的动机引起的。由恶的动机引起的科学发现和发明一开始就具有恶的作用,但它同时又可以带来善的效果,如为了战争需要,政府耗资制造核弹,使人类面临毁灭的威胁,但在科学这种恶的作用刺激下,人类又发现了核能,开发出了核燃料,把人类文明从资源耗尽的危机中拯救出来。因此,科学的恶绝不是科学发展的消极方面,而是科学的一个内在功能。民间创新的“为”和“不为”就决定于科学的善和恶这两种内在功能。
民间创新的“为”是由正功能——善决定的,“不为”则是由负功能——恶决定的。
民间创新的“为”赋予了民间创新成为整个社会创新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地位,但民间创新的“不为”如同它的“为”一样,是民间创新的一个内在的现实否定力。民间创新的“不为”作为负功能调节,是在科学社会化过程中,当民间创新主体在超越了自身对科学的认识和理解的把握界限后,而自动呈现出来的对民间创新主体的一种纠正功能,使其创新主体回归到科学的自组织系统运行的范围内。单纯的“为”的动机只能导致人们对科学的盲从、对理性的盲目崇拜,而“不为”则以它所引起的现实后果校正了人们对科学的盲从,使民间创新主体在从事科学创造时,确立起应用、现实的意识,把科技创新活动所产生的长远的正面效应与负面后果自觉纳入到科技创新活动的目的之中。因此,“为”和“不为”是民间科技创新的社会功能中两个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面,在对创新主体的活动意识上,两者缺一不可。
既然“不为”是民间创新的一个内在逻辑值,这个逻辑值规定或调节了民间创新的活动范围,那么民间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动只能在创新主体对科学的认识和理解的把握界限之内从事创新活动。民间创新的逻辑界限在于民间创新主要是实用的技术发明,与科学研究并不能完全等同。实用技术发明取决于创新主体的个人兴趣、爱好,抑或一种社会责任;而科学研究是前沿的专业化领域,需要专业的科学工作者对科学研究的方法、规律和现实有切身的体会和科学的理论素养。
民间创新或“草根创新”则应该说是掌握技术、诀窍的基层百姓自发、分散、随机地以产品、技术、工艺的改进为内容的技术创新行为,是民间创意的闪光,是民间智慧的结晶。它具有以下六个特征:第一,是来自基层的创新,而非政府主导的创新行为。第二,是自发的创新,而非有计划和有组织的创新。第三,是实用型创新,强调实用性和经济性,而非高端技术。第四,是技术工艺的创新,目标重点不在于实现重大的技术变革,而是对产品、技术和工艺的改进。第五,是低成本的创新,总体上看技术含量不高、易于模仿,但可帮助改善生活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第六,是民营中小企业或非正式组织的创新,可以为大型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系统性技术创新提供原始创意和初始设计蓝本,通过广聚民智的方式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实用技术发明的民间创新人人可以做,但专业化领域的科学研究则不是人人都可以做的,我们应当遵循民间创新与科学研究的逻辑界限。
“为”与“不为”的理性回归:有所为有所不为
群众创新热情的提高、专利意识的增强,在倡导创新精神的今天,确实令人振奋。“群材既聚,故能成邓林”,在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中,有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奋力创新,有民间科技爱好者在内的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创新的乐章自然更加精彩。
然而,科学研究是有一定条件和准入门槛的。在民间创新与科学研究的逻辑界限面前,民间创新应该在提倡“有所为”的同时,更要倡导“有所不为”。
1、面向社会、服务现实需要是“有所为”的现实基础。
长期扎根一线的许多科技爱好者,着眼于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现实问题,积极实践,大胆创新,取得了许多有重要价值的科研成果。如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河南农民李官奇、宝钢炼铁厂工人技师韩明明,通过坚持不懈地创新,登上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领奖台,这就是民间创新回归其“位”而“有所为”的生动例子。
但将“有所为”建立在不顾现实条件、脱离生产生活实际的基础上,与科学精神背道而驰,仅满足于实现个人“梦想”甚至制造轰动效应的基础上,这样的“有为”实在是不可取。
2、遵循科学规律、掌握科学方法是“有所为”的理论前提。
现代科学研究是高度专业化的,研究人员必须受过相当长时间的专业教育和训练。外行碰巧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可能性毕竟是微乎其微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必须认识到发明创新首先还是需要从理论上获得一定提高。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但如果我们在理论上没有重大突破,实践的提高也是有限的。
当然,关于一些民间创新发明人陷入困境或采取非法手段以引起社会重视的极端行为,除了部分发明者本人没有立足现实需要、超越科学规律的原因之外,也与民间创新发明人孤军奋战的特点和对他们技术发明成果的推广和保护有关。现实中,他们很难得到主流科学界的认可,虽然他们的技术发明成果获得最高专利,但仅凭贫困潦倒的个人力量,开发和推广一项技术发明无异于蚂蚁撼山,而夺走他们最后希望的往往是无穷无尽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专利保护(登记)费用。对于民间创新的这种困境,只要他们的科技发明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应该积极扶持、帮助推广和保护,使其迅速形成生产力,防止他们的技术发明由于缺乏资金、法律不完善等原因被彻底埋没,造成我国在某些领域永远失去专利权。
总之,民间创新要学会在“有所为”的领域奋发有为,在“不可为”的地方坚决“不为”。少一些轰动效应,多一些务实之举。这样,民间科技创新的明天将会更加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