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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在实际工作中,不乏个别企业少报缴费基数,“节流”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此引发争议。本文是一起单位少报缴费基数影响工伤职工待遇的案例分析,可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