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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检务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司法透明化、合法化的重要表现。但由于检务公开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改革的阻力较大,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并未能完全实现司法公开、透明、合法的改革目的,司法公信力也未能明显提升。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司法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更加突出强调司法公开和对私工作的监督。基于以上因素,在考察检务公开实施现状的基础上,分析现状成因并据此探讨检务公开的实施对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检务公开 检察改革 裁判文书上网 司法公信力 司法改革
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响应司法改革和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探索出来的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该项举措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办案依据、办案程序、法律文书等检查活动和事项。该项举措实施以来收到了社会大众较好的评价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同时,由于检务公开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检务公开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的规制、单纯的检察改革的片面性、司法公信力降低、改革阻力较大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务公开并没有显著实现改革检察制度、增加司法透明化、公开化、增进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出现了倒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基于此,检务公开更加重要和必要。基于以上因素,探讨和分析检务公开及其在新背景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务公开实施现状
十八届三中全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指出: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检察。推进检察机关及时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普遍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等制度。对于各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或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探索实行公开审查。加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根据报告,我国检务公开在启动上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在公开内容上以办案流程、权利义务、办案结果为主;对重大案件实施公开审查;在公开渠道上包括网络媒介和实体的检务大厅、司法文书等。也由此看出,我国检察改革的现状是在参考行政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检察业务创新、检务公开。由此,检务公开的实施现状也就呈现出较强的行政公开的特点。可以预见,检务公开将更多地借鉴、引入行政公开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检察院在程序流程、权利义务告知上已基本公开,对于办案结果、检察工作情况则公开不足。同时,处于和谐维稳等诸多因素,严格的门禁制度使社会大众、媒体难以直接、自由、任意的的进入检察院查阅、了解相关公示事项。
二、检务公开实施存在的问题
检务公开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公民的检察参与增加和司法信心有一定的增长。但由于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司法改革而进行的尝试,缺乏理论的提升和经验的借鉴并且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存在先天不足。在实施中,由于固有的司法行政化以及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实施效果与预期相去较大。总体上看,检务公开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1.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由于检务公开先天的不足,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施依据上也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种种因素导致检务公开在实施中操作困难。主要表现在:认定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困难;公开内容不明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事项是否公开不明确;公开范围不具体。实践中,大多数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期限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实现全面公示。但对于具体办案情况并未公开或极少公开。
2、有选择的公开大大削弱了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的标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又由于检察官问责机制的严格限制。各个检察院在检务公开中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有选择的躲避社会监督的检务公开。在公开内容上,多为程序流程、程序中的部分法律文书、当事人普遍的权利义务。对于内部的办案相关文件、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等具体办案情况则不予公示或较少公示。有选择的检务公开使社会大众在案件暴露出来后,任意猜测、随意发挥,常常质疑检察机关及相关工作。大大削弱了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衰减。
3、检察人员的趋利避害的自利动机使其对检务公开制度的执行采取排斥态度。我国现行制度中对于检察院及检察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的监督、上级检察院的监督、社会团体及公民的监督。对于检察工作进行严格的问责机制和初步的绩效制度。这使得检察人员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对检务公开持排斥的态度。
4、检务公开形式多样,但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响应检务公开的检察改革,采取各种方式推进检务公开,如设置灯箱、制作发放小册子、设立网络平台等等形式。但是,公开方式不断变动加之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公民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方式变得不稳定起来。各地检察院在公开程度、公开形式上的不同也使得检务公开的区域化差别日益明显,尤为司法公平、公正之理念。
5、严格的门禁制度缩减了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为防止群体性实践、维护检察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各地检察院普遍加强门禁管理,对来访公民的身份信息、办理事宜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公民仅仅只是咨询或了解检察工作面临难以进入检察院的困境。实践中,大多数检察院要求公民来访之前应当申请,但对于如何申请并未规定。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也使司法公信力降低。门禁制度不仅挡住了公民,也挡住了司法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削弱了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
三、新背景下检务公开的实施及进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推进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反映在检务公开工作中,就要求增加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于假释、减刑等程序严格监管,拓宽公民的司法参与渠道,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据此,结合检务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新要求,应从以下角度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1.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扩大法律文书的公开范围。在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的基础上,应当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切法律文书、检察工作事项予以公开。
2.稳定检务公开的渠道,定期、定时公开。可在检察院官网上开辟专门的项目进行检务公开;设置检务大厅,通过宣传板、电子屏等方式公开检务。检务公开应当定时定期,可以自然月为单位进行公开。
3.推进检务公开的启动方式。实施自主公开、当事人申请公开与社会公众凭证件申请查阅相结合的多种启动方式。
4.削弱门禁制度的全面审查,降低门槛。应当不再对公民进入检察院办理的事项或者目的进行严格审查,仅仅只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并对公民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检查。可以参考美国,通过开放日允许公民进入检察院参观、监督检察工作。
5.提高检察人员素质,引进高素质人才扩充检察队伍。检察人员趋利避害的自利意识排斥检务公开。所以,应加强检察人员的素质培养。同时,应打破地区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择优录用法律工作者,经过严格培训,扩充检察队伍。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于检察日报,2014年3月18日第1版.
[2]杨圣坤,检务公开制度的“失灵”与进化,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3年8月第15卷第4期.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张斌(1990—),男,陕西省宝鸡市人,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第二作者:李霞(1968—),女,福建三明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注释:
1.此处,检察改革的片面性包含两个方面内容:(1)微观角度,检务公开仅仅是检察改革的一个方面,缺少全面性,具有片面性(2)宏观上,从司法改革与改革开放的角度,检务公开仅仅是其一个极小的方面,缺乏全局性,故而具有片面性。
2.载于检察日报,2014年3月18日第1版
(责任编辑:罗亦成)
关键词:检务公开 检察改革 裁判文书上网 司法公信力 司法改革
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响应司法改革和解决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探索出来的检察改革的重要举措。该项举措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办案依据、办案程序、法律文书等检查活动和事项。该项举措实施以来收到了社会大众较好的评价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但同时,由于检务公开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检务公开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的规制、单纯的检察改革的片面性、司法公信力降低、改革阻力较大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检务公开并没有显著实现改革检察制度、增加司法透明化、公开化、增进司法公信力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甚至出现了倒退。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基于此,检务公开更加重要和必要。基于以上因素,探讨和分析检务公开及其在新背景下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检务公开实施现状
十八届三中全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指出:深化司法公开,推进阳光检察。推进检察机关及时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普遍设立检务公开大厅,全面推行案件流程信息查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和办案结果告知等制度。对于各方在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在当地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检察机关拟不起诉,或申诉人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探索实行公开审查。加强检察门户网站、检察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建设,推进新闻发布制度化,及时公开重大案件办理等情况,提高执法办案透明度和司法公信力。
根据报告,我国检务公开在启动上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在公开内容上以办案流程、权利义务、办案结果为主;对重大案件实施公开审查;在公开渠道上包括网络媒介和实体的检务大厅、司法文书等。也由此看出,我国检察改革的现状是在参考行政公开的基础上进行的检察业务创新、检务公开。由此,检务公开的实施现状也就呈现出较强的行政公开的特点。可以预见,检务公开将更多地借鉴、引入行政公开的基本原理和制度。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检察院在程序流程、权利义务告知上已基本公开,对于办案结果、检察工作情况则公开不足。同时,处于和谐维稳等诸多因素,严格的门禁制度使社会大众、媒体难以直接、自由、任意的的进入检察院查阅、了解相关公示事项。
二、检务公开实施存在的问题
检务公开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公民的检察参与增加和司法信心有一定的增长。但由于检务公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应司法改革而进行的尝试,缺乏理论的提升和经验的借鉴并且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存在先天不足。在实施中,由于固有的司法行政化以及监管不力等因素导致实施效果与预期相去较大。总体上看,检务公开实施存在以下问题:
1.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由于检务公开先天的不足,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施依据上也仅仅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种种因素导致检务公开在实施中操作困难。主要表现在:认定是否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困难;公开内容不明确;涉及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的事项是否公开不明确;公开范围不具体。实践中,大多数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程序、期限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本上实现全面公示。但对于具体办案情况并未公开或极少公开。
2、有选择的公开大大削弱了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缺乏明确的标准,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又由于检察官问责机制的严格限制。各个检察院在检务公开中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有选择的躲避社会监督的检务公开。在公开内容上,多为程序流程、程序中的部分法律文书、当事人普遍的权利义务。对于内部的办案相关文件、案件的实际处理情况等具体办案情况则不予公示或较少公示。有选择的检务公开使社会大众在案件暴露出来后,任意猜测、随意发挥,常常质疑检察机关及相关工作。大大削弱了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加剧了司法公信力的衰减。
3、检察人员的趋利避害的自利动机使其对检务公开制度的执行采取排斥态度。我国现行制度中对于检察院及检察人员的监督主要包括:人大的监督、上级检察院的监督、社会团体及公民的监督。对于检察工作进行严格的问责机制和初步的绩效制度。这使得检察人员出于趋利避害的目的对检务公开持排斥的态度。
4、检务公开形式多样,但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响应检务公开的检察改革,采取各种方式推进检务公开,如设置灯箱、制作发放小册子、设立网络平台等等形式。但是,公开方式不断变动加之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增强,公民对检察工作的了解方式变得不稳定起来。各地检察院在公开程度、公开形式上的不同也使得检务公开的区域化差别日益明显,尤为司法公平、公正之理念。
5、严格的门禁制度缩减了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为防止群体性实践、维护检察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各地检察院普遍加强门禁管理,对来访公民的身份信息、办理事宜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公民仅仅只是咨询或了解检察工作面临难以进入检察院的困境。实践中,大多数检察院要求公民来访之前应当申请,但对于如何申请并未规定。这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也使司法公信力降低。门禁制度不仅挡住了公民,也挡住了司法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削弱了检务公开的实施效果。
三、新背景下检务公开的实施及进化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推进检务公开,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这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反映在检务公开工作中,就要求增加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对于假释、减刑等程序严格监管,拓宽公民的司法参与渠道,保障公民的监督权。据此,结合检务公开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新要求,应从以下角度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1.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扩大法律文书的公开范围。在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的基础上,应当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切法律文书、检察工作事项予以公开。
2.稳定检务公开的渠道,定期、定时公开。可在检察院官网上开辟专门的项目进行检务公开;设置检务大厅,通过宣传板、电子屏等方式公开检务。检务公开应当定时定期,可以自然月为单位进行公开。
3.推进检务公开的启动方式。实施自主公开、当事人申请公开与社会公众凭证件申请查阅相结合的多种启动方式。
4.削弱门禁制度的全面审查,降低门槛。应当不再对公民进入检察院办理的事项或者目的进行严格审查,仅仅只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并对公民的人身危险性进行检查。可以参考美国,通过开放日允许公民进入检察院参观、监督检察工作。
5.提高检察人员素质,引进高素质人才扩充检察队伍。检察人员趋利避害的自利意识排斥检务公开。所以,应加强检察人员的素质培养。同时,应打破地区限制在全国范围内择优录用法律工作者,经过严格培训,扩充检察队伍。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14年3月10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于检察日报,2014年3月18日第1版.
[2]杨圣坤,检务公开制度的“失灵”与进化,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13年8月第15卷第4期.
【作者简介】
第一作者:张斌(1990—),男,陕西省宝鸡市人,西北政法大学2013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第二作者:李霞(1968—),女,福建三明人,法学本科,福建省沙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诉法
注释:
1.此处,检察改革的片面性包含两个方面内容:(1)微观角度,检务公开仅仅是检察改革的一个方面,缺少全面性,具有片面性(2)宏观上,从司法改革与改革开放的角度,检务公开仅仅是其一个极小的方面,缺乏全局性,故而具有片面性。
2.载于检察日报,2014年3月18日第1版
(责任编辑:罗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