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涉黑大案庭审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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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行不义必自毙
  
  地处秦、晋、豫三省交界处的潼关县,是陕西省的东大门。由于盛产黄金,这个人口不足20万的小县被中国黄金协会授予“华夏金城”的称号。
  
  公诉人指控说,冯永强等人在通过违法犯罪获取巨额利润的同时,用于犯罪支出、处理后续问题和拉拢关系、寻求保护的费用就高达104.3万元。这个犯罪组织在冯永强的直接领导下,自1998年11月以来,在潼关及周边矿区实施犯罪活动10起,其中为掠夺矿产资源使用武力(如用炸药包、自制汽油弹、镐把等)聚众斗殴作案1起,故意杀人作案1起,导致2人死亡1人重伤,组织寻衅滋事作案7起,导致2人轻伤9人轻微伤,故意伤害他人1起,导致2人轻伤。
  公诉人还指控,为了逃避打击和寻求保护,冯永强、岳许宝、别发民采取送礼、入股、捐款赞助、行贿等手段向熊金祥、田平利、张宏贴近,这些人身为当地公安部门的领导,利用职权为冯永强黑社会性质组织服务、提供保护。王君逢、任新法、王争利身为公安民警,对冯永强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多年来的违法犯罪行为听之任之、放任不管。
  
  本案择日宣判
  
  本次庭审法庭质证的时间最长,10个罪名足足用了两天。其中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就用了4个小时,公诉人出示了多组证据。针对公诉人的指控,冯永强等21名被告人均认为自己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熊金祥、田平利等6名被告人认为自己不构成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冯永强、别发民、岳许宝、李国华、熊金祥、田平利等27名被告人的29名辩护律师都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对被告人被指控的其他犯罪进行了无罪、罪轻或者减轻的辩护。
  从10月25日上午8:30到27日下午2:30,庭审持续了三天。审判长宣布将择日进行宣判。■
  编辑:盛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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