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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从中共十八大提出海洋强国的国家战略以来,中国开始从海洋大国走向海洋强国,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而作为现今海洋权益渊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引起了国人极大的关注和研究。但是近两年来,关于呼吁中国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提议時常出现,尤其是中菲南海仲裁案受理至宣布裁决结果后,此呼吁达到顶峰。本文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内容、适用以及国家退出后的后果等相关内容出发,浅驳此类提议。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退出;发展中国家;海洋权益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海洋大国,拥有优越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资源丰富。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资源开发的需要,海洋成了未来人类资源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临海国家对国家的海洋权益也是日益重视。而我国在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海洋强国,将海洋发展提升到了国家发展战略,坚决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在此背景下,各国的海洋权益争端随之加剧。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则是现在国际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权威性文件,是各国维护自身海洋权益、解决海洋争端的主要依据,现今因本身的原则性、模糊性等特征受到了学者的争议。其实我国在批准加入《公约》之初,国内对此就有争议,认为会损害我国的一些海洋利益。因此,近年来我国在东海、南海的岛礁争端在我国海洋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有国内学者提出,既然《公约》对中国不利,那么中国应该退出的提议,尤其在美国(因国会没有批准加入《公约》,不受《公约》约束)在我国周边海域肆意挑起争端以及在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受理和裁决之后,此提议更是成为热门话题。针对此提议,笔者认为中国不应该退出《公约》,理由如下:
一、从制定过程和内容看,《公约》符合中国乃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从《公约》的制定过程和具体内容来看,《公约》是符合中国甚至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这是从多个方面考虑的。第一,现行《公约》制定时,中国积极参与。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在国际社会上重要的外交场合的首次登台亮相,除了参加第26届联大,就是参与《公约》的制定。《公约》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第一次参加的国际立法机制。在接着的将近10年的谈判里,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维护中国海洋权益,支持第三世界国家的合理要求,反对海洋霸权主义。中国国家利益的诉求在当时参与制定《公约》时,可以说是得到了充分的表达。第二,《公约》中许多原则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1982年《公约》是针对1958年在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达成的公约的不合理性而提出的。《公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扩大沿海国国家管辖的海域。1958年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实际上是确立了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的制度和公海制度。而1982年《公约》确立了“九大海”,包括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七大海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其中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是发展中国家肯尼亚提出的,这代表着发展中国家争取海洋权益斗争的胜利。同时国际海底区域是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其资源由各国共享,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此原则是由发展中国家马耳他提出的。另外依据当初中国参与公约制定谈判时的专家发言,如《公约》的争端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同中国现在的主张完全一致,具有高见性。因此,从当时的制定过程来说,《公约》是中国带领广大发展中国家反抗西方海洋霸权的法律成果,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
二、从具体内容看,《公约》也符合中国的海洋权益
整个《公约》实际上包括四大方面的制度,一是前文所说的九大海域的制度,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有主权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等,还有一类是没有主权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二是规定了海洋活动的制度。它规定了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海洋航行、海洋和平利用等。三是规定了海洋法的实施机制,确立了三大机构,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四是规定了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从四大制度来看,《公约》整体来说是对我们有利的。根据《公约》新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中国的管辖海域面积有可达到300万平方千米,为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因为加入,在国际海洋法庭里面才会出现中国的法官、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才有中国的委员、中国才能全面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制度建设;因为加入,中国才能在三大洋具有三种矿产的四个勘探开发区,位列世界第一。同时依照《公约》,中国成为世界上的海洋捕鱼大国、海洋科研大国。这些都是中国依照海洋法所获得的制度性的权利,使得中国在海洋事务上具有话语权。
三、解释适用不当不能代表《公约》不是“好法”
有人质疑,中菲仲裁案是不是因为中国参加《公约》而出现的对中国不利的局面。如笔者前文所列的海洋法的种种利处,《公约》仍然是有益于中国的。就仲裁案来说,借用一句俗语而言,这只是“一部好经被一帮歪和尚念歪了”。《公约》本身确立的是当事方自愿优先,第三方程序处于辅助地位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中国与菲律宾已经有双边协议,明确规定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并且中国对海域划界争端已经做出了排除性声明,这类争端不使用强制性仲裁,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所以这些行径明确表明,仲裁庭错误地运用了《公约》,排除了中国的协议、声明,对中国行使管辖,这是解释适用的错误而不是《公约》的错误。再好的法律,没能正确的去适用、执行也是枉然。
另外,还有人质疑说,正因为参加《公约》,中国才丧失了历史性权利,甚至菲律宾律师也说,因为《公约》高于一般国际法,所以参加了《公约》,也就意味着历史性权利就不存在了。这些说法也是错误的。《公约》没有否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公约的序言明确说到,公约未规定的事项,继续以一般国际法为依据、为准绳。在公约制度过程中,历史性权利问题是公约未规定事项,所以由一般国际法来规定。因此,历史性权利并没有因参加公约而丧失。当然,这些质疑也是由于《公约》本身的原则性、模糊性和不完整的表述所以起的。因此,针对《公约》的正式解释或者修改,可能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四、退出《公约》的不良后果
虽然,退出《公约》可能会回避当前仲裁案及仲裁庭作出的实体裁决对中国的伤害,也可一劳永逸地关闭在《公约》体系下通过司法或准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大门,甚至脱离《公约》更加有利于国家各方面的海洋权益保护,但是,退出《公约》仍然是弊大于利。首先,《公约》是中国带领广大发展中国家与西方海洋霸权国家博弈而取得的法律成果,而且目前其大部分规定都符合中国利益,不可轻言放弃。其次,退出《公约》面临的就是大量海洋权利的丧失,随之而来的是海洋事务话语权的丧失。在海洋资源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海洋话语权的丧失,建设海洋强国就会成为空谈。另外,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制度、渔业纠纷等相关问题在《公约》之前就已存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谁都不能保证退出《公约》这些问题就能得到妥善解决。其实,放眼当前的海洋问题,表面与《公约》有关,但实际上是各种因素交织、各国力量博弈的结果,是新兴大国发展过程中避不开、绕不过的问题。就目前来看,这些问题单单靠法律手段都得不到根本解决。同时,退出有损于中国的大国形象、信誉。中国对外形象一直是负责任的大国,退出具有普遍性的《公约》,自外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有悖于中国一贯的大国原则。目前还没有任何国家,特别是大国退出《公约》。
综上,在《公约》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一直发挥着主要作用,而且随着中国的强大,中国在《公约》框架下的话语权也会更加强大,对于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有利。而退出《公约》的说法是不切实际的,不仅不会改善现状,还会使中国丧失大量的海洋权益以及造成负面消极的评价,得不偿失。因此,中国退出《公约》的提议是不当的。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退出;发展中国家;海洋权益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海洋大国,拥有优越的海洋自然环境,海洋资源丰富。随着科学技术发展和资源开发的需要,海洋成了未来人类资源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临海国家对国家的海洋权益也是日益重视。而我国在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海洋强国,将海洋发展提升到了国家发展战略,坚决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在此背景下,各国的海洋权益争端随之加剧。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则是现在国际海洋法的主要渊源和权威性文件,是各国维护自身海洋权益、解决海洋争端的主要依据,现今因本身的原则性、模糊性等特征受到了学者的争议。其实我国在批准加入《公约》之初,国内对此就有争议,认为会损害我国的一些海洋利益。因此,近年来我国在东海、南海的岛礁争端在我国海洋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有国内学者提出,既然《公约》对中国不利,那么中国应该退出的提议,尤其在美国(因国会没有批准加入《公约》,不受《公约》约束)在我国周边海域肆意挑起争端以及在中菲南海仲裁案的受理和裁决之后,此提议更是成为热门话题。针对此提议,笔者认为中国不应该退出《公约》,理由如下:
一、从制定过程和内容看,《公约》符合中国乃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从《公约》的制定过程和具体内容来看,《公约》是符合中国甚至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的。这是从多个方面考虑的。第一,现行《公约》制定时,中国积极参与。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恢复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之后,在国际社会上重要的外交场合的首次登台亮相,除了参加第26届联大,就是参与《公约》的制定。《公约》是中国恢复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第一次参加的国际立法机制。在接着的将近10年的谈判里,中国代表团积极参与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维护中国海洋权益,支持第三世界国家的合理要求,反对海洋霸权主义。中国国家利益的诉求在当时参与制定《公约》时,可以说是得到了充分的表达。第二,《公约》中许多原则是由发展中国家提出的。1982年《公约》是针对1958年在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上达成的公约的不合理性而提出的。《公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扩大沿海国国家管辖的海域。1958年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实际上是确立了内水、领海、毗连区大陆架的制度和公海制度。而1982年《公约》确立了“九大海”,包括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七大海域,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其中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是发展中国家肯尼亚提出的,这代表着发展中国家争取海洋权益斗争的胜利。同时国际海底区域是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其资源由各国共享,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此原则是由发展中国家马耳他提出的。另外依据当初中国参与公约制定谈判时的专家发言,如《公约》的争端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来解决,这同中国现在的主张完全一致,具有高见性。因此,从当时的制定过程来说,《公约》是中国带领广大发展中国家反抗西方海洋霸权的法律成果,符合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
二、从具体内容看,《公约》也符合中国的海洋权益
整个《公约》实际上包括四大方面的制度,一是前文所说的九大海域的制度,国家管辖范围内海域又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家有主权的内水、领海、群岛水域等,还有一类是没有主权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二是规定了海洋活动的制度。它规定了海洋科研、海洋环保、海洋航行、海洋和平利用等。三是规定了海洋法的实施机制,确立了三大机构,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海底管理局。四是规定了海洋争端的解决机制。从四大制度来看,《公约》整体来说是对我们有利的。根据《公约》新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中国的管辖海域面积有可达到300万平方千米,为中国作为海洋大国奠定了法律基础。因为加入,在国际海洋法庭里面才会出现中国的法官、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才有中国的委员、中国才能全面参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的制度建设;因为加入,中国才能在三大洋具有三种矿产的四个勘探开发区,位列世界第一。同时依照《公约》,中国成为世界上的海洋捕鱼大国、海洋科研大国。这些都是中国依照海洋法所获得的制度性的权利,使得中国在海洋事务上具有话语权。
三、解释适用不当不能代表《公约》不是“好法”
有人质疑,中菲仲裁案是不是因为中国参加《公约》而出现的对中国不利的局面。如笔者前文所列的海洋法的种种利处,《公约》仍然是有益于中国的。就仲裁案来说,借用一句俗语而言,这只是“一部好经被一帮歪和尚念歪了”。《公约》本身确立的是当事方自愿优先,第三方程序处于辅助地位的争端解决机制。而中国与菲律宾已经有双边协议,明确规定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争端,并且中国对海域划界争端已经做出了排除性声明,这类争端不使用强制性仲裁,仲裁庭不具有管辖权。所以这些行径明确表明,仲裁庭错误地运用了《公约》,排除了中国的协议、声明,对中国行使管辖,这是解释适用的错误而不是《公约》的错误。再好的法律,没能正确的去适用、执行也是枉然。
另外,还有人质疑说,正因为参加《公约》,中国才丧失了历史性权利,甚至菲律宾律师也说,因为《公约》高于一般国际法,所以参加了《公约》,也就意味着历史性权利就不存在了。这些说法也是错误的。《公约》没有否认历史性权利的存在,公约的序言明确说到,公约未规定的事项,继续以一般国际法为依据、为准绳。在公约制度过程中,历史性权利问题是公约未规定事项,所以由一般国际法来规定。因此,历史性权利并没有因参加公约而丧失。当然,这些质疑也是由于《公约》本身的原则性、模糊性和不完整的表述所以起的。因此,针对《公约》的正式解释或者修改,可能是解决问题的途径。
四、退出《公约》的不良后果
虽然,退出《公约》可能会回避当前仲裁案及仲裁庭作出的实体裁决对中国的伤害,也可一劳永逸地关闭在《公约》体系下通过司法或准司法手段解决争端的大门,甚至脱离《公约》更加有利于国家各方面的海洋权益保护,但是,退出《公约》仍然是弊大于利。首先,《公约》是中国带领广大发展中国家与西方海洋霸权国家博弈而取得的法律成果,而且目前其大部分规定都符合中国利益,不可轻言放弃。其次,退出《公约》面临的就是大量海洋权利的丧失,随之而来的是海洋事务话语权的丧失。在海洋资源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海洋话语权的丧失,建设海洋强国就会成为空谈。另外,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制度、渔业纠纷等相关问题在《公约》之前就已存在,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谁都不能保证退出《公约》这些问题就能得到妥善解决。其实,放眼当前的海洋问题,表面与《公约》有关,但实际上是各种因素交织、各国力量博弈的结果,是新兴大国发展过程中避不开、绕不过的问题。就目前来看,这些问题单单靠法律手段都得不到根本解决。同时,退出有损于中国的大国形象、信誉。中国对外形象一直是负责任的大国,退出具有普遍性的《公约》,自外于国际海洋法律秩序,有悖于中国一贯的大国原则。目前还没有任何国家,特别是大国退出《公约》。
综上,在《公约》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一直发挥着主要作用,而且随着中国的强大,中国在《公约》框架下的话语权也会更加强大,对于维护中国的海洋权益有利。而退出《公约》的说法是不切实际的,不仅不会改善现状,还会使中国丧失大量的海洋权益以及造成负面消极的评价,得不偿失。因此,中国退出《公约》的提议是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