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善意取得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一种方式,这一制度在《物权法》中得到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善意取得是财产所有权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善意取得的涵义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但他把该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该第三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并且已实际占有了该财产,那么该财产就归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因此而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在善意取得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即:原财产所有人;占有人,也就是同善意第三人交易的人,他是无处分权的人;另外还有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相对原财产所有人与占有人而言的。在交易活动中,占有人为让与人,第三人为受让人。
在法制社会里,各国都立法保护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当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而非法占有人也有返还的义务。但是善意取得却使原财产所有人的这一权利归于消灭,使善意的第三人成了财产的新所有人,这显然减弱了对原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保护。那么,在同一法律制度中为什么会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定?换句话说,为什么要保护善意取得?确认善意取得有什么意义呢?
二、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确认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为:(1)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商品交换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对于从事交易的当事人来说,要求其对市场上出售的每一件商品都逐一调查,从而确认让与人是否具有对该项财产的处分权,显然是强人所难。(2)如果从某种商品交易当时的情况看,受让人不知或者不应该知道让与人无权转让该项财产而又同其进行了交易,占有了该项财产,则在交易完成后却因让与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就认定此项交易无效,并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就会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3)确认此行为无效,还会妨碍人们进行商品交易。试想一下,买到的商品,有可能今后还要返还,这势必会造成人们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善意取得的条件
既然善意取得使原财产所有人丧失了其财产所有权,而使受让人取得了所有权,因此有必要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严格的规定,从而真正体现创设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意,体现公平正义,杜绝借善意取得而钻法律空子的可趁之机。
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这是善意取得的最根本的条件。所谓善意是与恶意相对而言的。善意就是指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反之,如果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则为恶意。例如,受让人误认为保管人、借用人、承租人等是财产所有人或具备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人,则为善意。而如果让与人已明确告知其为无处分权的人;或根据交易时受让财产的性质、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交易经验等可以知道或判断出让与人无权转让该财产的则为恶意。只有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保护其成为新财产所有人才符合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金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不仅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客观上还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金,是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非通过交易行为的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如受赠、继承等,即使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也不能对抗原财产所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支付的价金显然低于该财产的价值,同样也不能取得该项财产,因为价格过低往往就能知道或判断出让与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这就不具备善意的条件。当然,交易中卖方自愿以较低的价格出让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也是有的,不能仅仅单凭交易价格过低就认定受让人应该知道让与人可能无权处分该财产。但我们确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保护那些善意的第三人按照正常的交易方式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取得财产,那些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买卖,即使让与人具有合法的处分权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是不能完全得到保护,他们从事的交易活动也是可撤销的,更不要说让与人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了,怎么可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呢。因此,善意取得必须具备支付了合理价金的条件。
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必须实际占有了该财产,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
四、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况
首先善意取得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正常的交易秩序,才依据法律的强制力使原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而使善意第三人取得了所有权。那么善意取得中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所从事的买卖活动也应同有权处分财产的人转让其财产而和他人发生交易活动一样,该行为也必须是有效的,那些在有权处分财产的人转让其财产的活动中为无效的情形,当然于善意取得也不适用。例如,如果交易的财产是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赃物在我国是不允许买卖的,因此,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其次,遗失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就明确了遗失物被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救济
善意取得使原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原所有权人因此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从而使其没有遭受到损失,并能以此价款再从市场上购买该物。这就是对原财产所有人的救济。从而体现了公平与正义,也使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和保护。
(作者单位: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一、善意取得的涵义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但他把该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该第三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并且已实际占有了该财产,那么该财产就归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因此而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
在善意取得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即:原财产所有人;占有人,也就是同善意第三人交易的人,他是无处分权的人;另外还有第三人,这里的第三人是相对原财产所有人与占有人而言的。在交易活动中,占有人为让与人,第三人为受让人。
在法制社会里,各国都立法保护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当财产所有人的财产被无处分权人转让给受让人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有权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财产。而非法占有人也有返还的义务。但是善意取得却使原财产所有人的这一权利归于消灭,使善意的第三人成了财产的新所有人,这显然减弱了对原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的保护。那么,在同一法律制度中为什么会存在两种不同的规定?换句话说,为什么要保护善意取得?确认善意取得有什么意义呢?
二、承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确认有利于维护商品交易的安全,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因为:(1)在商品经济社会里,商品交换广泛地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对于从事交易的当事人来说,要求其对市场上出售的每一件商品都逐一调查,从而确认让与人是否具有对该项财产的处分权,显然是强人所难。(2)如果从某种商品交易当时的情况看,受让人不知或者不应该知道让与人无权转让该项财产而又同其进行了交易,占有了该项财产,则在交易完成后却因让与人无权处分该财产就认定此项交易无效,并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就会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3)确认此行为无效,还会妨碍人们进行商品交易。试想一下,买到的商品,有可能今后还要返还,这势必会造成人们交易时的不安全感,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三、善意取得的条件
既然善意取得使原财产所有人丧失了其财产所有权,而使受让人取得了所有权,因此有必要对善意取得制度作严格的规定,从而真正体现创设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意,体现公平正义,杜绝借善意取得而钻法律空子的可趁之机。
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这是善意取得的最根本的条件。所谓善意是与恶意相对而言的。善意就是指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转让财产时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反之,如果受让人取得财产时知道或应该知道让与人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则为恶意。例如,受让人误认为保管人、借用人、承租人等是财产所有人或具备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人,则为善意。而如果让与人已明确告知其为无处分权的人;或根据交易时受让财产的性质、价格的高低、让与人的状况,交易经验等可以知道或判断出让与人无权转让该财产的则为恶意。只有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保护其成为新财产所有人才符合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
2、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金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不仅主观上是善意的,而且客观上还必须支付了合理的价金,是基于有偿的交易行为,而非通过交易行为的方式无偿取得财产的,如受赠、继承等,即使取得财产时是善意的也不能对抗原财产所有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财产时支付的价金显然低于该财产的价值,同样也不能取得该项财产,因为价格过低往往就能知道或判断出让与人无权转让该财产,这就不具备善意的条件。当然,交易中卖方自愿以较低的价格出让自己的财产的情况也是有的,不能仅仅单凭交易价格过低就认定受让人应该知道让与人可能无权处分该财产。但我们确认善意取得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保护那些善意的第三人按照正常的交易方式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的原则取得财产,那些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买卖,即使让与人具有合法的处分权在我国的合同法中也是不能完全得到保护,他们从事的交易活动也是可撤销的,更不要说让与人没有处分该财产的权利了,怎么可能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呢。因此,善意取得必须具备支付了合理价金的条件。
3、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必须实际占有了该财产,才能取得财产所有权。
四、善意取得不适用的情况
首先善意取得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稳定正常的交易秩序,才依据法律的强制力使原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而使善意第三人取得了所有权。那么善意取得中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所从事的买卖活动也应同有权处分财产的人转让其财产而和他人发生交易活动一样,该行为也必须是有效的,那些在有权处分财产的人转让其财产的活动中为无效的情形,当然于善意取得也不适用。例如,如果交易的财产是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则不适用善意取得。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赃物在我国是不允许买卖的,因此,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其次,遗失物也不适用善意取得。
在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这就明确了遗失物被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五、善意取得的法律救济
善意取得使原财产所有人丧失了所有权,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原所有权人因此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从而使其没有遭受到损失,并能以此价款再从市场上购买该物。这就是对原财产所有人的救济。从而体现了公平与正义,也使原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得到了满足和保护。
(作者单位: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