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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高校的扩招,体育伤害的事故在高校中也频频发生,本文从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述开始,分析了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特点,高校对成年大学生不承担监护责任,但基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学校对学生应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在校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关键词: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体育课是每个高校必不可少的基础课程,体育运动的自身特点也决定了发生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所以,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才能保证学校体育事业得以健康发展,学校和体育教师才能摆脱体育伤害事故带来的困扰。
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述
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在特定的概念下进行,本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从法律层面来界定,其自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①事故对象。受伤害的主体只限于高校学生。②事故时间。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也就是说,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职责期间。③事故地点。从地点上看,伤害行为通常发生在高校校园内,有时也发生在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内。④事故原因。从主客观方面看,分故意和过失两种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故。⑤事故结果。从结果上看,必须有伤害事实的存在。
2 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法律关系的特征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伤害事故,从学校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角度分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高校对成年大学生依法不承担监护职责。高校学生一般已经成年人,排除少数情形下的精神健康因素,以及少数未满十八周岁的,通常有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监护关系的变更,原监护人不再继续行驶监护职责;二是自然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行为自由,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和限制;三是开始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所以高校对成年大学生无须承担监护职责,包括人身安全方面的监督和保护义务。但基于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高校应对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高校承担这一义务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高校举行的教育活动,从客观上导致或增加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高校应该加强保护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受到的伤害。二是大学生及其家长普遍信赖高校能够提供学生安全的学习环境,从学生的人生发展阶段看,大学就读期间尚处于从中学到走向社会的成长过渡阶段,大学生虽然已经成年,但仍然不同于心智完全成熟的社会人,社会生活经验,防范事故伤害的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因此,这种关系要求高校对学生履行一定程度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
3 普通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构成
在校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学校提高安全预防意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积极防范和消除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但不可以取消安全性低的运动项目。因此,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3.1全部责任
由于学生或学校某一方的不当行为所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有不当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1994年山东某高校一名大一新生在上体育课跑步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猝死。事后调查发现该学生没有参加入学体检,入学后学生和家长也没有及时按规定向学校告知该生患有心脏病,该生也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学校为有病学生所开设的保健班课程。从原因上分析,由于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完全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故学校是属无责任方。
3.2主要责任
因学生和学校双方的不当行为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其中一方的不当行为在伤害事故中作用大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如:西安市一所高校一名大三学生,晚上在网吧上网,喝酒后吵骂社会人员发生争执,被刺两刀,当晚宿舍管理人员疏忽检查宿舍,此案中由于学生夜不归宿,喝酒吵骂社会人员在此事件中起的作用较大,所以该学生付主要的责任,宿舍管理人员责任较小。
3.3同等责任
学生和学校的不当行为在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作用相等,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如:上海市某所高校的体育老师在上体育课时,在进行铁饼的授课中,一名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穿越铁饼投掷区时候被当场砸晕。就其发生的原因来讲,一是该生不遵守课堂纪律随意穿越投掷区。二是教师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学生和学校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4 结语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可能完全杜绝,但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有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由体育运动自身的风险和意外的因素而导致的。因此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当积极预防、依法处理,绝不能因噎废食,使学校体育向休闲化方向发展。如何明确界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拿出有效的安全事故防治策略,降低事故发生率,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正面形象及合法权益,依然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去研究和改善,这也是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李余华.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分析[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23(6):95-98.
[2]王哲先.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与机制[J].大学(学术版),2013,4:19.
[3]陈山,陈少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及其预防处置[J].高校教育管理,2012,2:78.
[4]田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5(1):33-35.
作者简介:
柏贞梅(1986.12~),女,职称:助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任教,2011年毕业于延安大学研究生学院。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4KY07。
关键词:普通高校;体育伤害事故;法律责任
体育课是每个高校必不可少的基础课程,体育运动的自身特点也决定了发生伤害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所以,明确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正确处理和预防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才能保证学校体育事业得以健康发展,学校和体育教师才能摆脱体育伤害事故带来的困扰。
1 高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概述
在研究问题的过程中,需要在特定的概念下进行,本文对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从法律层面来界定,其自身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①事故对象。受伤害的主体只限于高校学生。②事故时间。从时间上看,必须发生在学生在校期间。也就是说,伤害行为或伤害结果必须有其一或同时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职责期间。③事故地点。从地点上看,伤害行为通常发生在高校校园内,有时也发生在高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场所内。④事故原因。从主客观方面看,分故意和过失两种还包括没有过错方的意外事故。⑤事故结果。从结果上看,必须有伤害事实的存在。
2 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法律关系的特征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不同于社会上发生的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伤害事故,从学校对事故承担责任的角度分析,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侵权法律关系具有下列特征:高校对成年大学生依法不承担监护职责。高校学生一般已经成年人,排除少数情形下的精神健康因素,以及少数未满十八周岁的,通常有三个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监护关系的变更,原监护人不再继续行驶监护职责;二是自然人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行为自由,不受他人非法干预和限制;三是开始具备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学生作为成年人,所以高校对成年大学生无须承担监护职责,包括人身安全方面的监督和保护义务。但基于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法律关系,高校应对学生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高校承担这一义务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高校举行的教育活动,从客观上导致或增加了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概率,高校应该加强保护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受到的伤害。二是大学生及其家长普遍信赖高校能够提供学生安全的学习环境,从学生的人生发展阶段看,大学就读期间尚处于从中学到走向社会的成长过渡阶段,大学生虽然已经成年,但仍然不同于心智完全成熟的社会人,社会生活经验,防范事故伤害的意识和能力比较薄弱。因此,这种关系要求高校对学生履行一定程度的人身安全保护义务。
3 普通高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构成
在校学生发生体育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利于学校提高安全预防意识,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积极防范和消除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伤害的隐患,但不可以取消安全性低的运动项目。因此,学校体育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
3.1全部责任
由于学生或学校某一方的不当行为所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有不当行为的一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1994年山东某高校一名大一新生在上体育课跑步时,因先天性心脏病突发,不幸猝死。事后调查发现该学生没有参加入学体检,入学后学生和家长也没有及时按规定向学校告知该生患有心脏病,该生也没有按照要求参加学校为有病学生所开设的保健班课程。从原因上分析,由于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教学计划正常组织体育课,完全属于正当的教学活动,故学校是属无责任方。
3.2主要责任
因学生和学校双方的不当行为造成伤害事故的发生,其中一方的不当行为在伤害事故中作用大的应承担主要责任。如:西安市一所高校一名大三学生,晚上在网吧上网,喝酒后吵骂社会人员发生争执,被刺两刀,当晚宿舍管理人员疏忽检查宿舍,此案中由于学生夜不归宿,喝酒吵骂社会人员在此事件中起的作用较大,所以该学生付主要的责任,宿舍管理人员责任较小。
3.3同等责任
学生和学校的不当行为在造成伤害事故发生的作用相等,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如:上海市某所高校的体育老师在上体育课时,在进行铁饼的授课中,一名学生不遵守课堂纪律,穿越铁饼投掷区时候被当场砸晕。就其发生的原因来讲,一是该生不遵守课堂纪律随意穿越投掷区。二是教师现场管理不严,所以学生和学校双方应承担同等责任。
4 结语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不可能完全杜绝,但是可以预防和减少的,有些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是由体育运动自身的风险和意外的因素而导致的。因此对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应当积极预防、依法处理,绝不能因噎废食,使学校体育向休闲化方向发展。如何明确界定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拿出有效的安全事故防治策略,降低事故发生率,维护学校和教师的正面形象及合法权益,依然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去研究和改善,这也是国家法制化进程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李余华.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归责原则分析[J].华东交通大学学报,2006,23(6):95-98.
[2]王哲先.我国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与机制[J].大学(学术版),2013,4:19.
[3]陈山,陈少平.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及其预防处置[J].高校教育管理,2012,2:78.
[4]田雨.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析[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5(1):33-35.
作者简介:
柏贞梅(1986.12~),女,职称:助教。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任教,2011年毕业于延安大学研究生学院。
延安大学西安创新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编号:14KY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