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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的国际知识产权维护体系下,只要中国走不出“生产大国,品牌小国”、“制造大国,创造小国”、“名义专利大国,核心发明小国”的窘境,不改变对外资的崇拜,拿不出综合应对战略,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大战中被动挨打的处境就难以改变。
知识产权(IPR)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或法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专门利用的权利。知识产权最早适用的主要是著作权,后来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纷纷被纳入,其中专利权为知识产权的核心。当今,由发达国家主导而编织的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强化对智力资本的保护,使知识产权不仅在狭义上成为大资本利用专利瓜分市场、排除新的竞争者的特权,更是富国对穷国、强者对弱者、资本对劳动的特权。
富国的粮食与穷国的毒药
当今,美国、日本等众多发达国家都将知识产权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力图以知识产权来促进本国发展与遏制对手进步。美国在宪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海关条例中,都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特别是国内贸易法特殊301、306、337条款,经1988年修改后,更是成为威慑竞争对手的大棒。一旦相关国家企业与产品被列入美国的监视名单,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即有可能出现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威胁。
发达国家在世界专利技术上一直占据压倒优势,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不仅单兵挺进,而且还互相策动。构筑共同利益堡垒。在发达国家的集体推动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便纳入多边贸易体系,成为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涉及面最广、制约力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支柱之一。此外,还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由此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严密地维护知识产权先行者的利益,强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特权。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达成TRIPS之前,专利保护期限日本为15年,英国为16年,美国为17年,德国为18年。但是,在技术更新日益加快的今天,TRIPS则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至少为20年。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的过度保护下,发达国家在垒球范围内大肆进行知识产权“圈地运动”,积极拓展专利的内涵与外延,凡是能纳入专利的都被毫无遗漏地纳入,甚至将诸多依照传统理念根本不可能被授予专利的商务模式、技术方法、服务方式等纷纷纳入专利,全力维护先行者利益的保护屏障。
模仿与学习是“天赋人权”,理当比知识产权“人赋法权”更加重要。当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强国——美国与日本,当初都是大肆模仿与学习先进国家而实现其先进的。然而,发达国家主导而编织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严密地保护着发达国家的利益,为发展中国家的模仿与学习人为设置巨大障碍,限制乃至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天赋人权”。
据统计,目前占世界人口75%的发展中国家,只拥有世界不到10%的专利,而占世界人口25%的发达国家,却拥有世界90%的专利。显然,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获益的主要是发达国家。而且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统计表上的专利,很大部分还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或企业,而属于进入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因此,不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内层面,对知识产权严密而过度保护,实际就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保护来自发达国家的垄断资本获得垄断利益。
实际上,发展中国家是被引诱接受TRIPS的,因为发达国家把保护知识产权与开放农业与纺织品市场、减少关税等打包成一揽子安排。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是他们认为可以从发达国家的贸易开放中获得更多利益。如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感受到,发达国家许下减少贸易保护的承诺并未兑现,而自己不得不承担TRIPS所带来的负担。知识产权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本,加深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导致民族主动精神和创新能力下降,甚至驱使一些弱小国家日甚一日地附庸化。知识产权不只是悬挂在发展中国家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而且业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毒药。
“成功经验”实际是“危险陷阱”
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下,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实践后果是,加强了知识产权者的垄断权,限制了可供交易的技术成果的供应量,制约了科技成果更大范围的传播,降低了科技成果从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如此,过“度”的保护非但没有鼓励发明创造,反而遏制了技术创新,并阻碍了经济增长,进一步拉大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差距。
实际上,美国的工业化就是无偿模仿英国的一个例证。19世纪,美国法律也提供版权保护,但仅仅是保护美国的公民和居民,外国作品被肆意出版,廉价销售。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的作品《圣诞颂歌》在英国每本售价是2,50美元,而在美国仅为6美分。这种随意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直持续到1891年,当美国出版业迫切需要他们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保护时,美国国会才通过了知识产权延展法案,使国外作品享受美国作者的同等待遇。
非但美国,整个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近乎都不尊重知识产权,瑞士在19世纪是世界技术领袖之一,而它当时也没有专利法。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当时的西方国家泛滥成灾,特别是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成问题,工业间谍的盛行就是对知识产权忽视的一个很好注解。
如今,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推荐、推销他们的“成功经验”——即所谓“好政策”和“好制度”,但是这些“好政策”和“好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早期并没有很好地用过,甚至根本就没有用过。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他们不断鼓吹的“好政策”与“好制度”。发达国家从来就是说一套做一套,双重或多重标准近乎一以贯之。
长期以来,中国人近乎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直到2000年。“知识产权”这个词条才写人权威中文词典。在中国,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氛围,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高昂,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专家分析,对知识产权的忽视影响了中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现。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会刺激创造者生产更多的知识产品,对中国科技进步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2004年和2005年中国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但是,“适度保护”的“度”如何掌握,即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按照什么标准来保护知识产权却是一个见
知识产权(IPR)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或法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专门利用的权利。知识产权最早适用的主要是著作权,后来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纷纷被纳入,其中专利权为知识产权的核心。当今,由发达国家主导而编织的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强化对智力资本的保护,使知识产权不仅在狭义上成为大资本利用专利瓜分市场、排除新的竞争者的特权,更是富国对穷国、强者对弱者、资本对劳动的特权。
富国的粮食与穷国的毒药
当今,美国、日本等众多发达国家都将知识产权纳入国家发展战略,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力图以知识产权来促进本国发展与遏制对手进步。美国在宪法、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贸易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海关条例中,都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特别是国内贸易法特殊301、306、337条款,经1988年修改后,更是成为威慑竞争对手的大棒。一旦相关国家企业与产品被列入美国的监视名单,进入司法调查程序。即有可能出现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的威胁。
发达国家在世界专利技术上一直占据压倒优势,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不仅单兵挺进,而且还互相策动。构筑共同利益堡垒。在发达国家的集体推动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便纳入多边贸易体系,成为当今世界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涉及面最广、制约力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支柱之一。此外,还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商标注册条约》、《世界版权公约》等,由此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严密地维护知识产权先行者的利益,强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知识特权。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达成TRIPS之前,专利保护期限日本为15年,英国为16年,美国为17年,德国为18年。但是,在技术更新日益加快的今天,TRIPS则规定,专利权的保护期限至少为20年。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的过度保护下,发达国家在垒球范围内大肆进行知识产权“圈地运动”,积极拓展专利的内涵与外延,凡是能纳入专利的都被毫无遗漏地纳入,甚至将诸多依照传统理念根本不可能被授予专利的商务模式、技术方法、服务方式等纷纷纳入专利,全力维护先行者利益的保护屏障。
模仿与学习是“天赋人权”,理当比知识产权“人赋法权”更加重要。当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强国——美国与日本,当初都是大肆模仿与学习先进国家而实现其先进的。然而,发达国家主导而编织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网严密地保护着发达国家的利益,为发展中国家的模仿与学习人为设置巨大障碍,限制乃至剥夺发展中国家的“天赋人权”。
据统计,目前占世界人口75%的发展中国家,只拥有世界不到10%的专利,而占世界人口25%的发达国家,却拥有世界90%的专利。显然,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获益的主要是发达国家。而且在众多发展中国家统计表上的专利,很大部分还不属于发展中国家的个人或企业,而属于进入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因此,不论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发展中国家国内层面,对知识产权严密而过度保护,实际就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保护来自发达国家的垄断资本获得垄断利益。
实际上,发展中国家是被引诱接受TRIPS的,因为发达国家把保护知识产权与开放农业与纺织品市场、减少关税等打包成一揽子安排。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是他们认为可以从发达国家的贸易开放中获得更多利益。如今,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已经感受到,发达国家许下减少贸易保护的承诺并未兑现,而自己不得不承担TRIPS所带来的负担。知识产权不断增加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本,加深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导致民族主动精神和创新能力下降,甚至驱使一些弱小国家日甚一日地附庸化。知识产权不只是悬挂在发展中国家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而且业已成为发展中国家的毒药。
“成功经验”实际是“危险陷阱”
不少发展中国家在发达国家的强大压力下,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实践后果是,加强了知识产权者的垄断权,限制了可供交易的技术成果的供应量,制约了科技成果更大范围的传播,降低了科技成果从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可能性。如此,过“度”的保护非但没有鼓励发明创造,反而遏制了技术创新,并阻碍了经济增长,进一步拉大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差距。
实际上,美国的工业化就是无偿模仿英国的一个例证。19世纪,美国法律也提供版权保护,但仅仅是保护美国的公民和居民,外国作品被肆意出版,廉价销售。英国著名作家狄更斯的作品《圣诞颂歌》在英国每本售价是2,50美元,而在美国仅为6美分。这种随意侵犯他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一直持续到1891年,当美国出版业迫切需要他们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保护时,美国国会才通过了知识产权延展法案,使国外作品享受美国作者的同等待遇。
非但美国,整个发达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过程中近乎都不尊重知识产权,瑞士在19世纪是世界技术领袖之一,而它当时也没有专利法。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当时的西方国家泛滥成灾,特别是对外国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成问题,工业间谍的盛行就是对知识产权忽视的一个很好注解。
如今,发达国家不断向发展中国家推荐、推销他们的“成功经验”——即所谓“好政策”和“好制度”,但是这些“好政策”和“好制度”在发达国家的历史发展早期并没有很好地用过,甚至根本就没有用过。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他们不断鼓吹的“好政策”与“好制度”。发达国家从来就是说一套做一套,双重或多重标准近乎一以贯之。
长期以来,中国人近乎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直到2000年。“知识产权”这个词条才写人权威中文词典。在中国,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氛围,保护知识产权的费用高昂,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有专家分析,对知识产权的忽视影响了中国自主创新战略的实现。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会刺激创造者生产更多的知识产品,对中国科技进步与创新型国家建设有利。2004年和2005年中国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必须把知识产权战略作为国家重要战略,切实加强知识产权工作。
但是,“适度保护”的“度”如何掌握,即在多大程度上保护、按照什么标准来保护知识产权却是一个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