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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形资产中研究和开发费用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或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得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这种处理方法属于费用化模式,充分体现了稳健性原则,但也暴露了它的缺点,设有将实际为取得无形资产所发生的成本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