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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真水无香"这部电影在当时引起了极大的反响,它之所以影响巨大是因为深刻地反应了社会实践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两对矛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本土之法与外来之法的矛盾。本文拟从公正司法和完善立法两个角度来浅析一下中国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希望对中国立法司法的改进有所裨益。
关键字:公正司法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本土之法 外来之法
引言:在看"真水无香"这部影片的过程中,有些同学看到其中某些情节和场景时,不禁笑了起来。这部影片是反映法官判案的,应该说是比较严肃的,怎么同学们会有这种反应呢?说实话,本人在看到比如:那位老大妈"无休无止"地"缠"着宋法官;那位因为败诉而跳楼自杀的老厂长;以及"荷香园"食品厂的领导和员工为维护自己利益进行的抗争……不禁觉着可笑。但仔细一想,我们的反映似乎更觉着可笑。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了解法律与社会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应该理解法律人思维方式和普通人思维方式的差别。知道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嘲笑那些普通人的想法与行为了。
从这部影片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法律社会学应该研究的问题。
一、公正司法-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从影片中的几个案件来看,无一不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问题:自己辛辛苦苦研制出来的产品却侵害了别人的专利;明明是产品质量有问题,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自己辛苦经营的品牌被别人注册,反倒侵害了别人的商标权等。从实体上,他们的权益被侵犯了,应该获得赔偿救济,而在程序法意义上,他们的合理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
本人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重实体轻程序,法制不完善,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法制环境中,法官不应仅仅处于中立者的地位,他应该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平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法律天平倾向弱者"。
首先,法官应从形式上的中立地位转换到实质上的中立地位,或者从应然意义上的中立转变为实然意义上的中立。法官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对法律设定的公平正义的追求者和维护者。中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司法公平的表现,是法官获得权威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官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但是,对于这个"中立"的理解,不能仅仅从形式上来理解,也就是说仅仅做到表面上的"中立"是不行的。在当代中国的法制背景下,在公众法律意识较差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不知道自己有哪些诉讼权利,怎样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一现象在当下的中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一定时期内将会长期存在。所以,这时就需要法官扮演实质上中立者的角色,充分行使自己的释明权,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实际地发挥作用。比如在一个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较高,懂得如何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呢,连那些对自己实体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诉讼权利都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强调法官形式上的中立,不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帮助引导其有效行使诉讼权利,这样就使得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地位不平等。那么法官的这种中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立,在实质上他偏袒了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一方当事人。再比如举证时限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法律规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不少于30天,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举证时限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往往是不一样的。比如一方当事人是大型集团公司,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小型企业或个人,双方所有占有的资源信息以及搜集证据的能力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怎样实现自己实然的中立呢?如给予双方不同的举证时限肯定是不合适的,但可以从新证据的认定上向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倾斜,适当放宽新证据认定标准。这样既实现了程序公正,又实现了实体公正,何乐而不为呢?
其次,法官应严格忠实于法律,这里所说的忠实,不仅仅是忠实于法律条文,还要忠实于立法意旨。只有这样,才能精准的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我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的实施需要法官把法律从文本上的应然状态转换为实务中的实然状态。法官不能以创制先例来立法,所以必须要求法官精准的理解适用法律,在具体的案件中,以自己的良知和理性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在实现程序公正的同时,实现实体上的公正,以实现法律文本中应有的公正之义。
再次,法官应充分利用好法院调解这一制度。作为本土化的法律制度,它在实践中有极强的生命力。法院调解能在最大程度上均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现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的平衡与和谐。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解决纠纷。作出了判决,并不一定解决了纠纷。比如影片中的那个产品质量纠纷案,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但纠纷并没有彻底解决,而导致了那个老厂长跳楼自杀的悲剧。在这个案件中,实现了程序公正,这无可置疑,但没有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而相反却通过跳楼自杀,地方政府的介入解决了问题,这不得不令我们法律人深思。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宋法官很好的实践了调解原则,妥善的解决了商标侵权纠纷,最后双方罢手言和,这正体现了调解制度在当代中国所具有的优越性。在此,我本人倡导调解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从文化的视角看,调解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民族心理相联系,这也是调解制度在时下中国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原因;二是从调解的自身优势来看,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比通过诉讼或审判解决纠纷,更加彻底、灵活,而且更加节省成本;三是从社会效果来看,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当今倡导和谐的大环境下,法院调解也是其中应有之意。
二、完善立法--本土之法与外来之法
如何有效的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不仅仅是司法上应该考虑的问题,也是立法上应该给予重视的问题。面对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的脱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对立,除了其自身固有的属性外,还有重要的外部原因。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中找到答案。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近代化)可以上溯到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运动。这一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吸纳、借鉴甚至直接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因此,在这一进程中,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面临着国情与理想、固有与传来、本土化与国际化、地方性与普适性等因素的影响,面临着深层的文化价值的冲突,发展与代价的矛盾。从自然意义上来讲,法制进程应该与社会进程相适应,法律的形式应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而中国的法制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社会需要是法律存在的唯一价值"就充分体现了其规律性。
正是由于中国的制定法基本上是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而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以它本国的社会文化状况为基础,而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国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要重视本土文化、本土资源。具体来说,立法者应该充分重视本国固有之习惯、文化和道德以及社会发展状况,应该积极的发现和研究实际支配人们生活、生产的"活法",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才具有现实生命力,才会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和尊重,才会使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达到完美统一。
实现本土之法与外来之法的统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第一,转变中国法学研究的传统路径。以前大部分学者做研究的模式是:阐述外国法律制度的优点--论证中国引进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这种模式下,他们往往忽视了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和本土性,使得新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脱节。笔者认为,正确的方式应是:从社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自身的法律文化和社会基础角度)。第二,尽量把实际调整支配人们生活、生产的"活法"、社会习惯等吸收到法律条文中去。第三,在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中,尽量多地征求民众的意见。
总之,要想避免影片中的那一幕幕再重演,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正之目的,就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切实改进、完善中国当代立法、司法等水平。
参考文献:
[1]李瑜青.法律社会学导论[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
[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王乐(1983-),男 ,汉,安徽太湖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
关键字:公正司法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 本土之法 外来之法
引言:在看"真水无香"这部影片的过程中,有些同学看到其中某些情节和场景时,不禁笑了起来。这部影片是反映法官判案的,应该说是比较严肃的,怎么同学们会有这种反应呢?说实话,本人在看到比如:那位老大妈"无休无止"地"缠"着宋法官;那位因为败诉而跳楼自杀的老厂长;以及"荷香园"食品厂的领导和员工为维护自己利益进行的抗争……不禁觉着可笑。但仔细一想,我们的反映似乎更觉着可笑。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了解法律与社会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应该理解法律人思维方式和普通人思维方式的差别。知道这一点,我们就不会嘲笑那些普通人的想法与行为了。
从这部影片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法律社会学应该研究的问题。
一、公正司法-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从影片中的几个案件来看,无一不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问题:自己辛辛苦苦研制出来的产品却侵害了别人的专利;明明是产品质量有问题,却因证据不足而败诉;自己辛苦经营的品牌被别人注册,反倒侵害了别人的商标权等。从实体上,他们的权益被侵犯了,应该获得赔偿救济,而在程序法意义上,他们的合理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而败诉。
本人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重实体轻程序,法制不完善,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法制环境中,法官不应仅仅处于中立者的地位,他应该为了实现实质上的公平与平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法律天平倾向弱者"。
首先,法官应从形式上的中立地位转换到实质上的中立地位,或者从应然意义上的中立转变为实然意义上的中立。法官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对法律设定的公平正义的追求者和维护者。中立是司法公正的要求,也是司法公平的表现,是法官获得权威的重要保障,也是法官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基础。但是,对于这个"中立"的理解,不能仅仅从形式上来理解,也就是说仅仅做到表面上的"中立"是不行的。在当代中国的法制背景下,在公众法律意识较差的情况下,有些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不知道自己有哪些诉讼权利,怎样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这一现象在当下的中国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在一定时期内将会长期存在。所以,这时就需要法官扮演实质上中立者的角色,充分行使自己的释明权,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实际地发挥作用。比如在一个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的法律知识水平较高,懂得如何有效的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而另一方当事人呢,连那些对自己实体权益有重要影响的诉讼权利都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味强调法官形式上的中立,不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帮助引导其有效行使诉讼权利,这样就使得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的地位不平等。那么法官的这种中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中立,在实质上他偏袒了具有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的一方当事人。再比如举证时限中对新证据的认定,法律规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间不少于30天,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举证时限都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往往是不一样的。比如一方当事人是大型集团公司,而另一方当事人是小型企业或个人,双方所有占有的资源信息以及搜集证据的能力都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怎样实现自己实然的中立呢?如给予双方不同的举证时限肯定是不合适的,但可以从新证据的认定上向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倾斜,适当放宽新证据认定标准。这样既实现了程序公正,又实现了实体公正,何乐而不为呢?
其次,法官应严格忠实于法律,这里所说的忠实,不仅仅是忠实于法律条文,还要忠实于立法意旨。只有这样,才能精准的实现立法者的目的,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我国这样一个成文法国家,法律的实施需要法官把法律从文本上的应然状态转换为实务中的实然状态。法官不能以创制先例来立法,所以必须要求法官精准的理解适用法律,在具体的案件中,以自己的良知和理性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在实现程序公正的同时,实现实体上的公正,以实现法律文本中应有的公正之义。
再次,法官应充分利用好法院调解这一制度。作为本土化的法律制度,它在实践中有极强的生命力。法院调解能在最大程度上均衡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实现程序公平和实体公平的平衡与和谐。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解决纠纷。作出了判决,并不一定解决了纠纷。比如影片中的那个产品质量纠纷案,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但纠纷并没有彻底解决,而导致了那个老厂长跳楼自杀的悲剧。在这个案件中,实现了程序公正,这无可置疑,但没有确保实体公正的实现。而相反却通过跳楼自杀,地方政府的介入解决了问题,这不得不令我们法律人深思。而在另一个案件中,宋法官很好的实践了调解原则,妥善的解决了商标侵权纠纷,最后双方罢手言和,这正体现了调解制度在当代中国所具有的优越性。在此,我本人倡导调解的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从文化的视角看,调解与中国的传统文化、民族心理相联系,这也是调解制度在时下中国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原因;二是从调解的自身优势来看,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比通过诉讼或审判解决纠纷,更加彻底、灵活,而且更加节省成本;三是从社会效果来看,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从当今倡导和谐的大环境下,法院调解也是其中应有之意。
二、完善立法--本土之法与外来之法
如何有效的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不仅仅是司法上应该考虑的问题,也是立法上应该给予重视的问题。面对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的脱节,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对立,除了其自身固有的属性外,还有重要的外部原因。究其原因,我们可以从中国的法制发展过程中找到答案。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近代化)可以上溯到20世纪初的清末修律运动。这一过程基本上是一个吸纳、借鉴甚至直接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过程。因此,在这一进程中,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面临着国情与理想、固有与传来、本土化与国际化、地方性与普适性等因素的影响,面临着深层的文化价值的冲突,发展与代价的矛盾。从自然意义上来讲,法制进程应该与社会进程相适应,法律的形式应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而中国的法制更多的是自上而下。"社会需要是法律存在的唯一价值"就充分体现了其规律性。
正是由于中国的制定法基本上是以西方的法律制度为基础,而一国的法律制度是以它本国的社会文化状况为基础,而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差异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我国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要重视本土文化、本土资源。具体来说,立法者应该充分重视本国固有之习惯、文化和道德以及社会发展状况,应该积极的发现和研究实际支配人们生活、生产的"活法",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立法才具有现实生命力,才会为广大群众所接受和尊重,才会使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达到完美统一。
实现本土之法与外来之法的统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改善:第一,转变中国法学研究的传统路径。以前大部分学者做研究的模式是:阐述外国法律制度的优点--论证中国引进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这种模式下,他们往往忽视了法律文化的民族性和本土性,使得新的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脱节。笔者认为,正确的方式应是:从社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出发,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从自身的法律文化和社会基础角度)。第二,尽量把实际调整支配人们生活、生产的"活法"、社会习惯等吸收到法律条文中去。第三,在法律条文的制定过程中,尽量多地征求民众的意见。
总之,要想避免影片中的那一幕幕再重演,实现法律维护社会公正之目的,就必须通过上述方式切实改进、完善中国当代立法、司法等水平。
参考文献:
[1]李瑜青.法律社会学导论[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2
[2]赵震江.法律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作者简介:王乐(1983-),男 ,汉,安徽太湖人,上海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