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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目前机动车尾气污染问题不断恶化的背景下,针对机动车污染的特点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维护的需要,分析共同参与治理理论提出的不同层次原因,由此理顺共同治理思维下的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途径。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污染 共同治理 治理途径
一、我国目前机动车污染问题现状
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成为我国空气环境污染中最紧迫的问题之一。2012年机动车保有量中汽车一项的保有量占到了48.3%,比重占到了将近一半,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污染中以一氧化碳居首占到排放总量的75%,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分别占13%和1%,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超过70%,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悬在90%的警戒线上。2013年机动车保有量中汽车保有量占机动车总比的54.3%,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两项污染指标就将近占到全部机动车污染物总量的90%,排放的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在大气总体污染物排放成分构成中超过80%。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排放总量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减少而降低,但就每个单项污染物排放却并没有相应的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成为第一大污染源,穹顶之下,需要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理念和方式进行相应的变化。
二、共同治理理论的提出
我国以往治理污染惯常的思路是“谁污染,谁治理”,这种思维强调的是污染者的责任理论,要想彻彻底底地连根拔起污染源需要新的治理理念的支撑和保障。共同参与治理理论的提出是客观的、必然的。共同治理体现的是一种多元文化氛围,彰显公共参与的价值追求。共同治理强调的是共同和治理两个方面,共同治理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维护的需要,其核心目标就是为人们的各项公共利益提供更为广泛的保障和帮助。呼吸干净的空气是我们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空气污染的加重意味着我们的权利受有损害,我们每个个人可以以自我承诺的方式损害我们自己的权利,但空气污染的流动性致使我们在自我放弃权利的同时也在损害着其他人的权利。共同参与治理理论提出的浅层原因是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健康。公共卫生健康是共同治理理论适用机动车污染治理实践的直接推动原因。汽车排放的尾气不仅造成空气污染,更为严重的是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汽车尾气还在一定条件下的积聚容易形成光化学烟雾。 机动车属于移动污染源,扩散快,影响范围广,对人体健康危害有些能够定量分析,有些无法衡量。因为涉及切身健康利益,公众希望获得权威指引能够使他们参与治理污染治理,承担一定责任也是有必要的,因此这就是共同治理理论提出的最佳起因。共同参与治理理论的提出还在于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和成熟。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吸收宪政文明和社群主义的优点提出公共行政权力碎片化,其实质就是突出共同治理主体多元化。共同治理能有效地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责任均沾能够延伸治理范围并且提升治理能力,共同治理还具有预防、监督或者说是有效制衡的作用,这样就大大降低危害后果所要担负成本,从而保证环境秩序健康发展。治理权力的分散能够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治理形成有效的互相督促和治理能力的极大提升,各利益相关者就有必要维护圈内的共生共存,把治理机动车的污染权力与义务分配到利益相关者的手中,从而实现良性互动、协调治理模式。
三、共同治理思维下的治理途径
1.从共同治理制度环境看,需积极培育共同治理的思维。我国过去对整体排污问题的粗放型的监管状况事实,我国的公民、政府还没有形成共同主动治理大气污染,所以一幕幕“公地悲剧”在上演着。公共环境反映的是一种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生活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中参与治理主体能否得到身份的认同并能形成参与共同治理的意识,将会无形的内化着公民的价值取向,所倡导的共同治理氛围越好,人们学习治理能力将会不断提升。笔者认为,形成个人认同和社会认同应通过法律来实现,共同治理体现的是一种以自由主义、人本主义、公共秩序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将价值达成共识的能力、增强凝聚性的理念具体化为参与主体的法定权力与义务。环境治理涉及社会成员应有的参与共同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法定权利和义务,形成多方利益诉求机制,通过多元治理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公地”而产生的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阻止危害行为的权力和义务,从而实现真正的协同治理。
2.从共同治理制度目标看,须打破固有利益形成的格局。机动车行业形成了一种粗放型的发展体制、方式和思维,不论是环保部门,还是公众的消费习惯,形成了各类特殊的既得利益群体。打破这些利益固化,要敢于触动机动车企业、石化部门、主导环保标准等这些垄断行业、部门,全方位涵盖汽车业涉及排污的行业信息、技术、硬件水平、生产和销售环节,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披露透明、信息真实可信,利用数据形成社会一致认同的合理标准管控牵涉到机动车的各种污染行为。我国政府一方面简政放权的同时,另一方面要加强污染的市场化监管,要引入多元共同竞争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和标准,矫正机动车生产、销售、使用所牵涉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要运用法治思维建立环境治理秩序,将打破不同利益格局上升到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中,实现团结、高效的共同治理实践。
3.从共同治理制度主体看,要理清多元主体层次和逻辑。对于机动车污染问题的治理问题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共同治理理论提供了一个思路,机动车尾气污染涉及较多利益相关者,通过利益相关者理论能够很好的为共同治理主体定位角色。笔者将利益相关者作如下分类,首先,根据与机动车污染排放利益的得失将其分为利益受损者和利益受益者,利益受损者当然需要得到更多的权利保障,利益受益者也要为其污染而受益负担同等的代价。其次,根据对机动车产生污染的影响力的不同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机动车制造行业股东、制订行业标准的组织等一系列能够决定机动车产业走向的利益相关者,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大众、与机动车行业产生有关债权债务的相关人,二者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政府、环保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群体等属于公共利益相关者,他们或基于一定的责任或法定义务或者是相应的权利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承担起一定的职责。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各自治理能力的差异化,因此多元的共同治理理论可以理解为共同治理但不同主体的治理责任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的区分。
4.从共同治理制度创新看,应谋求发展本土化治理模式。在我国,政府部门的推诿扯皮加之利益集团化,要想很快实现共同治理是不可能的,需要采取逐步推进方式。所以我们目前应采取链式结构,即政府主导治理,行业企业协同治理方式,这实际是采用引导式的方式促成这些利益相关者形成对机动车污染治理的意识和行为,通过鼓励和引导,逐步赋予法定权力和义务,能够使得这些主体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到污染治理之中。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法治建设,守护大气环境安全,需要企业、政府、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合力。政府要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做好源头治理工作,实施创新管理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实施异地治理尾气污染,打破利益固化集团;机动车企业要落实尾气治理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尾气排放技术关,行业协会要强化自律约束,引入多元共同治理竞争机制;公众要依法积极参与治理,提倡环保节约的绿色出行,实现节能减排。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共同治理理论,让机动车污染治理的众多成员既能够享有清洁的大气环境,也能够成为法治的崇尚者和捍卫者。
参考文献:
[1] 高桂林,于钧泓,罗晨煜编著.大气污染防治法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3.
[2] 高桂林,刘向宁,李珊珊编著.《环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知識产权出版社,2012.12.
[3] 马彦彦.出租车尾气排放污染及控制的分析调研——以西宁市为例.经济与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3期总第148期.
[4] 王名,蔡志鸿,王春婷.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12期.
[5] 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第16页.
[6] 2014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第16页.
[7] 董妍、杨凡,中国社会公共治理的变革逻辑与创新向度,求索.2015(3) :第9页.
[8] 毛少莹.发达国家的公共文化管理与服务[J].特区实践与理论,2007 (2) :50-51.
[9] 高桂林、刘向宁、李珊珊,《环境法:原理与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第8页.
关键词:机动车尾气污染 共同治理 治理途径
一、我国目前机动车污染问题现状
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已成为我国空气环境污染中最紧迫的问题之一。2012年机动车保有量中汽车一项的保有量占到了48.3%,比重占到了将近一半,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污染中以一氧化碳居首占到排放总量的75%,碳氢化合物和颗粒物分别占13%和1%,机动车排放的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超过70%,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悬在90%的警戒线上。2013年机动车保有量中汽车保有量占机动车总比的54.3%,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两项污染指标就将近占到全部机动车污染物总量的90%,排放的一氧化碳(CO)和碳氢化合物(HC)在大气总体污染物排放成分构成中超过80%。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排放总量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减少而降低,但就每个单项污染物排放却并没有相应的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物排放成为第一大污染源,穹顶之下,需要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理念和方式进行相应的变化。
二、共同治理理论的提出
我国以往治理污染惯常的思路是“谁污染,谁治理”,这种思维强调的是污染者的责任理论,要想彻彻底底地连根拔起污染源需要新的治理理念的支撑和保障。共同参与治理理论的提出是客观的、必然的。共同治理体现的是一种多元文化氛围,彰显公共参与的价值追求。共同治理强调的是共同和治理两个方面,共同治理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维护的需要,其核心目标就是为人们的各项公共利益提供更为广泛的保障和帮助。呼吸干净的空气是我们每个公民应有的权利,空气污染的加重意味着我们的权利受有损害,我们每个个人可以以自我承诺的方式损害我们自己的权利,但空气污染的流动性致使我们在自我放弃权利的同时也在损害着其他人的权利。共同参与治理理论提出的浅层原因是机动车尾气污染严重影响公共卫生健康。公共卫生健康是共同治理理论适用机动车污染治理实践的直接推动原因。汽车排放的尾气不仅造成空气污染,更为严重的是会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汽车尾气还在一定条件下的积聚容易形成光化学烟雾。 机动车属于移动污染源,扩散快,影响范围广,对人体健康危害有些能够定量分析,有些无法衡量。因为涉及切身健康利益,公众希望获得权威指引能够使他们参与治理污染治理,承担一定责任也是有必要的,因此这就是共同治理理论提出的最佳起因。共同参与治理理论的提出还在于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的发展和成熟。后现代公共行政理论吸收宪政文明和社群主义的优点提出公共行政权力碎片化,其实质就是突出共同治理主体多元化。共同治理能有效地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责任均沾能够延伸治理范围并且提升治理能力,共同治理还具有预防、监督或者说是有效制衡的作用,这样就大大降低危害后果所要担负成本,从而保证环境秩序健康发展。治理权力的分散能够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治理形成有效的互相督促和治理能力的极大提升,各利益相关者就有必要维护圈内的共生共存,把治理机动车的污染权力与义务分配到利益相关者的手中,从而实现良性互动、协调治理模式。
三、共同治理思维下的治理途径
1.从共同治理制度环境看,需积极培育共同治理的思维。我国过去对整体排污问题的粗放型的监管状况事实,我国的公民、政府还没有形成共同主动治理大气污染,所以一幕幕“公地悲剧”在上演着。公共环境反映的是一种休戚与共的共同体生活空间,在这样的空间中参与治理主体能否得到身份的认同并能形成参与共同治理的意识,将会无形的内化着公民的价值取向,所倡导的共同治理氛围越好,人们学习治理能力将会不断提升。笔者认为,形成个人认同和社会认同应通过法律来实现,共同治理体现的是一种以自由主义、人本主义、公共秩序为核心的价值理念,将价值达成共识的能力、增强凝聚性的理念具体化为参与主体的法定权力与义务。环境治理涉及社会成员应有的参与共同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法定权利和义务,形成多方利益诉求机制,通过多元治理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公地”而产生的只有使用的权利而没有阻止危害行为的权力和义务,从而实现真正的协同治理。
2.从共同治理制度目标看,须打破固有利益形成的格局。机动车行业形成了一种粗放型的发展体制、方式和思维,不论是环保部门,还是公众的消费习惯,形成了各类特殊的既得利益群体。打破这些利益固化,要敢于触动机动车企业、石化部门、主导环保标准等这些垄断行业、部门,全方位涵盖汽车业涉及排污的行业信息、技术、硬件水平、生产和销售环节,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披露透明、信息真实可信,利用数据形成社会一致认同的合理标准管控牵涉到机动车的各种污染行为。我国政府一方面简政放权的同时,另一方面要加强污染的市场化监管,要引入多元共同竞争机制,规范经营行为和标准,矫正机动车生产、销售、使用所牵涉的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行业利益,要运用法治思维建立环境治理秩序,将打破不同利益格局上升到我国的基本法律制度中,实现团结、高效的共同治理实践。
3.从共同治理制度主体看,要理清多元主体层次和逻辑。对于机动车污染问题的治理问题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共同治理理论提供了一个思路,机动车尾气污染涉及较多利益相关者,通过利益相关者理论能够很好的为共同治理主体定位角色。笔者将利益相关者作如下分类,首先,根据与机动车污染排放利益的得失将其分为利益受损者和利益受益者,利益受损者当然需要得到更多的权利保障,利益受益者也要为其污染而受益负担同等的代价。其次,根据对机动车产生污染的影响力的不同将利益相关者分为内、外部利益相关者。内部利益相关者包括机动车制造行业股东、制订行业标准的组织等一系列能够决定机动车产业走向的利益相关者,外部利益相关者包括消费大众、与机动车行业产生有关债权债务的相关人,二者互相依存、互相影响。政府、环保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群体等属于公共利益相关者,他们或基于一定的责任或法定义务或者是相应的权利对机动车尾气污染承担起一定的职责。由于这些利益相关者各自治理能力的差异化,因此多元的共同治理理论可以理解为共同治理但不同主体的治理责任有着不同程度的差别的区分。
4.从共同治理制度创新看,应谋求发展本土化治理模式。在我国,政府部门的推诿扯皮加之利益集团化,要想很快实现共同治理是不可能的,需要采取逐步推进方式。所以我们目前应采取链式结构,即政府主导治理,行业企业协同治理方式,这实际是采用引导式的方式促成这些利益相关者形成对机动车污染治理的意识和行为,通过鼓励和引导,逐步赋予法定权力和义务,能够使得这些主体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参加到污染治理之中。推进机动车尾气污染法治建设,守护大气环境安全,需要企业、政府、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合力。政府要提高依法监管水平,做好源头治理工作,实施创新管理方式,引入第三方治理,实施异地治理尾气污染,打破利益固化集团;机动车企业要落实尾气治理的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把好尾气排放技术关,行业协会要强化自律约束,引入多元共同治理竞争机制;公众要依法积极参与治理,提倡环保节约的绿色出行,实现节能减排。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共同治理理论,让机动车污染治理的众多成员既能够享有清洁的大气环境,也能够成为法治的崇尚者和捍卫者。
参考文献:
[1] 高桂林,于钧泓,罗晨煜编著.大气污染防治法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3.
[2] 高桂林,刘向宁,李珊珊编著.《环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知識产权出版社,2012.12.
[3] 马彦彦.出租车尾气排放污染及控制的分析调研——以西宁市为例.经济与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3期总第148期.
[4] 王名,蔡志鸿,王春婷.社会共治: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实践探索与制度创新.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12期.
[5] 2013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第16页.
[6] 2014年《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第16页.
[7] 董妍、杨凡,中国社会公共治理的变革逻辑与创新向度,求索.2015(3) :第9页.
[8] 毛少莹.发达国家的公共文化管理与服务[J].特区实践与理论,2007 (2) :50-51.
[9] 高桂林、刘向宁、李珊珊,《环境法:原理与案例》,知识产权出版社.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