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会下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来源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ongtia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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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在社会主义和谐音符下,农民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作为社会城市化建设中的一支主力军,其立足发展需要自身素质的不断提高。而法律素质,是农民工必不可少的基本素质,也是有待提高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法律素质
  
  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农民工广泛分布在我国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已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构建和谐社会,农民工既是參与建设的主力军,也是需要被重点关注的对象。对于融入城市生活的他们,需要更多的法律保护,同时也需要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这就要求他们的法律素质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
  
  一、和谐社会下农民工的法律素质现状
  
  随着社会普法宣传力度的加大,法律制度的完善,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有所提高,但是根据相关数据表明不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农民工在依法维权行为方面整体水平都比较低,而且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欠法律行为。在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农民工往往选择两种态度:一种是面对强势面的忍气吞声;一种是盲目、极端的社会报复。这些都与其法律素质息息相关。法律资讯的欠缺,不懂法、不知法,使得农民工在合法利益遭到损害时,不知道应当怎样行使权利,如何申请法律救济;而过当的自助行为,很容易造成侵权行为,使其行为走向法律保护的反面。农民工法律素质的体现可以表现为维权的主观能动性和守法的自身约束性。农民工的法律素质现状不容乐观,处于一个普遍低下的水平。
  
  二、和谐社会下农民工法律素质普遍低下的原因
  
  农民工法律素质的低下不能单纯的归结为其自身素质低下的必然结果,应当从一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社会体制因素
  城乡二元户籍体制是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根本原因。现行的二元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是为计划经济服务的,把公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类,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身份。在城乡二元体制下,广大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禁锢在农村中,城市居民和农民的权利是不平等的,机会也是不平等的。本来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证明公民的身份、提供有关人口的资料和方便社会的治安。然而现行的户籍制度的突出问题是多种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合理附加。如,劳动就业、上学、社会保障、计划生育、退伍安置、公务员录用等行政管理都对农村户口增加了许多不合理的规定和限制。即便是可以进城务工,但是由于一些地方的歧视政策和地方保护政策,农民工的地位、待遇以及社会保障远不及城市居民。社会体制因素造成农民工的权益损害与法律水平有限的矛盾冲突,造成了农民工的抵触行为。如此恶性循环,致使农民工思想受挫,肆意而为,无视法律法规的约束,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农村教育制度的缺陷
  由于农村经济与环境的制约,导致农村教育机制不健全。农村教育经费的短缺有目共睹,而且教育经费投入不足,教育付费机制也不合理。在农村教育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只起到了一种控制的作用,并没有承担操办农村教育的重任。一方面辍学率趋高,另一方面教师工资不能保证,人才流失严重,教育质量难以保证。中途辍学者所学知识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对称,继续教育与职业培训又是空白,既浪费了教育资源,也增加了就业压力和社会不稳定性。农村低文化素质青年,无法适应社会的需要,只能出卖劳动力,如若无业,势必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加以及法律问题的出现。
  (三)社会保障因素
  法制宣传,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但是,由于历史的和客观上的许多原因,法制宣传工作特别是法制宣传的方式,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广大群众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问题。社会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处在初始和尝试阶段,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成果可供借鉴,制度上不完善,没有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宣传教育的规范化建设还有待加强。法制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到位,流于形式,且宣传形式单一,不能有效帮助农民工学习法律。法律培训制度,无法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无固定工作单位的状况而“量身定做”。我国虽有《法律援助条例》,但是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有大量的急需法律援助的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援助的现象,更存在着有许多的律师不愿意承办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现象。由于经济条件、法律资源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工法律援助资源的供给上严重不足,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
  (四)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农民由于工自身文化素质的限制,以及传统落后思想的影响,对于学习积极性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深刻意识法律的本质,很难用法律维权,同时也容易违反法律。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日前发布的“中国新生代农民工发展状况及代际对比”研究报告显示,新生代农民工法律意识整体比较淡薄。仅有16.7%的青年农民工真正了解劳动法,大多数青年农民工只是对劳动法了解一点,而15.3%的人则一无所知。农民工法律素质低下还体现在,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和择业上,主要依靠“血缘、人缘、地缘”关系,盲目性大,且各自为“工”,失去了参与社会活动的正式组织依托,在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借助组织、集体的力量去解决问题。农民工对于法律的认识也不到位,觉得与己无关,只要不触犯法律就可以,这也是盲目性的表现。法律不但具有惩罚性,同时也具有保护性。只有更好的学习法律、认知法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促进社会和谐与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的协调发展
  
  随着农民工的法律素质提高,法律纠纷与社会纠纷也会相应的减少,才能有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那么,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
  (一)提高农民工待遇,遏制犯罪思想
  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户籍改革的终极目标是实现城乡一体化, 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界限被彻底打破, 一律称为公民, 平等的享有各项权利, 包括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真正做到城乡统一,肯定农民工的社会地位。那样,农民工在城市中不再是“二等公民”。可以和城市居民同工同酬,不存在就业歧视。同时可以与城市居民公平合理地竞争,打破地方就业保护主义。农民工可以享受到城市居民的所有权利,不再有分别。
  其次,要加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应建立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从源头上堵塞欠薪漏洞;强制推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优先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灵活多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要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教育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 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 将打工子弟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最后,农民工如何融入城市是中国城市化问题的核心。农民工已成为城市发展不可或缺的群体,如果能在城市定居,不仅可缓解城市教育资源过剩、社保基金支付缺口,而且还会大大推进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解决农民工住房的途径主要是依靠各级政府增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投资规模,同时以合理的价格出售给包括广大农民工在内的中低收入者。总之,政府要积极制定农民工住房制度。
  (二)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力度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的、长期的历史任务,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法制宣传教育必然会对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更加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我国的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做出积极的贡献。深入学习宣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公民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行为,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
  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制宣传教育,注重提高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制定针对农民工的宣传计划,编印与农民工权益保障有关的法律知识小册子。对于流动性强的农民工,要进行现场法制宣传,并印制维权手册。要准确把握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普法需求,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广泛深入的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使劳动者了解和熟悉法律规定中与他们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增强他们通过法定渠道、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诉求、维护权益的意识和能力。法制宣传的形式,要丰富多样,可以利用手机短信开展宣传;可以播放电影开展宣传;可以以主题实践活动助推宣传;也可以文化娱乐方式进行宣传。
  (三)建立工会法律知识培训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赋予工会的四项社会职能,都与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其中一项为教育职能。工会教育职能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在新时期,劳动者已成为独立、自主、自由的劳动者,他要自我决策、自我负责、自我发展;劳动力进入市场,在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的地位、利益完全取决于个人的素质,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要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较高的素质。这就需要学习,接受教育。因此,工会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必须履行好教育这一职能。
  工会应加强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保护其合法权益意识。应组织农民工学习维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刑法治安条例和反邪教等法律法规知识。深入浅出地讲解《劳动合同法》的背景、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和劳动合同变更,终止等劳动法律法规知识。重点讲解农民工如何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样走维权的法律程序,如何申请法律援助等,并应该现场解答农民工提出的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
  (四)健全農民工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是国家(政府)通过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指导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法律援助是国家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法律界的希望工程。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提高农民工法律素质需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制度,逐步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从而推动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面对农民工权利普遍受侵害的现实,法律人、社会各界人士在为保护农民工权利承担起社会责任,无私地伸出法律援助之手,破解农民工维权难题。为打破地域和籍贯的限制,以保证在省际间流动的农民工能够得到切实、高效的法律援助,全国四川、安徽、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贵州、云南等10个省、区法律援助机构共同签署了《省际农民工法律援助合作协议》,毅然撑起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保护伞。参加协作的36个城市法律援助机构将互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各会员单位在办理异地法律援助案件时,相互间积极协助并提供方便,如受理异地法律援助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的病况有疑问或需要补充材料,可直接向委托申请人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调查取证,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也将无偿提供协助。当然,健全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更多的援助机构加入协议。这样,无论在哪个城市,有了这样完备全国的法律援助脉络网,农民工侵权、离婚、经济合同、民事、刑事等各类案件,只要涉及人身、财产的,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无形中对农民工法律素质的提高进行帮助与指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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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沈立人.中国农民工.民主与建设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熊序明(1984—),河南开封人,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规制、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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