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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为适应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不断地完善和补充。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在自一九九一年四月九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于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八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于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对以前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进行了重新编排修改,为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鉴定了强大的基础。
关键词 新民事诉讼法 检察工作 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25-02
新民事诉讼法将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我国法制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大的基础,同时也促进了了我国社会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健全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检察工作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
一、新民事诉讼法给我们带来的机遇
(一)民事诉讼要以诚实信用为首要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了人们的诉讼行为,降低了检察工作的执法难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两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了人们的诉讼行为。在以往的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较多当事人滥用法律权利的行为,从而也反映出人们法律意思的淡薄,不少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编造谎言虚假诉讼,带有个人情绪的恶意诉讼,另外,故意伪造证据,拖延诉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加大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检察机关工作的展开。
新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法律以后,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大大规范了人们的诉讼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以往通常是对人们道德上的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国的传统美德,我们要将其发扬光大,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化,规范和引导了人们的诉讼行为,提高了人们的信用程度,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大大降低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降低了诉讼费用,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做出了贡献。
(二)加大了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更好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新民事诉讼法将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我国民事活动进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按照法律规定审判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对我国民事审判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民事诉讼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约束了执法人员的行为。
新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约束了执法人员的行为。在当今社会中存在很多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存在,严重的扰乱了我国法制社会的秩序,给我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三)抗诉条件的细化和再审期限的规定,有力的规范了人民检察工作内容,提高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判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为了更好的展现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能,新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方面是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主要有四项构成,而新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主要由九项构成,将原先的四项具体化成十三项,例如第一项的细分,原先的第一项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提出抗诉;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其细化为:有新的证据,足够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提议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可以提出抗诉。抗诉内容的进一步细分,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法,保障了检察机关工作的依法开展,也大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抗诉条件的细化,极大地促进和规范了人民监察机关的抗诉工作。
另一方面是明确的规定了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许多案件在提出抗诉之后拖了一年两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没有解决,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上,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人们对我国公正执法部门的办事效率提出了质疑。而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极大地提高了各级部门的执法办事效率,更好的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了贡献。
(四)完善调解与诉讼响衔接的机制,使得检察工作更加简单、灵活
新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调解和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使得检察院工作更加简单和灵活。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极大的提高了办事效率。社会中存在很多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例如,甲和乙两人都是农村人并且两人是邻居,甲在门前养的鸡把乙门前的庄稼吃了,乙要求赔偿,甲拒不赔偿,乙不得以将甲打伤,村委会知道后首先对双方加以劝解并进行调解,最后,甲赔偿乙庄稼的损失,并将鸡挪到自己院子里养殖,乙赔偿甲的药费,至此事情调解成功。像这样鸡毛蒜皮的些小事不至于闹到法院伤了邻里和气而且又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得不偿失。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可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成受理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生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制度的设立,简化了立案审判的程序,节省了时间,同时也降低了工作量,使得调解手段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手段,更好的发挥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 二、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所面对的挑战
新的民事诉讼法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是同样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这其中当事人与人民检察机关隔着一个人民法院,必须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必须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申请作出裁定的,必须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想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必须先通过人民法院,若不通过人民法院,则当事人可能面临人民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立法的这一规定过于相信法院内部的执政办事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进而削减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案件监督设定了条件,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局限性。新民事诉讼法将部分调解案件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调解案件都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民诉法将调解案件局限于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即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不被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这就要求执行检察工作的司法人员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学习研究,提高人民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能力,以便更好的发挥自身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三、针对以上影响,检察机关要充分学习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新格局
(一)正确解读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既解决了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遇到的难题,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司法人员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要提高人民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能力,以便更好的发挥自身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要趋利避害迎接挑战,充分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检察作用。
(二)正确把握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权,规范行使民事检察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审判民事案件时,对证据有疑问的,要主动对证据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守好法律的防线,维护公平正义。
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检察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我国法制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大的基础,同时也促进了了我国社会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健全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步伐。民事诉讼要以诚实信用为首要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了人们的诉讼行为,降低了检察工作的执法难度;加大了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更好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抗诉条件的细化和再审期限的规定,有力的规范了人民检察工作内容,提高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调解与诉讼响衔接的机制,使得检察工作更加简单、灵活。同时新的民事诉讼法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是同样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们要克服困难,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的优势,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 新民事诉讼法 检察工作 影响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25-02
新民事诉讼法将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我国法制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大的基础,同时也促进了了我国社会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健全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检察工作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下面我们就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讨论:
一、新民事诉讼法给我们带来的机遇
(一)民事诉讼要以诚实信用为首要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了人们的诉讼行为,降低了检察工作的执法难度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两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引导和规范了人们的诉讼行为。在以往的诉讼过程中,存在着较多当事人滥用法律权利的行为,从而也反映出人们法律意思的淡薄,不少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编造谎言虚假诉讼,带有个人情绪的恶意诉讼,另外,故意伪造证据,拖延诉讼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工作,加大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不利于检察机关工作的展开。
新民事诉讼法将诚实信用原则纳入法律以后,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大大规范了人们的诉讼行为。诚实信用原则以往通常是对人们道德上的规范,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国的传统美德,我们要将其发扬光大,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化,规范和引导了人们的诉讼行为,提高了人们的信用程度,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便利,大大降低了工作的难度和工作量,提高了检察机关的办事效率,同时降低了诉讼费用,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做出了贡献。
(二)加大了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更好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
新民事诉讼法将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我国民事活动进行监督,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按照法律规定审判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对我国民事审判行为的监督,进一步体现了我国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民事诉讼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扩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约束了执法人员的行为。
新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约束了执法人员的行为。在当今社会中存在很多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存在,严重的扰乱了我国法制社会的秩序,给我国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三)抗诉条件的细化和再审期限的规定,有力的规范了人民检察工作内容,提高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判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为了更好的展现人民检察院对法律审判工作的监督职能,新的民事诉讼法主要从两个方面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一方面是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进一步具体化。原来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主要有四项构成,而新的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事由主要由九项构成,将原先的四项具体化成十三项,例如第一项的细分,原先的第一项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可以提出抗诉;新的民事诉讼法将其细化为:有新的证据,足够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提议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可以提出抗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可以提出抗诉;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可以提出抗诉。抗诉内容的进一步细分,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诉讼法,保障了检察机关工作的依法开展,也大大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抗诉条件的细化,极大地促进和规范了人民监察机关的抗诉工作。
另一方面是明确的规定了抗诉的人民法院的再审期限。以前的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的问题,许多案件在提出抗诉之后拖了一年两年或者更长的时间没有解决,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长期不稳定的状态上,极大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让人们对我国公正执法部门的办事效率提出了质疑。而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极大地提高了各级部门的执法办事效率,更好的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做出了贡献。
(四)完善调解与诉讼响衔接的机制,使得检察工作更加简单、灵活
新的民事诉讼法完善了调解和诉讼相衔接的机制,使得检察院工作更加简单和灵活。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极大的提高了办事效率。社会中存在很多可以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起诉到法院的情况。例如,甲和乙两人都是农村人并且两人是邻居,甲在门前养的鸡把乙门前的庄稼吃了,乙要求赔偿,甲拒不赔偿,乙不得以将甲打伤,村委会知道后首先对双方加以劝解并进行调解,最后,甲赔偿乙庄稼的损失,并将鸡挪到自己院子里养殖,乙赔偿甲的药费,至此事情调解成功。像这样鸡毛蒜皮的些小事不至于闹到法院伤了邻里和气而且又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得不偿失。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可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成受理申请,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程序进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生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制度的设立,简化了立案审判的程序,节省了时间,同时也降低了工作量,使得调解手段成为民事诉讼的重要手段,更好的发挥了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完善了我国的法律法规,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建设。 二、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所面对的挑战
新的民事诉讼法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是同样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这其中当事人与人民检察机关隔着一个人民法院,必须是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必须是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申请作出裁定的,必须是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想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时必须先通过人民法院,若不通过人民法院,则当事人可能面临人民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法律后果。立法的这一规定过于相信法院内部的执政办事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进而削减人民检察机关的监督功能。
新民事诉讼法对调解案件监督设定了条件,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的发挥有一定的局限性。新民事诉讼法将部分调解案件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并不是所有的调解案件都是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民诉法将调解案件局限于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即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规定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不被纳入民事检察监督的范畴。这就要求执行检察工作的司法人员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学习研究,提高人民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能力,以便更好的发挥自身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三、针对以上影响,检察机关要充分学习新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积极应对新形势下的新格局
(一)正确解读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新规定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既解决了检察机关长期以来遇到的难题,同时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所以司法人员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要提高人民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能力,以便更好的发挥自身作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作出贡献,要趋利避害迎接挑战,充分发挥人民检察机关的检察作用。
(二)正确把握新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权,规范行使民事检察的监督权
检察机关审判民事案件时,对证据有疑问的,要主动对证据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守好法律的防线,维护公平正义。
新的民事诉讼法对我国检察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对我国法制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大的基础,同时也促进了了我国社会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健全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善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加快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步伐。民事诉讼要以诚实信用为首要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引导了人们的诉讼行为,降低了检察工作的执法难度;加大了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力度,更好的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抗诉条件的细化和再审期限的规定,有力的规范了人民检察工作内容,提高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调解与诉讼响衔接的机制,使得检察工作更加简单、灵活。同时新的民事诉讼法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是同样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我们要克服困难,充分发挥检察工作的优势,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