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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适用刑事拘留权只需依照内部执法程序独自决定,无需其他机关审查批准,且执行权属公安机关。若此项权力游离于监督之外,给执法者的滥用提供了条件和时机。将公安机关的拘留权纳入检察监督,可丰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内涵。对公安机关拘留权的监督制度构建可借鉴司法审查制度,实行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查机制,同时应完善检察院审查拘留权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