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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决定》关于信用管理的论述构成我国社会转型期诚信建设的指导纲要。作为一项系统工程,诚信建设还需纲目并举、整体推进。通过德法相成、实现自律与他律的和谐统一,是当前诚信建设的出路所在。
关键词 诚信建设 社会转型期 纲要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这构成了我国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社会诚信建设的纲要。民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安,诚信建设是道德建设的重点,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必然选择。
一、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变迁:社会转型期诚信问题凸显
传统社会,人们深受孔孟儒学的礼教影响,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构成了以家族为基本伦理单位的“熟人社会”。在以农业和手工业为主的传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空间较为有限,人际交往圈子相对封闭。人们关于诚信的印象及对诚信的判别和传播,是在实际交往过程经过多次反复的生活观察后逐渐形成的,并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得以造势和宣扬。因此,人们所处的社会圈子极易形成强大的监督舆论场。不诚信行为者将成为众矢之的,饱受社会和家庭的责难,难以立足。另加上常由德高望重的族内长者和地方长官担任中人作保,社会诚信自然得以褒赞和张扬。
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资本的快速扩张使商品交换和人员的频繁跨域流动成为必然。传统的“熟人社会”走向式微。商品交易的日趋复杂和电子化也使商品交易对象普遍转变为“陌生人社会”。赊购赊销、按揭贷款、定金预付等信用交易的普遍化,迫使人们必须更为快速、准确地把握交易方的诚信度,以降低交易风险、确保交易收益。因而,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成为“陌生人社会”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
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期,也是社会问题的易发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及文化、价值观念在发生着整体性跃迁和深刻变化。新旧体制的转换和更替过程中难免会因制度的不完善和滞后性产生不诚信行为的投机黑洞。另外,市场经济的自身属性和运行机制也存在着诸多不诚信行为的诱发因子,这一情况促成了当今社会人们诚信焦虑的社会根源。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诚信建设力求纲目并举
《决定》关于诚信建设论述的各个方面是相辅相成、完整统一的。“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是先决条件,“四信建设”是主体内容,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重要前提,失信惩戒是根本保障,形成诚信的社会氛围则是追求的最终目标。诚信建设的信用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分别对应着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司法保障则是公众在政务、商务、社会诚信出现问题时而转而依赖的公正治理手段。然而,在当前综合诚信体系支离破碎之际,司法公信也因个别判例的不公和部分行政干预不当而面临着严峻挑战。
在政府、企业和个人诚信建设过程中,政府诚信建设理应居于首位,以对后者起到率先垂范和引导作用。“民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方能政令畅通。然而,商品经济大潮下的政府诚信正在遭受着严重质疑。政务失信固然不是空穴来风,但也不应无端放大。可是,这种质疑还是加剧了普通民众的诚信焦虑,使他们变得迷惘和对社会充满不信任。塑造政府诚信已是迫在眉睫。而塑造政府诚信首先应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和诚信。《论语·子路》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打造诚信政府的过程中,党员干部要敢于担当,做好表率。对广大群众而言,要继续保持克制、耐心,少些责难,多些宽容与理解。其次,要创造条件让民众更广泛地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监督。互动方能互信,互信才能立诚!最后,还应确保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推进政务公开,让公权运行在阳关之下,确保用权规范、公正。
除打造诚信政府外,国家还应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由央行牵头制定的《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这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征信行业的管理法规,它标志着我国的诚信制度体系建设即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另外,就失信惩戒而言,欧美国家的做法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例如:在英国,个人失信记录的保存和公示时间为6年,个人破产记录的保存和公示时间为15年。在美国,个人、企业偷税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的保存年限为7年,破产记录为10年;甚至还设立有专门惩戒少年失信行为的法庭。在中国,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失信的成本较为低廉。从趋利避害的原则出发,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时,市场行为主体可能会选择、甚或会主动选择失信;而当失信行为无利可图、甚至还要为之付出沉重的道德、经济及法律代价时,市场行为主体便会高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恪尽守信职责。
三、德法并重,以德为先:自律与他律语境下的诚信建设出路
诚信建设靠的是道德和法律,根本原则是德法并重,以德为先。就诚信而言,它主要是自我约束、自觉占主导,即“自律”为主。但诚信仅凭主体的主观信念无法在社会中有效确立,它还需要现实的社会建制加以规约,即以法律制度为主体的“他律”。反过来讲,如果缺乏诚信意识作为心理和文化背景,再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也会因缺乏认同而难以充分发挥效力。不过,在道德和法律的二元制约之间,道德的自我约束还应占主导地位,这是因为通过社会信用文化的教化与集体意识渗透可有效地对社会成员的诚信观和价值观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营造出具有心理底层约束性的社会崇信践约氛围。面对环绕式的社会压力,个人只有自觉地改变交易习惯和沟通模式方能适应社会交往的需要。无论对企业、个人或是政府而言,均是如此。因此,自律和他律的和谐统一将是决定诚信建设成败的关键。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参考文献:
[1]徐国栋. 诚实信用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淑琴. 社会诚信建设的制度化、体系化和文化化.理论视野,2011(10).
关键词 诚信建设 社会转型期 纲要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这构成了我国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社会诚信建设的纲要。民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安,诚信建设是道德建设的重点,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安定的必然选择。
一、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变迁:社会转型期诚信问题凸显
传统社会,人们深受孔孟儒学的礼教影响,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构成了以家族为基本伦理单位的“熟人社会”。在以农业和手工业为主的传统社会中,人们的活动空间较为有限,人际交往圈子相对封闭。人们关于诚信的印象及对诚信的判别和传播,是在实际交往过程经过多次反复的生活观察后逐渐形成的,并以口口相传的形式得以造势和宣扬。因此,人们所处的社会圈子极易形成强大的监督舆论场。不诚信行为者将成为众矢之的,饱受社会和家庭的责难,难以立足。另加上常由德高望重的族内长者和地方长官担任中人作保,社会诚信自然得以褒赞和张扬。
随着市场经济时代的到来,资本的快速扩张使商品交换和人员的频繁跨域流动成为必然。传统的“熟人社会”走向式微。商品交易的日趋复杂和电子化也使商品交易对象普遍转变为“陌生人社会”。赊购赊销、按揭贷款、定金预付等信用交易的普遍化,迫使人们必须更为快速、准确地把握交易方的诚信度,以降低交易风险、确保交易收益。因而,市场主体的诚信问题成为“陌生人社会”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
我国当前所处的社会转型期,也是社会问题的易发期。在这一时期,社会经济结构及文化、价值观念在发生着整体性跃迁和深刻变化。新旧体制的转换和更替过程中难免会因制度的不完善和滞后性产生不诚信行为的投机黑洞。另外,市场经济的自身属性和运行机制也存在着诸多不诚信行为的诱发因子,这一情况促成了当今社会人们诚信焦虑的社会根源。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诚信建设力求纲目并举
《决定》关于诚信建设论述的各个方面是相辅相成、完整统一的。“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是先决条件,“四信建设”是主体内容,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是重要前提,失信惩戒是根本保障,形成诚信的社会氛围则是追求的最终目标。诚信建设的信用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分别对应着政务诚信、商务诚信和社会诚信。司法保障则是公众在政务、商务、社会诚信出现问题时而转而依赖的公正治理手段。然而,在当前综合诚信体系支离破碎之际,司法公信也因个别判例的不公和部分行政干预不当而面临着严峻挑战。
在政府、企业和个人诚信建设过程中,政府诚信建设理应居于首位,以对后者起到率先垂范和引导作用。“民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方能政令畅通。然而,商品经济大潮下的政府诚信正在遭受着严重质疑。政务失信固然不是空穴来风,但也不应无端放大。可是,这种质疑还是加剧了普通民众的诚信焦虑,使他们变得迷惘和对社会充满不信任。塑造政府诚信已是迫在眉睫。而塑造政府诚信首先应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廉政和诚信。《论语·子路》云“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打造诚信政府的过程中,党员干部要敢于担当,做好表率。对广大群众而言,要继续保持克制、耐心,少些责难,多些宽容与理解。其次,要创造条件让民众更广泛地参与政府公共事务的决策和监督。互动方能互信,互信才能立诚!最后,还应确保权力运行的公开透明。推进政务公开,让公权运行在阳关之下,确保用权规范、公正。
除打造诚信政府外,国家还应尽快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当务之急是加快征信立法和制度建设。由央行牵头制定的《征信管理条例》即将出台。这将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征信行业的管理法规,它标志着我国的诚信制度体系建设即将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另外,就失信惩戒而言,欧美国家的做法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例如:在英国,个人失信记录的保存和公示时间为6年,个人破产记录的保存和公示时间为15年。在美国,个人、企业偷税漏税和刑事诉讼记录的保存年限为7年,破产记录为10年;甚至还设立有专门惩戒少年失信行为的法庭。在中国,由于相关制度的缺失,失信的成本较为低廉。从趋利避害的原则出发,当失信成本小于失信收益时,市场行为主体可能会选择、甚或会主动选择失信;而当失信行为无利可图、甚至还要为之付出沉重的道德、经济及法律代价时,市场行为主体便会高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行为,恪尽守信职责。
三、德法并重,以德为先:自律与他律语境下的诚信建设出路
诚信建设靠的是道德和法律,根本原则是德法并重,以德为先。就诚信而言,它主要是自我约束、自觉占主导,即“自律”为主。但诚信仅凭主体的主观信念无法在社会中有效确立,它还需要现实的社会建制加以规约,即以法律制度为主体的“他律”。反过来讲,如果缺乏诚信意识作为心理和文化背景,再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也会因缺乏认同而难以充分发挥效力。不过,在道德和法律的二元制约之间,道德的自我约束还应占主导地位,这是因为通过社会信用文化的教化与集体意识渗透可有效地对社会成员的诚信观和价值观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营造出具有心理底层约束性的社会崇信践约氛围。面对环绕式的社会压力,个人只有自觉地改变交易习惯和沟通模式方能适应社会交往的需要。无论对企业、个人或是政府而言,均是如此。因此,自律和他律的和谐统一将是决定诚信建设成败的关键。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
参考文献:
[1]徐国栋. 诚实信用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淑琴. 社会诚信建设的制度化、体系化和文化化.理论视野,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