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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关于进一步扩大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确定海西州院和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为全国扩大试点院、全省16个试点院之列,于2004年11月正式启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