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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贵制度不应仅起到事后惩戒作用,更应当为行政官员提供行为指引。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固然是基础,但如何提高问责结果可预测性亦值得思考。中国应当建立以善意履职为条件的责任豁免制度,为官员在履职之时提供形式的(如合法)和实质的(如合理)标准和指引。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调整领域订立责任豁免条款,不仅可以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为官员提供行为指引和保护。亦可以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