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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对患者隐私权并没有比较细化的规定,更不用说是整容者的隐私权应当如何保护。由于以整容为视角的患者隐私权的界定及保护的相关研究都非常少,而且鉴于整容在社会上越来越广泛的情况,研究对于整容者隐私权的保护颇具意义和创新性。对于如何对整容者的隐私予以保护,笔者将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整容;有限保护;复杂性
一、患者隐私权概述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隐私权是人格权中隐私权的一种,是相对于一般隐私权来说的,患者隐私权是指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务人员所告知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保密,并不被他人知悉、观看和拍摄的权利,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负有不得随意公开包括疾病、身体隐秘部位在内的患者个人信息的义务。[1]
患者的隐私包括了身体的隐私和医疗信息隐私。身体隐私指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不愿为人知的身体上的私处或某些瑕疵。医疗信息隐私是在医疗过程中,围绕患者疾病和医疗行为形成的,关于患者身体特征、健康状况、疾病情况的客观记录等这些情况所蕴含的信息。主要有诊断书、X光片、检查结果、报告单、病历、病案、住院病人的床头卡等医学资料。另外,如病人的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家族疾病史等也是围绕患者的疾病健康产生、形成的等患者私人情况的记录,只要患者没有表示放弃,愿意将之公开,都是患者的隐私。除此以外,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也成为广义上的隐私包括的内容。
二、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39条同时规定:“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
《护士条例》第18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及第31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从以上条文看出,对于患者隐私的保护是比较宽泛的,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就使得患者隐私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会被扩大或缩小解释。而且由于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研究还不够成熟,没能达成统一的认识,就使得隐私权保护难上加难。
三、整容视角下的隐私权
整容也属于一种医疗行为,因此侵犯患者隐私权,也可以扩大解释为侵犯整容者的隐私权。从患者的隐私权内容来看,以整容的角度出发——相比于普通的患者所患病症来说,整容者更不愿意泄露自己的信息及一些能够识别身份的信息。因为不管是出于美容的原因,还是由于意外事故毁容而需要修复面容等原因,整容者一般都不希望自己整容的信息被泄露。那么是参照《侵权责任法》,只要是未得到患者允许公开的的资料,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来保护隐私权,还是通过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了。
(一)由于整容主体的复杂性,先将整容类型进行分类
1.美容型的整容。物质水平的提高,必然导致精神需要的提高。而现今的人们,对于美的追求可以说是狂热的,以至于不惜做手术也要使自己变美。像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割双眼皮,开眼角、打美鼻针等。还有些是由于唇腭裂等面部瑕疵问题而去整容,这种美容型的整容并没有使人的面貌发生实质的改变,而是看上去更加靓丽动人,并不能引发大的社会反响。
2.修复型的整容。是指当人们遭遇车祸、火灾等意外事件而导致容貌受损,并通过一些整容手段将面部复原。比如笔者曾看过一个案例,由于煤气泄漏爆炸而使得一年轻女性面部受损,医院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如植皮、皮瓣法术、基因生长术等)而使其恢复的与之前的面容几乎一样。修复受损面容是合乎人之常情的行为,而且并未改变容貌,因此社会影响甚微。
3.蜕变型的整容。[2]从名字可以看得出,蜕变型整容是指通过技术手段而使得自己的面容完全变成另一个样子。这种整容非常的复杂,主要体现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比如一个杀人犯去做了这种类型的整容,使得公安机关的通缉令、户籍系统将无法查找到他而完全失去作用。而这样将对社会秩序产生极大的危害,民众时刻处于恐慌中;二是极度不满意自己的面容,而整容成为自己所希望成为的那样。这种类型虽然表面上危害不大,只是影响了自己的法律关系,但是对于社会监管方面的影响不可谓不大。通过分析,整容类型主要有以上三类,每种类型都有其特有的表现形式,因此每种类型对应的隐私权保护也应当有所区别。
(二)整容者隐私权保护的复杂性
整容并不是简单的一个生活行为,它还对社会生活有非常复杂的影响。并不是只要单纯对于整容者的隐私进行保护就可以的,还要考虑它可能影响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1.对他人肖像权可能存在的影响。如果整容者将自己的面容整容成肖像所有权者的容貌,对其肖像权、名誉权和商品化权都有一定的影响。[3]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每个人的容貌也是个人的一种财富, 尤其是名人脸对名人的生存和发展更是有着重大意义。面部整容者的相似容貌使肖像所有权者的容貌不再具有特定性和专有性, 必然对其日常生活和事业方面产生影响。 2.对公众的知情权可能存在的影响。[4]生活中,人们主要是以" 脸" 来识别人的身份的, 如果面部整容者的面部形象发生改变, 而社会大众却处于不知的状态, 这必定导致社会大众产生误会, 甚至受到欺诈。所以, 以真面目示人也是社会的必然要求。但面部整容者享有隐私权, 即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要求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而两者之间有着难以调和的状况,因此就会产生权利的冲突。
3.对行政机关的管理可能存在的影响。比如公安机关管理的户籍系统(包括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和驾照等证明文件都需要有照片,由于照片是识别一个人身份的最主要的方式。因此,如果整容者未及时更正其照片信息,那么将会对公安机关的管理产生阻碍。而且由于现今社会发展迅速,银行办理业务需要身份证上的照片,出入境需要的护照上面也要有照片。这些信息,若不及时更正,不仅会对管理机关造成麻烦,而且也会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不便。因此不管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可能存在很多影响。
(三)对整容在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有一定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整容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多角度的。它并不是表面上所表现出来的整容者的个人行为, 它所牵涉到的主体复杂, 行为实施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都较为严重。从一定意义上讲, 整容是一种个人自由与他人权利之间进行博弈的行为[4]。这里所说的他人权利, 不但包括肖像所有权者的权利(比如蜕变型整容中将自己整容成某明星,利用其面容牟利等行为),还包括社会大众的知情权、行政部门的监管权(比如杀人犯整容以逃避刑责)。整容者在处分自己权利的同时, 也许会触犯到他人( 如肖像所有权者) 的权利, 并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既然整容是民众的一项权利,那么就应当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调整。通过分析,既然是权利,那么就应当保护,但又不能最大化的对其进行保护,因为它所牵扯到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对于整容可能影响的社会秩序的保持,就应当有一定的规定来加以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对整容者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泄露患者隐私,而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有限保护”原则为准。
四、对整容者隐私权的保护
整容的出现, 可以说是社会秩序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冲突。而不管是从民众的普遍思维出发,还是从法的价值出发,都是选择更高位阶的价值予以保护,而放弃低位阶的价值。而还要遵循法的价值中的比例原则即在确保更高的价值得以实现的同时, 还要保证另一价值受到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因此,在没有危及社会秩序、人的生命等情况下,不得泄露整容者的隐私权。美容型整容和修复型整容相关的隐私权内容都应当严格保护,遵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为这两种整容类型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而对于蜕变型整容来说,笔者认为除非在美容型整容和修复型整容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经过特定机关的允许,才能够进行。而如果一旦出现了危害社会、人身安全等情况,就必须披露整容者的信息给特定机关,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效果。但这不是说明这类型的隐私权就不需要保护,而是相对限制的来保护,这就体现了较大利益与较小利益的制衡过程。因此不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机制要加以完善,对于医疗机构也有严格的要求。比如一般的整容机构规定只拥有美容型整容和修复型整容这两种类型的业务。而对于蜕变型整容,应当将其划归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在进行蜕变型整容之前,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在整容结束后应当及时更正自己的个人信息(主要是照片)以此来保证个人生活的便利和社会安全。
参考文献:
[1]任华玉,张雪,徐连英.论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与平衡[J].学术交流,2012.4
[2][3]宋昊明.面部整容法律问题研究[J].西南大学,2012.5
[4]肖 体辉.论我国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重庆大学,2012.5
关键词:患者隐私权;整容;有限保护;复杂性
一、患者隐私权概述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患者隐私权是人格权中隐私权的一种,是相对于一般隐私权来说的,患者隐私权是指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对医务人员所告知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隐私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保密,并不被他人知悉、观看和拍摄的权利,医务人员未经患者同意,负有不得随意公开包括疾病、身体隐秘部位在内的患者个人信息的义务。[1]
患者的隐私包括了身体的隐私和医疗信息隐私。身体隐私指患者到医院就医时不愿为人知的身体上的私处或某些瑕疵。医疗信息隐私是在医疗过程中,围绕患者疾病和医疗行为形成的,关于患者身体特征、健康状况、疾病情况的客观记录等这些情况所蕴含的信息。主要有诊断书、X光片、检查结果、报告单、病历、病案、住院病人的床头卡等医学资料。另外,如病人的疾病史、生活史、婚姻史、家族疾病史等也是围绕患者的疾病健康产生、形成的等患者私人情况的记录,只要患者没有表示放弃,愿意将之公开,都是患者的隐私。除此以外,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电话号码也成为广义上的隐私包括的内容。
二、患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39条同时规定:“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母婴保健法》第43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 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原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不准泄露病人隐私。
《护士条例》第18条: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及第31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从以上条文看出,对于患者隐私的保护是比较宽泛的,并没有细致的规定。就使得患者隐私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会被扩大或缩小解释。而且由于理论界对于这个问题研究还不够成熟,没能达成统一的认识,就使得隐私权保护难上加难。
三、整容视角下的隐私权
整容也属于一种医疗行为,因此侵犯患者隐私权,也可以扩大解释为侵犯整容者的隐私权。从患者的隐私权内容来看,以整容的角度出发——相比于普通的患者所患病症来说,整容者更不愿意泄露自己的信息及一些能够识别身份的信息。因为不管是出于美容的原因,还是由于意外事故毁容而需要修复面容等原因,整容者一般都不希望自己整容的信息被泄露。那么是参照《侵权责任法》,只要是未得到患者允许公开的的资料,都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来保护隐私权,还是通过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就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了。
(一)由于整容主体的复杂性,先将整容类型进行分类
1.美容型的整容。物质水平的提高,必然导致精神需要的提高。而现今的人们,对于美的追求可以说是狂热的,以至于不惜做手术也要使自己变美。像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割双眼皮,开眼角、打美鼻针等。还有些是由于唇腭裂等面部瑕疵问题而去整容,这种美容型的整容并没有使人的面貌发生实质的改变,而是看上去更加靓丽动人,并不能引发大的社会反响。
2.修复型的整容。是指当人们遭遇车祸、火灾等意外事件而导致容貌受损,并通过一些整容手段将面部复原。比如笔者曾看过一个案例,由于煤气泄漏爆炸而使得一年轻女性面部受损,医院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如植皮、皮瓣法术、基因生长术等)而使其恢复的与之前的面容几乎一样。修复受损面容是合乎人之常情的行为,而且并未改变容貌,因此社会影响甚微。
3.蜕变型的整容。[2]从名字可以看得出,蜕变型整容是指通过技术手段而使得自己的面容完全变成另一个样子。这种整容非常的复杂,主要体现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为了逃避法律的惩罚,比如一个杀人犯去做了这种类型的整容,使得公安机关的通缉令、户籍系统将无法查找到他而完全失去作用。而这样将对社会秩序产生极大的危害,民众时刻处于恐慌中;二是极度不满意自己的面容,而整容成为自己所希望成为的那样。这种类型虽然表面上危害不大,只是影响了自己的法律关系,但是对于社会监管方面的影响不可谓不大。通过分析,整容类型主要有以上三类,每种类型都有其特有的表现形式,因此每种类型对应的隐私权保护也应当有所区别。
(二)整容者隐私权保护的复杂性
整容并不是简单的一个生活行为,它还对社会生活有非常复杂的影响。并不是只要单纯对于整容者的隐私进行保护就可以的,还要考虑它可能影响的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1.对他人肖像权可能存在的影响。如果整容者将自己的面容整容成肖像所有权者的容貌,对其肖像权、名誉权和商品化权都有一定的影响。[3]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每个人的容貌也是个人的一种财富, 尤其是名人脸对名人的生存和发展更是有着重大意义。面部整容者的相似容貌使肖像所有权者的容貌不再具有特定性和专有性, 必然对其日常生活和事业方面产生影响。 2.对公众的知情权可能存在的影响。[4]生活中,人们主要是以" 脸" 来识别人的身份的, 如果面部整容者的面部形象发生改变, 而社会大众却处于不知的状态, 这必定导致社会大众产生误会, 甚至受到欺诈。所以, 以真面目示人也是社会的必然要求。但面部整容者享有隐私权, 即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秘密并要求法律保护,防止任何人非法侵犯。而两者之间有着难以调和的状况,因此就会产生权利的冲突。
3.对行政机关的管理可能存在的影响。比如公安机关管理的户籍系统(包括身份证、户口迁移证等)和驾照等证明文件都需要有照片,由于照片是识别一个人身份的最主要的方式。因此,如果整容者未及时更正其照片信息,那么将会对公安机关的管理产生阻碍。而且由于现今社会发展迅速,银行办理业务需要身份证上的照片,出入境需要的护照上面也要有照片。这些信息,若不及时更正,不仅会对管理机关造成麻烦,而且也会对自己的生活产生不便。因此不管从何种角度出发,都可能存在很多影响。
(三)对整容在隐私权的保护应当有一定限制
通过上述分析,整容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多角度的。它并不是表面上所表现出来的整容者的个人行为, 它所牵涉到的主体复杂, 行为实施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后果都较为严重。从一定意义上讲, 整容是一种个人自由与他人权利之间进行博弈的行为[4]。这里所说的他人权利, 不但包括肖像所有权者的权利(比如蜕变型整容中将自己整容成某明星,利用其面容牟利等行为),还包括社会大众的知情权、行政部门的监管权(比如杀人犯整容以逃避刑责)。整容者在处分自己权利的同时, 也许会触犯到他人( 如肖像所有权者) 的权利, 并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既然整容是民众的一项权利,那么就应当通过法律对其进行调整。通过分析,既然是权利,那么就应当保护,但又不能最大化的对其进行保护,因为它所牵扯到的利益关系非常复杂。对于整容可能影响的社会秩序的保持,就应当有一定的规定来加以限制。因此,笔者认为,对整容者隐私权的保护应当以在一般情况下不得泄露患者隐私,而特殊情况特殊对待的“有限保护”原则为准。
四、对整容者隐私权的保护
整容的出现, 可以说是社会秩序中的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冲突。而不管是从民众的普遍思维出发,还是从法的价值出发,都是选择更高位阶的价值予以保护,而放弃低位阶的价值。而还要遵循法的价值中的比例原则即在确保更高的价值得以实现的同时, 还要保证另一价值受到的损害降低到最小限度。因此,在没有危及社会秩序、人的生命等情况下,不得泄露整容者的隐私权。美容型整容和修复型整容相关的隐私权内容都应当严格保护,遵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为这两种整容类型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可以说是微乎其微。而对于蜕变型整容来说,笔者认为除非在美容型整容和修复型整容难以解决的情况下,经过特定机关的允许,才能够进行。而如果一旦出现了危害社会、人身安全等情况,就必须披露整容者的信息给特定机关,以达到稳定社会秩序的效果。但这不是说明这类型的隐私权就不需要保护,而是相对限制的来保护,这就体现了较大利益与较小利益的制衡过程。因此不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机制要加以完善,对于医疗机构也有严格的要求。比如一般的整容机构规定只拥有美容型整容和修复型整容这两种类型的业务。而对于蜕变型整容,应当将其划归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进行。在进行蜕变型整容之前,应当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在整容结束后应当及时更正自己的个人信息(主要是照片)以此来保证个人生活的便利和社会安全。
参考文献:
[1]任华玉,张雪,徐连英.论患者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与平衡[J].学术交流,2012.4
[2][3]宋昊明.面部整容法律问题研究[J].西南大学,2012.5
[4]肖 体辉.论我国患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重庆大学,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