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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为了推进创新性国家的建设,鼓励高科技企业尤其是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尤其,201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取消了软件企业的认定及产品的登记备案,更多的软件企业有望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境内公司可以借助国家产业优惠政策以及“一带一路”战略推进的历史契机,充分运用行业及区域性税收等优惠政策,进行公司运营架构的重塑与优化,在有效控制税务法律风险的同时,实现税负降低的目的。
案例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是一家专注于物联网技术应用、智能安防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科技企业,201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3 500多万元,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8项。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将积极争取挂牌“新三板”,通过资本平台,实现公司的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之路。目前,由于公司主营产品的技术附加值高,而增值税进项数额过小,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以及网络销售的开展,相应的增值税等税负成本也大幅增加,亟需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合法、合理的降低税负。
项目涉税成本分析
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安防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境内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通常,当公司销售收入不断增加,费用等扣除项目不足时,如果不能合理分流利润,企业所得税税负将会显著上升。
(二)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公司的销售收入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并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缴纳增值税。
企业分拆税务筹划
结合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的经营发展战略,笔者建议公司进行重组,在所在地区或者其他地区设立软件开发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软件技术服务支持。一方面软件开发公司可根据国家出台的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公司可以从软件开发公司合法取得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税负下降的目的。
同时,公司也可以将企业经营价值链向上下游延伸,通过在低税负地区设立上游产业链服务公司(如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与服务公司的利益。降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控制公司的整体税负。
节税效果分析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待遇;同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获取合规增值税抵扣发票,控制企业整体税负率
通过签署服务协议并合理定价,公司可以从软件开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获取软件支持及科技服务,合法取得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可以将公司不断增加的盈利进行分流,降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控制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享受增值税的财政返还
在低税负地区设立的科技服务公司,通过积极争取,有望获得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财政返还,可进一步扩大节税空间。
案例
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注册成立,是一家专注于物联网技术应用、智能安防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科技企业,2014年度公司营业收入3 500多万元,公司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8项。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将积极争取挂牌“新三板”,通过资本平台,实现公司的规模化、国际化发展之路。目前,由于公司主营产品的技术附加值高,而增值税进项数额过小,随着公司销售规模的扩大以及网络销售的开展,相应的增值税等税负成本也大幅增加,亟需通过税务筹划的方式,合法、合理的降低税负。
项目涉税成本分析
该公司主营业务为智能安防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具体分析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境内居民企业适用25%的税率;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通常,当公司销售收入不断增加,费用等扣除项目不足时,如果不能合理分流利润,企业所得税税负将会显著上升。
(二)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该公司的销售收入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并按"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缴纳增值税。
企业分拆税务筹划
结合该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及未来的经营发展战略,笔者建议公司进行重组,在所在地区或者其他地区设立软件开发公司,为公司提供相关软件技术服务支持。一方面软件开发公司可根据国家出台的软件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另一方面,公司可以从软件开发公司合法取得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达到税负下降的目的。
同时,公司也可以将企业经营价值链向上下游延伸,通过在低税负地区设立上游产业链服务公司(如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从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分配公司与服务公司的利益。降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控制公司的整体税负。
节税效果分析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税收法规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可以享受"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待遇;同时,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根据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获取合规增值税抵扣发票,控制企业整体税负率
通过签署服务协议并合理定价,公司可以从软件开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获取软件支持及科技服务,合法取得可抵扣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可以将公司不断增加的盈利进行分流,降低公司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成本,控制公司的整体税负。
(四)享受增值税的财政返还
在低税负地区设立的科技服务公司,通过积极争取,有望获得地方政府一定比例的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财政返还,可进一步扩大节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