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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前不久公布了《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共有9章、120条,将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细则》规定,要对海洋石油作业设施和生产设施进行备案,对石油生产设施进行发证检验,以充分体现作业者负责、第三方把关、政府监督的指导思想。《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国家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海洋石油(含天然气,下同)开采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