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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遗弃行为严重侵害了被遗弃儿童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之一。遗弃行为剥夺了儿童应该享有的来自父母的关心与爱护,危害了被遗弃儿童身心的正常发展,情况严重的会导致被遗弃儿童行心理变态和心理行為的失常。弃婴行为的发生不仅践踏了我国法律,还破坏了社会道德伦理规范,而且,直接影响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此外还会助长民间私自收养为一些不法团伙利用弃婴犯罪或乞讨挣钱提供可乘之机,加重了社会管理的负担和政府资金的投入。同时,弃婴现象的大量出现,势必造成儿童福利机构的资源紧张,人力、物力、财力的负担加重,导致机构照料质量的下降,因此社会工作在介入弃婴问题上,对于防止和解决弃婴现象在今后的地位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关键词】弃婴,社会工作,方法
一、弃婴现象
2014年3月份,一则在“广州暂停弃婴岛试点,仅仅50天就接收了262名弃婴超极限”的报道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之中,也引发了社会大众的热烈讨论和关注。沈阳儿童福利院,仅在2018年一年收养的弃婴就达131名。最早在2011年,河北石家庄社会福利院就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婴儿安全岛,一年接收的弃婴竟高达180多个,同时,就广州社会福利院2013年一共接受了300名弃婴。当然,各个地区发生弃婴的现象的差异比较大,但是这种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地级市共设置了400多所儿童福利院。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表示,为了保证弃婴的生命安全,本着“生命至上”原则,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市区试水建立“弃婴安全岛”。被遗弃遗弃儿童之中,根据石家庄福利院发布的数据,送往所有的孩子都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百分百是中度病残,占前三位的是脑性瘫痪占总比的41.98%。唐氏综合症占总人数的14.89%,先天性心脏病占总人数的12.21%;据民政部调查统计:在弃婴当中,95%以上是残疾儿童。
被遗弃的儿童是世界上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他(她)们大多患有先天性残障或重病,他(她)们被父母抛弃,缺乏安全的环境及生命极其脆弱。由于生活方式和环境改变、社会压力增大等因素,我国先天性病残婴儿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媒体报道,全国出生人口缺陷率平均达4%,再加上出生后才逐渐显现出来的缺陷,病残儿童的数量不可小视。与此相对应的,就是被遗弃的病残儿童的数量也在逐渐增长。
我们想探究,当前除了强化父母责任、提升生育质量外,还应该如何加强对弃婴的社会保护,确保其弃婴的生存权? 其中,公共机构和民间救助各自应发挥什么作用,什么样的民间救助更有效? 各类民间救助遭遇了哪些困境,又将如何维持和发展? 以助人自助为己任的社会工作,能在其中发挥哪些积极作用,如何发挥?
二、弃婴产生的原因
1.病残婴儿
自2003年国家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消过后,婚检在各省各地普遍遇冷。“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第一道关卡出现了松懈,随后先天畸形病残婴儿出生人数出现增加趋势。这是到目前为止社会出现弃婴现象的最大原因。据民政部调查统计:在弃婴中,90%以上是残疾儿童。其中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症以及脑性脑瘫是在弃婴中占比前三的三种疾病。
2.重男轻女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古代男尊女卑和重视男性的权利的社会认知,以及将女性作为是男性的附属品的传统思想逐渐改善。但是如今,城市和农村在其思想上任存在很大差距,如在我国中西偏远的农村和少数传统观念偏差严重的群体中,针对男女生来不平等的思想还存在。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的实施规定了一个家庭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在很多人的认识中,“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而现行的生育政策只允许生一个,两者之间的矛盾难以处理,就出现了有的人“见男就留,见女就弃”。
3.未婚生子
进入新世纪过后,随着新一代人思想越来越开放。各种关于青春少女丢弃所生育婴儿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在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少女还是在校学生,在自己春心初开懵懂不知的情况下怀孕并生下了孩子。这类人群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工作多不稳定,甚至没有工作,经济独立基础较为差,未婚妈妈没有抚养孩子长大的能力。按照中国的传统伦理习俗,未婚生子的行为就不太为社会伦理所接受。社会以及家庭的压力下,使得其只有抛弃自己的孩子。
4.贫困弃婴
家庭经济上的贫困是造成婴儿遭受遗弃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代社会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逐年增加,贫困导致家庭无法养育更多的孩子;另一方面,由于家庭贫困现象的出现,用于满足孩子正常成长的必要的营养和医疗方式就达不到标准,就会导致生育残疾婴儿的概率大大增加,加上贫困家庭无力医治病残婴儿的情况,作出遗弃婴儿的行为的现象在社会上也就随之增加。因此,从这上面来看,贫困是从源头上导致弃婴问题的产生的原因。
5.性教育的缺失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数据显示:在中国范围内,有超过 1/10 的分娩发生在 15 到 19 岁的女童身上。中国青少年的性教育缺失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教育的一大漏洞。父母在家中对性方面闭口不谈,在学校生理课上老师谈及性知识闭塞隐晦。有报道称,少女怀孕直至小孩被抛弃之前,学校家里的父母都完全不知悄。这类事情还不占少数,如此荒唐的事在青少年中为何频频发生?十几岁的少女从怀孕到生育个孩子的过程大约需要十个月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不论是学校,家长,还是身边的人,都无一人发现。从这些现象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整个社会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是空白的。
6.法律不够完善
亲生父母抛弃所生子女,要求受害人或对受害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这里受害人都属于不会与人交流的婴儿,还有婴儿的身份又以难被确认,因此婴儿的权益很难被维护。再者很多遗弃案例有很大的流动性,对于弃遗婴儿者难以掌握证据或确认身份,因此公安机关难以认定罪名。此外社会对于弃婴行为的性质认识上不够明确,不能正确认定其就是一个犯罪行为,是导致弃婴现象频繁发生和犯罪者逃离法律制裁的主要原因。法律法条的空白,易造成弃婴者对法律的放松警惕,从而造成对遗弃婴儿行为现象的有效控制。 三、当前我国弃婴救助现状
当前我国弃婴救助,大部分弃婴会被收容在地方福利院抚养,但有一部分弃婴是被民间私人家庭收养的。
1.民间收养
我国颁布了《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来规范民间私人收养弃婴的行为。法律對于私人收养弃婴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了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民间收养的好处是给可以给予弃婴的一个“温暖”的家,给弃婴一个同其他孩子一样正常接受教育和不断成长的环境。但是民间收养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有些家庭明明知道自己没有收养一个弃婴的必要条件,但是仍然要去收养。其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在孩子上学或者落户的情况下。由于其弃婴身份问题合法化的问题上埋下伏笔。以至于在后面的关于收养者自身的权益的维护也可能会因为没有遵循法律规定而无法得有效得到保护。同时社会中也发生过因收养不符合法律规范而引起的问题,以“兰考火灾”为例: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的一家私人福利院发生火灾,7名儿童因此丧生,事故发生后,私人福利院的院长袁厉害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被刑拘,政府方面负责人不但不反省自身错误,反而紧抓“不符合收养条件”不放而推脱责任,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最终,包括兰考县民政局局长在内的多名政府人员被停职检查。
2、公共收养
在公办福利院所收容的的弃婴中,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先天有疾病和缺陷的婴儿。福利院本身不仅仅要关注这些孤儿的生活,还要为他们治疗病痛、让他们接受教育。一方面,福利院会积极联系社会,寻找符合弃婴收养条件的家庭,让正常或是轻微先天缺陷的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另一方面,福利院要承担起生活在福利院中的孤残儿童的生活、身体健康、教育,尽力让有能力进行生活自理、进入社会工作的孩子在长大之后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融入社会。在公共收养方面也存在许多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社会弃婴收养主要依靠的是公共收养,就需要政府社会的大力的支持,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资金支持,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就无法承担数量越来越多的公共收养,就会让被收养的孩子得不到较好的生存环境和教育资源。另外一方面,公共收养也存在区域间的的不平横问题,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对公共服务机构投入的资金更多,弃婴可以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资源;而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就面临着资金短缺,教育不足,设施简陋等问题,弃婴得不到充足的社会资源,对弃婴未来的成长会造成重大的影响。据统计,目前有数万名孤儿生活在公办福利院,并且这个数字逐年呈现上升趋势,一方面用于维持福利院、养育和治疗孤儿的财政支出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公办福利院中的工作人员并不能切实让孩子感受到“家的温暖”,甚至可能让孩子固化“我是孤儿”这一观念,这样也是十分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的。
四、关于社会工作介入弃婴救助讨论
儿童援助和保护是英美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然而,在中国内地社会工作的发展中,无论是行政性较强的北京、上海,还是专业性较强的广东,针对弃婴的社会工作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地设立了福利院、社会救助站等专门机构。但大部分福利院和社会救助站资金短缺,难以满足病残弃婴救治的需要。尽管越来越多的地方福利院为弃儿设立了“安全岛”,但在经济实力雄厚的广州,弃儿“安全岛”停办仅48天,一些地方宣布暂停使用当地“安全岛”,从福利院的财政困难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因此,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病残弃婴救助势在必行。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可以积极介入,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事实上,北京、河北多家机构的弃婴救助实践,已经初步具备了儿童社会工作的要素。例如,这些机构为工作人员提供专门的培训;河北省的机构还鼓励修女参加社会工作教师考试,学习社会工作的方法和理论;北京市的机构在规范化运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资源联系”的作用社会工作,筹集政府和社会资源,投入到病残弃婴救治中。但以上只是几个机构的自发行为,其作用取决于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意识,不能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发挥作用,为病残弃婴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和照顾。兰考县的袁厉害和全国许多“爱心妈妈”可能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社会工作。他们认为只要他们是善良的,他们就做得很好,照顾方法和收养条件并不重要。更为严重的是,就数量而言,基层援助远远超过内地的另外两种援助。这促使我们深入思考社会工作者应该如何有效地介入这一领域。
2014 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首次在国家法规层面提出,社会工作应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对于病残弃婴而言,社会救助的首要目的是生命保护,救治和养育是紧随其后的两个重要方面。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尽快将社会工作纳入病残弃婴的民事救助中。一是在县级民政系统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将一定比例的社工(含初级、中级,高级)纳入福利院工作人员。我们可以。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民政系统的社工部门同110(美国是911)报警系统相连接,涉及儿童保护的案件社工应紧急介入,协同保护和救助。第二,对于许多基层救助人员,基层民政系统或福利院的社工应及时与他们建立联系。可以规定,从事抢救病残弃婴的爱心人士,必须报社会工作部门备案,并随时接受监督。各地社会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当地民间救助个人和机构的总体情况,对其进行评估,确认是否适合收养。尤其重要的是,社会工作者要充分了解被收养弃婴的动态(主要是数量和状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探望,避免对弃婴造成二次伤害。此外,社会工作者还需要对领养地的看护人员进行一些护理技能指导,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获得相关的社会资源,如医疗和物质资源。总之,社会工作者需要引导基层救援人员,并在救援过程中与他们建立伙伴关系。第三,对于宗教慈善和专业救助模式,要引导民间救助机构进一步向专业化社会工作方向发展。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组织中社工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可通过聘用合格社工或鼓励员工申请考取社会工作者证来实现。(2)组织及其社会工作者要成为当地社会工作协会的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形成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自律机制,使民间救助机构的自发行为成为一种系统的、自觉的行为。(3)事业单位还需要接受民政系统社会工作部门的督导,积极开展务实协商与合作。
五、结语
社会工作在我国是一个年轻的专业,自1978年重设专业以来。在中国发展了40多年了。这四十多年里我们虽不如欧美发展如此之好,但我们也在在借鉴经验与创设符合本土化的道路的上发展。对于弃婴的保护本就属于儿童救助的一部分。相信我国的社会工作一定会在今后十几年内建立成完成的体系,无论对于儿童,还是妇女还是老年人等专项社会工作一定会做的越来越好。总之,我国的社会工作传统在转型期面临着新的考验和选择。力求在现实国情、历史 经验和外来经验的结合点上有所创新,将对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意雯.“弃婴岛”生命高于一切【J】.天风,2014,04:59
[2]柳华文.设立弃婴岛与儿童权利保护【J】.人权,2014,01:36-41
[3]李海楠.“弃婴岛”:管理前置守住道德底线【N】.中国经济时报
[4]王思斌. 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1995 年第 2 期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8级社区管理与服务二班)
【关键词】弃婴,社会工作,方法
一、弃婴现象
2014年3月份,一则在“广州暂停弃婴岛试点,仅仅50天就接收了262名弃婴超极限”的报道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之中,也引发了社会大众的热烈讨论和关注。沈阳儿童福利院,仅在2018年一年收养的弃婴就达131名。最早在2011年,河北石家庄社会福利院就设立了我国第一个婴儿安全岛,一年接收的弃婴竟高达180多个,同时,就广州社会福利院2013年一共接受了300名弃婴。当然,各个地区发生弃婴的现象的差异比较大,但是这种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在地级市共设置了400多所儿童福利院。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表示,为了保证弃婴的生命安全,本着“生命至上”原则,截至目前,我国已有28个省市区试水建立“弃婴安全岛”。被遗弃遗弃儿童之中,根据石家庄福利院发布的数据,送往所有的孩子都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百分百是中度病残,占前三位的是脑性瘫痪占总比的41.98%。唐氏综合症占总人数的14.89%,先天性心脏病占总人数的12.21%;据民政部调查统计:在弃婴当中,95%以上是残疾儿童。
被遗弃的儿童是世界上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他(她)们大多患有先天性残障或重病,他(她)们被父母抛弃,缺乏安全的环境及生命极其脆弱。由于生活方式和环境改变、社会压力增大等因素,我国先天性病残婴儿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根据媒体报道,全国出生人口缺陷率平均达4%,再加上出生后才逐渐显现出来的缺陷,病残儿童的数量不可小视。与此相对应的,就是被遗弃的病残儿童的数量也在逐渐增长。
我们想探究,当前除了强化父母责任、提升生育质量外,还应该如何加强对弃婴的社会保护,确保其弃婴的生存权? 其中,公共机构和民间救助各自应发挥什么作用,什么样的民间救助更有效? 各类民间救助遭遇了哪些困境,又将如何维持和发展? 以助人自助为己任的社会工作,能在其中发挥哪些积极作用,如何发挥?
二、弃婴产生的原因
1.病残婴儿
自2003年国家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消过后,婚检在各省各地普遍遇冷。“人口出生缺陷干预工程”的第一道关卡出现了松懈,随后先天畸形病残婴儿出生人数出现增加趋势。这是到目前为止社会出现弃婴现象的最大原因。据民政部调查统计:在弃婴中,90%以上是残疾儿童。其中先天性心脏病,唐氏综合症以及脑性脑瘫是在弃婴中占比前三的三种疾病。
2.重男轻女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古代男尊女卑和重视男性的权利的社会认知,以及将女性作为是男性的附属品的传统思想逐渐改善。但是如今,城市和农村在其思想上任存在很大差距,如在我国中西偏远的农村和少数传统观念偏差严重的群体中,针对男女生来不平等的思想还存在。随着我国计划生育的实施规定了一个家庭只允许生育一个孩子。在很多人的认识中,“重男轻女”思想根深蒂固,而现行的生育政策只允许生一个,两者之间的矛盾难以处理,就出现了有的人“见男就留,见女就弃”。
3.未婚生子
进入新世纪过后,随着新一代人思想越来越开放。各种关于青春少女丢弃所生育婴儿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在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少女还是在校学生,在自己春心初开懵懂不知的情况下怀孕并生下了孩子。这类人群大多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工作多不稳定,甚至没有工作,经济独立基础较为差,未婚妈妈没有抚养孩子长大的能力。按照中国的传统伦理习俗,未婚生子的行为就不太为社会伦理所接受。社会以及家庭的压力下,使得其只有抛弃自己的孩子。
4.贫困弃婴
家庭经济上的贫困是造成婴儿遭受遗弃的重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代社会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逐年增加,贫困导致家庭无法养育更多的孩子;另一方面,由于家庭贫困现象的出现,用于满足孩子正常成长的必要的营养和医疗方式就达不到标准,就会导致生育残疾婴儿的概率大大增加,加上贫困家庭无力医治病残婴儿的情况,作出遗弃婴儿的行为的现象在社会上也就随之增加。因此,从这上面来看,贫困是从源头上导致弃婴问题的产生的原因。
5.性教育的缺失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供的数据显示:在中国范围内,有超过 1/10 的分娩发生在 15 到 19 岁的女童身上。中国青少年的性教育缺失一直以来都是我国教育的一大漏洞。父母在家中对性方面闭口不谈,在学校生理课上老师谈及性知识闭塞隐晦。有报道称,少女怀孕直至小孩被抛弃之前,学校家里的父母都完全不知悄。这类事情还不占少数,如此荒唐的事在青少年中为何频频发生?十几岁的少女从怀孕到生育个孩子的过程大约需要十个月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不论是学校,家长,还是身边的人,都无一人发现。从这些现象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整个社会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性教育是空白的。
6.法律不够完善
亲生父母抛弃所生子女,要求受害人或对受害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但是这里受害人都属于不会与人交流的婴儿,还有婴儿的身份又以难被确认,因此婴儿的权益很难被维护。再者很多遗弃案例有很大的流动性,对于弃遗婴儿者难以掌握证据或确认身份,因此公安机关难以认定罪名。此外社会对于弃婴行为的性质认识上不够明确,不能正确认定其就是一个犯罪行为,是导致弃婴现象频繁发生和犯罪者逃离法律制裁的主要原因。法律法条的空白,易造成弃婴者对法律的放松警惕,从而造成对遗弃婴儿行为现象的有效控制。 三、当前我国弃婴救助现状
当前我国弃婴救助,大部分弃婴会被收容在地方福利院抚养,但有一部分弃婴是被民间私人家庭收养的。
1.民间收养
我国颁布了《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来规范民间私人收养弃婴的行为。法律對于私人收养弃婴的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下列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了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民间收养的好处是给可以给予弃婴的一个“温暖”的家,给弃婴一个同其他孩子一样正常接受教育和不断成长的环境。但是民间收养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有些家庭明明知道自己没有收养一个弃婴的必要条件,但是仍然要去收养。其所带来的结果就是,在孩子上学或者落户的情况下。由于其弃婴身份问题合法化的问题上埋下伏笔。以至于在后面的关于收养者自身的权益的维护也可能会因为没有遵循法律规定而无法得有效得到保护。同时社会中也发生过因收养不符合法律规范而引起的问题,以“兰考火灾”为例:2013年1月4日,河南兰考县的一家私人福利院发生火灾,7名儿童因此丧生,事故发生后,私人福利院的院长袁厉害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被刑拘,政府方面负责人不但不反省自身错误,反而紧抓“不符合收养条件”不放而推脱责任,遭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最终,包括兰考县民政局局长在内的多名政府人员被停职检查。
2、公共收养
在公办福利院所收容的的弃婴中,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先天有疾病和缺陷的婴儿。福利院本身不仅仅要关注这些孤儿的生活,还要为他们治疗病痛、让他们接受教育。一方面,福利院会积极联系社会,寻找符合弃婴收养条件的家庭,让正常或是轻微先天缺陷的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另一方面,福利院要承担起生活在福利院中的孤残儿童的生活、身体健康、教育,尽力让有能力进行生活自理、进入社会工作的孩子在长大之后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融入社会。在公共收养方面也存在许多不足的问题,一方面,社会弃婴收养主要依靠的是公共收养,就需要政府社会的大力的支持,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资金支持,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就无法承担数量越来越多的公共收养,就会让被收养的孩子得不到较好的生存环境和教育资源。另外一方面,公共收养也存在区域间的的不平横问题,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对公共服务机构投入的资金更多,弃婴可以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资源;而在中西部经济不发达地区,就面临着资金短缺,教育不足,设施简陋等问题,弃婴得不到充足的社会资源,对弃婴未来的成长会造成重大的影响。据统计,目前有数万名孤儿生活在公办福利院,并且这个数字逐年呈现上升趋势,一方面用于维持福利院、养育和治疗孤儿的财政支出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公办福利院中的工作人员并不能切实让孩子感受到“家的温暖”,甚至可能让孩子固化“我是孤儿”这一观念,这样也是十分不利于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的。
四、关于社会工作介入弃婴救助讨论
儿童援助和保护是英美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然而,在中国内地社会工作的发展中,无论是行政性较强的北京、上海,还是专业性较强的广东,针对弃婴的社会工作都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各地设立了福利院、社会救助站等专门机构。但大部分福利院和社会救助站资金短缺,难以满足病残弃婴救治的需要。尽管越来越多的地方福利院为弃儿设立了“安全岛”,但在经济实力雄厚的广州,弃儿“安全岛”停办仅48天,一些地方宣布暂停使用当地“安全岛”,从福利院的财政困难就可以看出这一点。因此,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病残弃婴救助势在必行。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工作可以积极介入,起到引导和规范的作用。事实上,北京、河北多家机构的弃婴救助实践,已经初步具备了儿童社会工作的要素。例如,这些机构为工作人员提供专门的培训;河北省的机构还鼓励修女参加社会工作教师考试,学习社会工作的方法和理论;北京市的机构在规范化运作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资源联系”的作用社会工作,筹集政府和社会资源,投入到病残弃婴救治中。但以上只是几个机构的自发行为,其作用取决于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意识,不能在更广泛的社会层面发挥作用,为病残弃婴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保护和照顾。兰考县的袁厉害和全国许多“爱心妈妈”可能根本不知道什么是社会工作。他们认为只要他们是善良的,他们就做得很好,照顾方法和收养条件并不重要。更为严重的是,就数量而言,基层援助远远超过内地的另外两种援助。这促使我们深入思考社会工作者应该如何有效地介入这一领域。
2014 年出台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首次在国家法规层面提出,社会工作应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对于病残弃婴而言,社会救助的首要目的是生命保护,救治和养育是紧随其后的两个重要方面。
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途径,尽快将社会工作纳入病残弃婴的民事救助中。一是在县级民政系统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将一定比例的社工(含初级、中级,高级)纳入福利院工作人员。我们可以。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将民政系统的社工部门同110(美国是911)报警系统相连接,涉及儿童保护的案件社工应紧急介入,协同保护和救助。第二,对于许多基层救助人员,基层民政系统或福利院的社工应及时与他们建立联系。可以规定,从事抢救病残弃婴的爱心人士,必须报社会工作部门备案,并随时接受监督。各地社会工作部门要尽快摸清当地民间救助个人和机构的总体情况,对其进行评估,确认是否适合收养。尤其重要的是,社会工作者要充分了解被收养弃婴的动态(主要是数量和状况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探望,避免对弃婴造成二次伤害。此外,社会工作者还需要对领养地的看护人员进行一些护理技能指导,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获得相关的社会资源,如医疗和物质资源。总之,社会工作者需要引导基层救援人员,并在救援过程中与他们建立伙伴关系。第三,对于宗教慈善和专业救助模式,要引导民间救助机构进一步向专业化社会工作方向发展。具体措施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组织中社工人数应达到一定比例,可通过聘用合格社工或鼓励员工申请考取社会工作者证来实现。(2)组织及其社会工作者要成为当地社会工作协会的团体成员和个人成员,形成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自律机制,使民间救助机构的自发行为成为一种系统的、自觉的行为。(3)事业单位还需要接受民政系统社会工作部门的督导,积极开展务实协商与合作。
五、结语
社会工作在我国是一个年轻的专业,自1978年重设专业以来。在中国发展了40多年了。这四十多年里我们虽不如欧美发展如此之好,但我们也在在借鉴经验与创设符合本土化的道路的上发展。对于弃婴的保护本就属于儿童救助的一部分。相信我国的社会工作一定会在今后十几年内建立成完成的体系,无论对于儿童,还是妇女还是老年人等专项社会工作一定会做的越来越好。总之,我国的社会工作传统在转型期面临着新的考验和选择。力求在现实国情、历史 经验和外来经验的结合点上有所创新,将对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意雯.“弃婴岛”生命高于一切【J】.天风,2014,04:59
[2]柳华文.设立弃婴岛与儿童权利保护【J】.人权,2014,01:36-41
[3]李海楠.“弃婴岛”:管理前置守住道德底线【N】.中国经济时报
[4]王思斌. 中国社会工作的经验与发展【J】.中国社会科学1995 年第 2 期
(作者单位:乐山师范学院 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2018级社区管理与服务二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