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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形成与发展,迫切需要人们具有较高的私法理念与之适应,平等、诚信、公平是私法的统领法则,富含深厚的私法理念,是私法的灵魂与精髓,它应成为人们心之理念、行动之准绳,交往之规范,并成为民族的品格与精神。培养青年学生养成良好的私法理念,使青年学生深刻领会这些理念,并融入到实际生活中,成为行之准则、动之规范,以此带动整个社会法治建设,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关键词】青年学生;私法意识;培养
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经济的大体形成,国家经济职能的根本转变,市民社会[1]的孕育发展。这些巨变,凸现出私法[2]的重要地位,昭示私法在中国蓬勃发展的必然趋势。私法即民商法[3],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保障权利,规范社会基本生活,维护市民社会良好秩序的行为规范,[4]亦称平等主体间“自由决策的法”。私法是民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自治精神是人类创造活动和社会现代化不竭的源泉。私法是否健全,是否得到落实与遵守并形成法治的良好秩序,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而私法的健全、落实和遵守并形成良好法治秩序,关键在于人们是否有较强的私法理念。经多年的历练与熏陶,人们有了一定的私法意识,但平等、诚信、公平这些蕴含着深刻私法理念的法则,尚未被人们完全理解而成为主流社会广泛认同的行为理念。如何使平等、诚信、公平的理念深入人心,融入人们生活,并成为市民社会人们刻骨铭心的行为准则,一直是私法学家们殚精竭虑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加强青年学生的平等、诚信和公平等私法理念的培养。目前在校高校学生有近两千万人,每年平均有四百余万人走向社会[5],他们有知识,有觉悟,成长在我国私法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阶段,私法意识较好,正确及时地启发、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私法理念,对整个国民私法意识的提高,加速法治进程,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民主之基石——平等
平等是人类开化、文明与进步的重要特征,平等成为现代国家的私法法则,其本身包含着深厚的私法理念。为获取平等、民主,在近代历史上,有多少仁人志士、民主先驱为之而抛头洒血,在中国,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先行者们为反抗封建等级特权,追求民族平等,前赴后继,上下求索;在欧洲,人们为反抗封建专制和神学等级特权,进行了几百年的殊死斗争,才使平等思想广为传播,形成了一整套平等的私法理念,并把它作为一条重要法则,镶嵌在人类社会民主与进步的结晶—私法法典上。作为理念,平等始于道德,表现为人们的思想观点、行为举止和人与人的交往都以平等为准则,以内心信念、传统观念和社会舆论为遵守的强制手段。良好的道德理念对私法理念的养成和遵守具有重要意义,但市民社会的经济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讲求效益,追求利益,为获取更大利益,道德的尊严常常被冒犯,而道德的约束力又显得十分脆弱,因此,就需要把平等的道德理念上升为法律,以法则的形式贯穿于私法法律中。[6]平等作为法则,它规定:人生来平等,不论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贫富、地位、文化程度及智力程度,私法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私法主体的地位平等,不论个人、团体、机关和国家;私法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私法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平等法则是否得到遵守,是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人们是否把平等的私法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整个法律运行中去,贯穿到实际生活中去,真正成为人们言行的准则。当代大学生有较强的平等、民主意识,但由于其成长环境和社会阅历以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着其平等私法理念的养成。首先、热衷于大民主、形式民主,看不到民主的基础是平等,将民主简单化、表面化、主观化。在平等基础上的民主是具体的、点点滴滴的、实实在在的,应从眼前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基础做起,逐步开辟可行的真正的民主天地。其次、追求结果平等,忽视起源平等。有少数青年学生只追求物质平等,比穿戴、赛名牌、讲享受,进而比出身,讲门第。强者自满夸耀,欲望无止,舍因逐果;弱者失望自卑,怨天尤人,不思进取。私法主张的平等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人格平等,适用法律平等,承担权利义务平等,而先天的、物质的平等不是私法主张的平等,因其束缚人性,妨害社会发展与进步。再次、平等是靠努力获得,青年学生是从学校到学校,重理论知识学习,轻自主能力培养,有些学生以听话、守纪律为做人之规范,追求平等意识弱。平等是民主的基石,民主是取得平等的途径,平等是努力奋斗获取的,赠与的、施舍的平等,不是真正的民主。
青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期望,是未来市民社会的主体力量,对形成真正的平等理念,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从学生时起,树立科学的正确的平等意识,既要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又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不唯书,不唯传统观念所束缚,奋发有为,科学进取。
二、为人之根本——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的“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原为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上升为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因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之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不正当之行为,确保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它从正面,要求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要符合诚实、善意、信用的要求。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人以诚相待,不弄虚作假、不夸大或隐瞒事实,不为欺诈行为。善意,要求人们在民商事活动时不应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关心他人权益、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信用,要求人们在民商事活动时恪守承诺,信誉至上,严格履行义务。市民社会经济是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品经营者的目标,在利润刺激下,商品经济一方面使经营者,紧盯市场,尽可能多、尽可能好地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推动生产力发展,创造巨大的物质文明。另一方面,又使商业欺诈之风蔓延,一些人为金钱和利润敢冒杀头的危险,干出种种不道德行为,致使道德水准下降。当代大学生是在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大发展中成长起来的,社会上不良习性,在个别学生身上有所体现,考试作弊,旷课、迟到现象严重,故意不还贷款,就业中脱离实际地夸耀自己等等,说明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亟待加强。各高校为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采取种种措施,如考试前签订诚信保证书,对贷款者进行专门的诚信教育,对就业违约行为严格限制,对作弊者进行严厉的纪律处罚等等,这些措施的实行,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防范作用,但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不良现象,还需更大的努力。首先,要完善制度,市场经济的大发展,带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发展中出现许多漏洞与真空,没有制度和规定加以防范,给投机取巧者以可乘之机,给不正当行为者创造了空间,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都制订了比较严格的纪律规定,对倡导诚信,遏制不正当行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重视程度和宣传、执行力度上尚待加强。其次、要创造守信的氛围。高校承担着传授知识和教育人、培养人、塑造人的重任,教育学生诚实、守信、重义是其天职。目前的高校重知识传授,轻做人教育相当普遍,对诚实守信教育重视力度不够,无法形成诚信的强烈氛围。各行各业都有其文化,高校的文化应该是严谨的、浓厚的、科学的,营造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氛围,使受此教育的人养成优秀的做人风格,具有高尚的做人理念。再次、掌握科学的诚信教育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上虚假行为的蔓延,法律执行诚信原则的力度越来越强,手段、方法越来越多样化。在青年学生中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广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积极引导、鼓励主流意识诚实守信,同时,积极加强各种规章制度建设,加大对弄虚作假、投机取巧者的惩戒力度,警示他人,加大对诚实守信者的奖赏力度,使诚实守信蔚然成风。 三、正义之化身——公平
正义是立法、司法者追求的终极目标,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在现今的时代,正义往往体现为公平。公平起源于道德情操,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的价值目标。公平是私法的重要法则,蕴含着丰富私法理念,它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心理上应持公平态度;市民社会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公理,符合正义,符合平衡与和谐的理念;禁止暴利,民事行为的结果不得显失公平,用公平的尺度,衡量、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私法贯彻公平正义的手段,是在私法主体间合理地、恰当地配备权利、义务,使市民社会的人们在实现自己权利,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实现对方的利益而承担相应的义务。青年学生的素质高与低,公平意识的强与弱,将直接影响将来的市民社会是否和谐、文明与进步,因此、培养青年学生的公平、正义意识十分必要。首先、青年学生应明确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指私法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意思自由。义务是指私法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概念,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有些青年学生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往往只看到权利,无视义务,只强调别人应如何,不讲自己应如何,缺乏公平意识。其次、青年学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光明磊落。诚信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主观心态上,做到善意、诚实和信用,做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表里如一。影响青年学生诚信、公平的因素,一般是利益、虚荣、懒惰和“关系”。利益是指主观上因贪图不当利益,而驱使其作出不正当行为,如逃避还贷、就业中的虚假资格证明等;虚荣是指因好虚荣、讲排场,以博得他人羡慕,而隐瞒实际情况;懒惰是指学习不努力,考试时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关系”是重亲情、轻法纪,指人们遇到法律问题,不是学习、研究法律,而是寻找“关系”,寻求法外施恩,打官司称为“打关系”,此种现象在高学校学生中表现较甚。再次、加强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当今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传统教育多,法纪教育少,许多学生没有法律意识,私法中的权利义务意识在青年学生中不甚了解,加强私法教育,培养私法理念迫在眉睫,各级教育管理者对此问题应引起足够的警觉和重视。
私法是一门高深的艺术,它以平等为基础,以诚信为理念,以公平为准绳,通过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将市民社会的单个成员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发挥着平衡和协调市民社会成员间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的作用。具有较高法律意识和觉悟的青年学生们,必将使未来的市民社会,更加和谐、更加文明、更加进步。
参考文献:
[1]Dieter Medicus.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2):15.
[2]Preis.商法杂志.1994:567.
[3]王利明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9):5.
[4]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69.
[5]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26.
[6]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363.
【关键词】青年学生;私法意识;培养
经过三十余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市场经济的大体形成,国家经济职能的根本转变,市民社会[1]的孕育发展。这些巨变,凸现出私法[2]的重要地位,昭示私法在中国蓬勃发展的必然趋势。私法即民商法[3],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保障权利,规范社会基本生活,维护市民社会良好秩序的行为规范,[4]亦称平等主体间“自由决策的法”。私法是民主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自治精神是人类创造活动和社会现代化不竭的源泉。私法是否健全,是否得到落实与遵守并形成法治的良好秩序,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康,而私法的健全、落实和遵守并形成良好法治秩序,关键在于人们是否有较强的私法理念。经多年的历练与熏陶,人们有了一定的私法意识,但平等、诚信、公平这些蕴含着深刻私法理念的法则,尚未被人们完全理解而成为主流社会广泛认同的行为理念。如何使平等、诚信、公平的理念深入人心,融入人们生活,并成为市民社会人们刻骨铭心的行为准则,一直是私法学家们殚精竭虑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加强青年学生的平等、诚信和公平等私法理念的培养。目前在校高校学生有近两千万人,每年平均有四百余万人走向社会[5],他们有知识,有觉悟,成长在我国私法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阶段,私法意识较好,正确及时地启发、引导其养成良好的私法理念,对整个国民私法意识的提高,加速法治进程,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民主之基石——平等
平等是人类开化、文明与进步的重要特征,平等成为现代国家的私法法则,其本身包含着深厚的私法理念。为获取平等、民主,在近代历史上,有多少仁人志士、民主先驱为之而抛头洒血,在中国,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先行者们为反抗封建等级特权,追求民族平等,前赴后继,上下求索;在欧洲,人们为反抗封建专制和神学等级特权,进行了几百年的殊死斗争,才使平等思想广为传播,形成了一整套平等的私法理念,并把它作为一条重要法则,镶嵌在人类社会民主与进步的结晶—私法法典上。作为理念,平等始于道德,表现为人们的思想观点、行为举止和人与人的交往都以平等为准则,以内心信念、传统观念和社会舆论为遵守的强制手段。良好的道德理念对私法理念的养成和遵守具有重要意义,但市民社会的经济是商品经济,商品经济讲求效益,追求利益,为获取更大利益,道德的尊严常常被冒犯,而道德的约束力又显得十分脆弱,因此,就需要把平等的道德理念上升为法律,以法则的形式贯穿于私法法律中。[6]平等作为法则,它规定:人生来平等,不论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贫富、地位、文化程度及智力程度,私法主体资格(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私法主体的地位平等,不论个人、团体、机关和国家;私法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私法主体的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平等法则是否得到遵守,是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人们是否把平等的私法理念,贯穿到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整个法律运行中去,贯穿到实际生活中去,真正成为人们言行的准则。当代大学生有较强的平等、民主意识,但由于其成长环境和社会阅历以及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着其平等私法理念的养成。首先、热衷于大民主、形式民主,看不到民主的基础是平等,将民主简单化、表面化、主观化。在平等基础上的民主是具体的、点点滴滴的、实实在在的,应从眼前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基础做起,逐步开辟可行的真正的民主天地。其次、追求结果平等,忽视起源平等。有少数青年学生只追求物质平等,比穿戴、赛名牌、讲享受,进而比出身,讲门第。强者自满夸耀,欲望无止,舍因逐果;弱者失望自卑,怨天尤人,不思进取。私法主张的平等是指人们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人格平等,适用法律平等,承担权利义务平等,而先天的、物质的平等不是私法主张的平等,因其束缚人性,妨害社会发展与进步。再次、平等是靠努力获得,青年学生是从学校到学校,重理论知识学习,轻自主能力培养,有些学生以听话、守纪律为做人之规范,追求平等意识弱。平等是民主的基石,民主是取得平等的途径,平等是努力奋斗获取的,赠与的、施舍的平等,不是真正的民主。
青年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期望,是未来市民社会的主体力量,对形成真正的平等理念,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从学生时起,树立科学的正确的平等意识,既要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又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做到不唯书,不唯传统观念所束缚,奋发有为,科学进取。
二、为人之根本——诚信
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的“帝王条款,君临全法域之基本原则”,原为市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道德规范,后上升为私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因该规范对规范商品交易行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极端重要性所决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立法之目的,在于反对一切非道德、不正当之行为,确保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它从正面,要求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要符合诚实、善意、信用的要求。诚实,要求人们在进行民商事活动时实事求是,对人以诚相待,不弄虚作假、不夸大或隐瞒事实,不为欺诈行为。善意,要求人们在民商事活动时不应有损人利己的心理,并且要以应有的注意程度关心他人权益、防止损害他人的利益。信用,要求人们在民商事活动时恪守承诺,信誉至上,严格履行义务。市民社会经济是以利润为诱导的为他人而生产的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商品经营者的目标,在利润刺激下,商品经济一方面使经营者,紧盯市场,尽可能多、尽可能好地源源不断地生产出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推动生产力发展,创造巨大的物质文明。另一方面,又使商业欺诈之风蔓延,一些人为金钱和利润敢冒杀头的危险,干出种种不道德行为,致使道德水准下降。当代大学生是在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大发展中成长起来的,社会上不良习性,在个别学生身上有所体现,考试作弊,旷课、迟到现象严重,故意不还贷款,就业中脱离实际地夸耀自己等等,说明大学生的诚信意识亟待加强。各高校为提高大学生的诚信意识,采取种种措施,如考试前签订诚信保证书,对贷款者进行专门的诚信教育,对就业违约行为严格限制,对作弊者进行严厉的纪律处罚等等,这些措施的实行,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防范作用,但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不良现象,还需更大的努力。首先,要完善制度,市场经济的大发展,带动了各项事业的发展与进步,发展中出现许多漏洞与真空,没有制度和规定加以防范,给投机取巧者以可乘之机,给不正当行为者创造了空间,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必须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都制订了比较严格的纪律规定,对倡导诚信,遏制不正当行为,发挥了一定作用,但在重视程度和宣传、执行力度上尚待加强。其次、要创造守信的氛围。高校承担着传授知识和教育人、培养人、塑造人的重任,教育学生诚实、守信、重义是其天职。目前的高校重知识传授,轻做人教育相当普遍,对诚实守信教育重视力度不够,无法形成诚信的强烈氛围。各行各业都有其文化,高校的文化应该是严谨的、浓厚的、科学的,营造诚实、守信、求真、务实的氛围,使受此教育的人养成优秀的做人风格,具有高尚的做人理念。再次、掌握科学的诚信教育方法。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业上虚假行为的蔓延,法律执行诚信原则的力度越来越强,手段、方法越来越多样化。在青年学生中高度重视诚信教育,广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积极引导、鼓励主流意识诚实守信,同时,积极加强各种规章制度建设,加大对弄虚作假、投机取巧者的惩戒力度,警示他人,加大对诚实守信者的奖赏力度,使诚实守信蔚然成风。 三、正义之化身——公平
正义是立法、司法者追求的终极目标,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在现今的时代,正义往往体现为公平。公平起源于道德情操,也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的价值目标。公平是私法的重要法则,蕴含着丰富私法理念,它要求人们: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在心理上应持公平态度;市民社会案件的处理结果,应符合公理,符合正义,符合平衡与和谐的理念;禁止暴利,民事行为的结果不得显失公平,用公平的尺度,衡量、协调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私法贯彻公平正义的手段,是在私法主体间合理地、恰当地配备权利、义务,使市民社会的人们在实现自己权利,享受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实现对方的利益而承担相应的义务。青年学生的素质高与低,公平意识的强与弱,将直接影响将来的市民社会是否和谐、文明与进步,因此、培养青年学生的公平、正义意识十分必要。首先、青年学生应明确权利与义务。权利是指私法关系的权利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法为一定行为,或者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意思自由。义务是指私法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依法应当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概念,具有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有些青年学生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往往只看到权利,无视义务,只强调别人应如何,不讲自己应如何,缺乏公平意识。其次、青年学生应做到诚实守信、光明磊落。诚信是公平的前提和基础,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主观心态上,做到善意、诚实和信用,做到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表里如一。影响青年学生诚信、公平的因素,一般是利益、虚荣、懒惰和“关系”。利益是指主观上因贪图不当利益,而驱使其作出不正当行为,如逃避还贷、就业中的虚假资格证明等;虚荣是指因好虚荣、讲排场,以博得他人羡慕,而隐瞒实际情况;懒惰是指学习不努力,考试时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关系”是重亲情、轻法纪,指人们遇到法律问题,不是学习、研究法律,而是寻找“关系”,寻求法外施恩,打官司称为“打关系”,此种现象在高学校学生中表现较甚。再次、加强青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当今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传统教育多,法纪教育少,许多学生没有法律意识,私法中的权利义务意识在青年学生中不甚了解,加强私法教育,培养私法理念迫在眉睫,各级教育管理者对此问题应引起足够的警觉和重视。
私法是一门高深的艺术,它以平等为基础,以诚信为理念,以公平为准绳,通过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将市民社会的单个成员连接成一个有机整体,并发挥着平衡和协调市民社会成员间的物质利益和人身利益的作用。具有较高法律意识和觉悟的青年学生们,必将使未来的市民社会,更加和谐、更加文明、更加进步。
参考文献:
[1]Dieter Medicus.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2):15.
[2]Preis.商法杂志.1994:567.
[3]王利明等.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5,(9):5.
[4]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69.
[5]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26.
[6]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