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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照主要发达国家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和OECD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高级原则》,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与世界主要国家还有很大差距。第一,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保护明确为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没有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与审慎监管并重的监管目标之一,这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缺位的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