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当前社会腐败现象的一个主要表现形式是受贿犯罪,并且我们司法部门在打击行受贿犯罪的重点也是受贿犯罪,然而引起受贿犯罪的主要原因是行贿行为,依法加大打击行贿犯罪的力度,有效遏制受贿犯罪发展的源头,震慑行贿犯罪分子,是加强反腐败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
【关键词】:行贿罪;情况分析;调查
2010年至今,某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贪污贿赂犯罪81件98人, 其中行贿案件25件25人,行贿案件占贪污贿赂犯罪比例31.%,提起公诉25件25人,作出有罪判决11件11人。对行贿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分析对预防贪污犯罪有着重要作用。
一、行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权力热点部门,经济热点部门和权力的集中点成为行贿犯罪的主要对象。
1.直接掌握计划、调配和审批权的经济管理部门。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在经济加速发展时期,资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而这些部门对于许多产销要素的配置,如资金的划拨、项目的审批立项、配额的分配、公司上市融资等,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展开的竞争十分激烈,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以求达到其目的,在各种手段中,贿赂成为首选的手段。
2. 组织人事管理领域。为了保障选拔干部的公正性。中央陆续颁布了一些干部选拔方面的规定和程序,如经过组织部门考察、要征求群众和干部的意见,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真正执行,使干部提拔任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要领导者的个人意志。这种弊病,一方面演出了丑态百出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风,另一方面,某些下级官员自恃上面有“后台”,便在下面大肆贪污受贿、胡作非为,使得别有心机之人有了行贿的可能性。
3.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土地、规划、交通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经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这些部门作为市场竞争“球赛”中的“裁判员”和“巡边员”,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并有着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收买目标转向这一领域。
(二)行贿犯罪的手段主动化、多样化、隐蔽化。
以前行贿多是将财物直接给受贿人,现在一般是间接给受贿人。有事前为特定目的行贿的,也有事后为表示感谢而行贿的;有的打着公开、合法的旗号,把行贿与礼尚往来联系在一起,如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出国考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之机,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压岁钱、礼金等;有的行贿人为掩人耳目,往往走“公子路线”、“老婆路线”或“情人路线”。行贿的物品也发生了新变化。从送金钱、电器、首饰等演变为送股票、汽车、房子、包办出国旅游、利用美色等。行贿者仅送一幅书画或一个古玩,就价值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有些不法分子甚至用女色,直接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要求或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行贿金额不断增大。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金钱的作用和诱惑力进一步增大,金钱既是行贿的“武器”,也是行贿者追求的主要目的。行賄者由于对权力、金钱追求无止境,为了得到更重要的权力、赚更多的钱、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重金大肆行贿,使行贿犯罪呈现一种内在的加速发展趋势。由于行贿金额不断增大,行贿犯罪大案不断上升,犯罪标的也相应出现新变化。
(四)窝案、串案突出,跨国跨地区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办一件事往往要经过许多部门和人员。为了顺利过关就要向所有关卡的人员“打点”;同样,某个接受贿赂者要给对方办成明显违规的事,也必须在机关内部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在那些主要领导大搞腐败的地方和单位,往往会带坏一个地方、单位的风气,形成“你捞我也捞”的不正作风。还有,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腐败行为,使那些靠行贿买得一官半职的人,也必然上行下效,利用手中之权大肆受贿、贪污。
二、当前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主要困难
(一)立案决策难。在调查受贿人时,行贿人稍微听到风声便可能出逃,在潜逃后是否应当对其立案一般难以抉择,尽管“两高”在今年起实行的新的司法解释中对行贿罪立案标准和情节区分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潜逃的行贿人立案仍需综合考虑全案的质量和效果。另外,行贿犯罪主体中企业公司“一把手”较多,该类人员自恃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往往不愿配合侦查部门调查,对此类人员立案后的效果评估也难以决策,既要做到打击犯罪又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引发所在单位内部矛盾或冲突。
(二)审讯突破难。行贿案件中行贿的对象一般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实权”的领导,在受贿人被调查时,行贿人一方面自身畏罪,同时抱有“感恩”情节,不愿被他人视为忘恩负义、过河拆桥之人,另一方面也心存顾虑,担心交代问题后会遭到报复打击,给企业或个人的生存发展带来不利因素,心理压力较大,一般不敢随便交代或不愿交代。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部门询问、讯问的时间规定更加严格,行贿人在对法律稍有了解后往往出现守口如瓶,靠熬时间消极抵抗等现象,侦查人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突破口供。
(三)证据固定难。在办案中发现,行贿犯罪的手段愈发趋于隐蔽化、复杂化。一方面行贿人往往多以请客送礼、逢年过节、红白喜事等为托词大行行贿之实,掩盖其行贿犯罪的事实真相,目的是联络感情,为以后办事铺路,甚至以此开脱罪责,这给侦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办案中存在如维持业务关系、调动工作、提拔任用干部等现象,有正当的,也有不正当的,很难区分。行贿手段不断翻新,现有法律难以全面覆盖,从而造成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不正当利益”难以认定,给侦查取证工作也带来一定难度。
三、加强打击行贿犯罪的对策:
(一)针对贿赂犯罪总是相对集中于权力热点部位的特点,适时调整打击重点,努力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把打击的重点始终指向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增强威慑效应,扩大办案效果。当前,查办贿赂案件的重点,一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发生的大案要案;二是向多人、多次行贿,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不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因为行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行贿犯罪。三是把握规律特点,注意根据形势的变化,分析研究贿赂犯罪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做到露头就打,决不让犯罪形成蔓延之势。
(二)针对“拜金主义、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扭曲的世界观,加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政治教育。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的重要思想教育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甘于清贫,要时刻铭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大力弘扬廉洁从政的先进典型,用正反两个方面的例子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合法赚钱,抵御诱惑,敢于拒贿,只有守住拒贿的堤坎,行贿也就没有了市场。
(三)对当前对行贿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和打击不力的状况,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行贿犯罪危害性和打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行贿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打击行贿犯罪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惩治腐敗、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工作正常活动、维护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其次,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氛围。要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行贿也是犯罪,使行贿犯罪失去社会心理基础。
【关键词】:行贿罪;情况分析;调查
2010年至今,某县人民检察院共办理贪污贿赂犯罪81件98人, 其中行贿案件25件25人,行贿案件占贪污贿赂犯罪比例31.%,提起公诉25件25人,作出有罪判决11件11人。对行贿案件的特点和原因分析对预防贪污犯罪有着重要作用。
一、行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权力热点部门,经济热点部门和权力的集中点成为行贿犯罪的主要对象。
1.直接掌握计划、调配和审批权的经济管理部门。我国实行的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在经济加速发展时期,资源供求矛盾比较突出,而这些部门对于许多产销要素的配置,如资金的划拨、项目的审批立项、配额的分配、公司上市融资等,各地区、各企业之间展开的竞争十分激烈,纷纷使出浑身解数。以求达到其目的,在各种手段中,贿赂成为首选的手段。
2. 组织人事管理领域。为了保障选拔干部的公正性。中央陆续颁布了一些干部选拔方面的规定和程序,如经过组织部门考察、要征求群众和干部的意见,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规定在一些地方没有得到真正执行,使干部提拔任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要领导者的个人意志。这种弊病,一方面演出了丑态百出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风,另一方面,某些下级官员自恃上面有“后台”,便在下面大肆贪污受贿、胡作非为,使得别有心机之人有了行贿的可能性。
3.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土地、规划、交通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大量经济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这些部门作为市场竞争“球赛”中的“裁判员”和“巡边员”,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活动,并有着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将收买目标转向这一领域。
(二)行贿犯罪的手段主动化、多样化、隐蔽化。
以前行贿多是将财物直接给受贿人,现在一般是间接给受贿人。有事前为特定目的行贿的,也有事后为表示感谢而行贿的;有的打着公开、合法的旗号,把行贿与礼尚往来联系在一起,如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出国考察、婚丧嫁娶、子女升学之机,送超出正常度的零花钱、压岁钱、礼金等;有的行贿人为掩人耳目,往往走“公子路线”、“老婆路线”或“情人路线”。行贿的物品也发生了新变化。从送金钱、电器、首饰等演变为送股票、汽车、房子、包办出国旅游、利用美色等。行贿者仅送一幅书画或一个古玩,就价值几万、几十万甚至几百万。有些不法分子甚至用女色,直接向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要求或迫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行贿金额不断增大。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金钱的作用和诱惑力进一步增大,金钱既是行贿的“武器”,也是行贿者追求的主要目的。行賄者由于对权力、金钱追求无止境,为了得到更重要的权力、赚更多的钱、获取更大的利益,不惜重金大肆行贿,使行贿犯罪呈现一种内在的加速发展趋势。由于行贿金额不断增大,行贿犯罪大案不断上升,犯罪标的也相应出现新变化。
(四)窝案、串案突出,跨国跨地区案件日益增多。
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和国家逐渐加强了对权力的分解、监督,办一件事往往要经过许多部门和人员。为了顺利过关就要向所有关卡的人员“打点”;同样,某个接受贿赂者要给对方办成明显违规的事,也必须在机关内部上下疏通,打通各个环节,从而形成“利益共享”的默契关系。在那些主要领导大搞腐败的地方和单位,往往会带坏一个地方、单位的风气,形成“你捞我也捞”的不正作风。还有,组织人事工作中的腐败行为,使那些靠行贿买得一官半职的人,也必然上行下效,利用手中之权大肆受贿、贪污。
二、当前查办行贿犯罪案件主要困难
(一)立案决策难。在调查受贿人时,行贿人稍微听到风声便可能出逃,在潜逃后是否应当对其立案一般难以抉择,尽管“两高”在今年起实行的新的司法解释中对行贿罪立案标准和情节区分作了明确规定,但对潜逃的行贿人立案仍需综合考虑全案的质量和效果。另外,行贿犯罪主体中企业公司“一把手”较多,该类人员自恃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一定贡献,往往不愿配合侦查部门调查,对此类人员立案后的效果评估也难以决策,既要做到打击犯罪又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引发所在单位内部矛盾或冲突。
(二)审讯突破难。行贿案件中行贿的对象一般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具有“实权”的领导,在受贿人被调查时,行贿人一方面自身畏罪,同时抱有“感恩”情节,不愿被他人视为忘恩负义、过河拆桥之人,另一方面也心存顾虑,担心交代问题后会遭到报复打击,给企业或个人的生存发展带来不利因素,心理压力较大,一般不敢随便交代或不愿交代。新刑诉法实施后,侦查部门询问、讯问的时间规定更加严格,行贿人在对法律稍有了解后往往出现守口如瓶,靠熬时间消极抵抗等现象,侦查人员缺少行之有效的方法突破口供。
(三)证据固定难。在办案中发现,行贿犯罪的手段愈发趋于隐蔽化、复杂化。一方面行贿人往往多以请客送礼、逢年过节、红白喜事等为托词大行行贿之实,掩盖其行贿犯罪的事实真相,目的是联络感情,为以后办事铺路,甚至以此开脱罪责,这给侦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办案中存在如维持业务关系、调动工作、提拔任用干部等现象,有正当的,也有不正当的,很难区分。行贿手段不断翻新,现有法律难以全面覆盖,从而造成行贿犯罪构成要件“不正当利益”难以认定,给侦查取证工作也带来一定难度。
三、加强打击行贿犯罪的对策:
(一)针对贿赂犯罪总是相对集中于权力热点部位的特点,适时调整打击重点,努力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把打击的重点始终指向贿赂犯罪的高发区,增强威慑效应,扩大办案效果。当前,查办贿赂案件的重点,一是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发生的大案要案;二是向多人、多次行贿,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为谋取不法利益而行贿,或者因为行贿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以及其他恶劣影响的行贿犯罪。三是把握规律特点,注意根据形势的变化,分析研究贿赂犯罪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及时调整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做到露头就打,决不让犯罪形成蔓延之势。
(二)针对“拜金主义、金钱万能、有钱能使鬼推磨”的扭曲的世界观,加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政治教育。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的重要思想教育引导国家工作人员,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要甘于清贫,要时刻铭记党和人民的重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大力弘扬廉洁从政的先进典型,用正反两个方面的例子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合法赚钱,抵御诱惑,敢于拒贿,只有守住拒贿的堤坎,行贿也就没有了市场。
(三)对当前对行贿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和打击不力的状况,首先要进一步提高对行贿犯罪危害性和打击行贿犯罪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到行贿犯罪是一种丑恶的社会现象,是产生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腐蚀性、危害性极大。打击行贿犯罪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也是惩治腐敗、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机关工作正常活动、维护我国社会政治稳定的需要。其次,在全社会营造一个打击行贿犯罪的良好氛围。要提高社会公众的认识,使他们认识到行贿也是犯罪,使行贿犯罪失去社会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