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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作为整个国家权力的一个构成要素,其形式来源应该是宪法和法律,其实质来源是民众。行政权作为一种支配力量,必须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即规范行政,使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公共目的、公共利益以及国家社会的发展。然而,现实的结果却是另一种情形,那就是不是规范行政而是行政的规范,使行政主体成为一定的合法标准的制造者,从而导致将不法利益合法化,阻碍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