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期,笔者在对异地流向货物进口转单未报检的部分企业开展执法稽查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使用”一词在具体运用中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值得探讨,如果界定不当,将产生两种情况:一方面行政相对人违反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而没有受到追究,无法维护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另一方面,错误地认为行政相对人有擅自“使用”进口商品的违法事实,而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使用”一词非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