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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生效施行。该法是在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2004年8月28曰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式通过的。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然而,我国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缺乏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保护环境。诚信和安全,一直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瓶颈,阻碍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法》的实施适应了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保障了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维护了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成为开启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金钥匙。
一、《电子签名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据CNNIC统计,目前我国有超过40%的网民在一年之内有上网购物活动,2003年我国网上商品销售总额达218.56亿元。世界电子贸易也从2000年开始,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截止到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已达1.24万亿美TEo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对健全我国信用体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深远的意义。
1.确认了《电子签名法》的法律效力。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额的迅速增加,传统的手写签字、盖章禾口纸质合同无法在电子商务中进行,必须使用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法。过去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并确认其”与签署目的相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2.规范了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则。电子签名既然是通过电子技术实现的,就应有明确的操作规则。以前,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签名应该在什么条件下操作才可视为是安全的,即对电子签名人的亍为缺乏规范,这样在发生交易纠纷后很难界定贵任。而《电子签名法》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这就为发生纠纷时责任的认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3.明确了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由于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CA),这就需要有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CA机构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匹配的资金和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以及有关部门同意使用证明文件等一系列市场准八条件。《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的程序、服务内容和责任范围,确立了认证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可信赖性和公证性,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产生和服务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保证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性,同时也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惩罚做了明确的规定。
4.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在《电子签名法》中得到了认可,增强了网上交易者的信心。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人们对电子合同和数字货币尚存疑虑。目前,在网上传输的电子商务数据、电子政务信息存在被窃取、篡改和滥用的可能,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而对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在交易中发生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损失,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增强人们对电子交易安全的信心。
5.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由于目前全世界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都已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以及与此相配套的一些法律制度,如果我国没有一部类似的法律,那么就无法在跨国网上贸易方面与国际接轨。当发生贸易争端时,无法对双方的电子交易进行法律保护。《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能够大大减少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压力。
6.为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全国人大希望以《电子签名法》的产生和实施为契机,陆续制定《电子证据法》、《电子合同法》等一奉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以便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业务,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7.确立了电子合同书的法律契约文书地位。事实上,在这个被商业契约所精密维系的社会里,契约自身形式的变化也必然直接影响到整个商业社会的某些习惯。《电子签名法》虽然未必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商业本质,但已经开始影。向商务的方式,必将促使人们简化电子商务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网上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保障各方利益。
二、存在的问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但是与其他初始颁布的法律一样,《电子签名法》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甲进一步完善,根据情况的变化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订。
1.该法的实施还缺乏相应的诉讼程序上的规定,仍然没有解决电子证据的问题(即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亦未提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缺乏相应的诉讼程序上的规定,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子签名法》的效力。
2.该法虽称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和屯。/I政务”,但实际上更为偏重电子商务,对于电子政务中的签章问题也没有能够解决。电子政务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电子信件的传递、电子信息的发布、电子表格的填写和电子政务的公告的权威性和真实性,都必须依靠电子商务法律来加以规范和保障。《电子签名法》在电子政务内容方面的不足,影响了它的效力。
3.《电子签名法》虽然明确了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但仍显得不够细致。目前,我国有近200家认证机构,而真正 能保证CA发证安全的不超过四五家。因此要规范和管理好这些CA认证机构。CA认证机构一旦出了问题,不仅会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影响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进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法》只是奠定了电子签名的基础,而怎样由一个概念逐渐演变成一套制度体系却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此外,电子签名监管的架构也需要工商、信息、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建设。
4.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还不是很健全,一部《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也只是为电子签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想借《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来彻底改变人们传统的商业行为习惯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建设和电子商务环境的规范是需要各个参与主体共同努力,任道而重远。《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也只是一个开始,电子签名想要得到大规模应用仍需时日。
5.实现电子商务国际化仍需时日。电子商务的确是个极具革命性的商业模式: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易的双方可以极大地降低经营和交易成本。不过目前的问题是自从电子商务诞生的那一天起,信任成本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不断增加,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的信任成本更高。虽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间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诚信的通道。但是,诸如外汇管制等外在因素却仍然阻碍着国际间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目前我国比较缺乏与国外CA公司的对等认证,这些因素仍将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国际化的发展。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
一、《电子签名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据CNNIC统计,目前我国有超过40%的网民在一年之内有上网购物活动,2003年我国网上商品销售总额达218.56亿元。世界电子贸易也从2000年开始,以每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截止到2003年,全球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贸易总额已达1.24万亿美TEo作为保障电子交易安全的重要手段,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对健全我国信用体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深远的意义。
1.确认了《电子签名法》的法律效力。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交易额的迅速增加,传统的手写签字、盖章禾口纸质合同无法在电子商务中进行,必须使用电子合同和数字签名。因此,迫切需要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法。过去电子签名、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明文规定,严重影响了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电子签名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电子签名是指在电子信息中用于识别签名者身份并表明签名者认可其中信息内容的声音、符号和程序等,并确认其”与签署目的相适应的安全的电子签名具有与书写签名同等的效力”。
2.规范了电子签名人的行为规则。电子签名既然是通过电子技术实现的,就应有明确的操作规则。以前,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签名应该在什么条件下操作才可视为是安全的,即对电子签名人的亍为缺乏规范,这样在发生交易纠纷后很难界定贵任。而《电子签名法》的出现填补了这一空白。《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人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这就为发生纠纷时责任的认定奠定了法律基础。
3.明确了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由于电子签名需要第三方认证(CA),这就需要有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CA机构要有专业的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匹配的资金和经营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技术和设备以及有关部门同意使用证明文件等一系列市场准八条件。《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应具备的条件、申请的程序、服务内容和责任范围,确立了认证机构的合法性、权威性、可信赖性和公证性,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产生和服务提供了法律的依据,保证了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性,同时也对认证违法行为的惩罚做了明确的规定。
4.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可靠性在《电子签名法》中得到了认可,增强了网上交易者的信心。我国的商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人们对电子合同和数字货币尚存疑虑。目前,在网上传输的电子商务数据、电子政务信息存在被窃取、篡改和滥用的可能,交易中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而对这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电子签名法》颁布实施前并没有明文规定。在交易中发生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的损失,是否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承担民事责任,也没有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增强人们对电子交易安全的信心。
5.有利于与国际接轨。由于目前全世界大部分经济发达国家都已颁布了《电子签名法》以及与此相配套的一些法律制度,如果我国没有一部类似的法律,那么就无法在跨国网上贸易方面与国际接轨。当发生贸易争端时,无法对双方的电子交易进行法律保护。《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能够大大减少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压力。
6.为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打下了基础。全国人大希望以《电子签名法》的产生和实施为契机,陆续制定《电子证据法》、《电子合同法》等一奉列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以便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业务,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7.确立了电子合同书的法律契约文书地位。事实上,在这个被商业契约所精密维系的社会里,契约自身形式的变化也必然直接影响到整个商业社会的某些习惯。《电子签名法》虽然未必能在多大程度上改变商业本质,但已经开始影。向商务的方式,必将促使人们简化电子商务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网上交易的真实性、有效性,保障各方利益。
二、存在的问
《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但是与其他初始颁布的法律一样,《电子签名法》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甲进一步完善,根据情况的变化在适当的时候进行修订。
1.该法的实施还缺乏相应的诉讼程序上的规定,仍然没有解决电子证据的问题(即电子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亦未提及相应的刑事责任。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正确实施的重要保证,缺乏相应的诉讼程序上的规定,就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子签名法》的效力。
2.该法虽称是为了“规范电子商务和屯。/I政务”,但实际上更为偏重电子商务,对于电子政务中的签章问题也没有能够解决。电子政务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电子信件的传递、电子信息的发布、电子表格的填写和电子政务的公告的权威性和真实性,都必须依靠电子商务法律来加以规范和保障。《电子签名法》在电子政务内容方面的不足,影响了它的效力。
3.《电子签名法》虽然明确了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但仍显得不够细致。目前,我国有近200家认证机构,而真正 能保证CA发证安全的不超过四五家。因此要规范和管理好这些CA认证机构。CA认证机构一旦出了问题,不仅会给使用者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会严重影响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进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签名法》只是奠定了电子签名的基础,而怎样由一个概念逐渐演变成一套制度体系却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此外,电子签名监管的架构也需要工商、信息、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建设。
4.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制度还不是很健全,一部《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也只是为电子签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想借《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和实施来彻底改变人们传统的商业行为习惯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整个社会的信用体制建设和电子商务环境的规范是需要各个参与主体共同努力,任道而重远。《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也只是一个开始,电子签名想要得到大规模应用仍需时日。
5.实现电子商务国际化仍需时日。电子商务的确是个极具革命性的商业模式: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交易的双方可以极大地降低经营和交易成本。不过目前的问题是自从电子商务诞生的那一天起,信任成本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不断增加,尤其是国际间电子商务的信任成本更高。虽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为国际间交易双方提供了一个诚信的通道。但是,诸如外汇管制等外在因素却仍然阻碍着国际间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目前我国比较缺乏与国外CA公司的对等认证,这些因素仍将制约我国电子商务国际化的发展。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广东广州 510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