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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式主要有两种: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本文主要与探讨上市公司采用两种方披露方式的适度性。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强制性披露 自愿性披露 适度性
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者了解企业情况、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及时、详细地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借以挖掘投资潜力,回避市场投资风险。所以说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确保对上市公司的有力监管,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目前我国有两种信息披露的方式: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所必须要进行的信息披露。二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即上市公司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等缺点,市场机制并不能自发地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这时市场就需要政府的参与,但是当政府管制过严,制度失灵时,人们又反过来期望市场自由的回归。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会计管制的组成部分,而会计管制属于政府行为,因此强制性信息披露发挥着类似政府对经济的作用。首先,强制性信息披露从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供给与需求相符合的结果: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供给者往往缺乏披露信息的足够动机,会计信息的供给总体不足;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欲望肆意膨胀,自然就形成了期望差距。要缩短或消除会计信息供需上的期望差距,理论上有两种方式:减少信息需求和增加信息供给,而强制性信息披露正是增加信息供给的一种形式。其次,从资本市场的目标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结果:效率是指能使资本市场中的一些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无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的一种状态即帕累托最优,公平与财富如何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有关。强制性信息披露借助法律阻止欺诈行为,维持了公平的结果。总之,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而言,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也符合供给与需求的结果。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強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如管理者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环境保护和区责任、公司实际运作数据、前瞻性预测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管理人员自主性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最大特点。在自愿性信息披过程中,上市公司越多地进行利益相关者所需信息的披露,就越能得到利益相关者的青睐,不仅能够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公司股价,更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有效地缓解公司利益冲突,可以大大降低代理成本;增强筹资能力,降低风险筹资问题;规避风险,使财务分析师能够更有效的利用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最终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总之,强制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一个整体系统,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导致信息的不完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单纯的强制性披露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单纯的自愿性披露将损害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当然,两种方式都要有一个把握的度才能达到应有的效率,实现相应的目标。因此,把握强制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得度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那么,如何把握二者的“度”呢?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应该从目前的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辅逐渐转化为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主,强制性信息披露为辅。以充分发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号传递功能。这就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披露的可靠性进行事后监督,对滥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体及个人进行处罚,真正实现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而强制性信息披露要受到成本收益的约束,并不是提供的信息越多越好。在完全竞争市场下,当信息提供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信息供给者才有动力去提供信息,市场才能达到均衡状态。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同样会受到会计信息相关性的约束,并非所有的信息披露都是决策有用的,大量无用信息的披露会使那些真正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受到影响。故在以上约束条件下,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出发,掌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及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互转换是有必要的。
市场和政府均不可或缺,两者的有机配合才能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强制性信息披露发挥着类似政府对经济的作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会计管制的组成部分,而会计管制属于政府行为。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
但强制性信息披露更多是出于对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性规定迫使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流动的过程,它所维持的公平是投资者的公平。可以这样设想,如果在实现投资者公平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变或略有增加,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卓有成效的,如果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投资者公平的实现仅仅只是强制性地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给投资者,以对上市公司的不公平换取对投资者的公平的话,资本市场的公平根本无法实现,此时强制性信息披露也就多余了。
参考文献:
[1]张力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
[2]吴联生、李辰,《人类有限性与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会计研究》,2004年第2期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强制性披露 自愿性披露 适度性
信息披露是连接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最基础、最重要的环节,是投资者了解企业情况、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通过严格的信息披露,可以使投资者及时、详细地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借以挖掘投资潜力,回避市场投资风险。所以说充分的信息披露能够确保对上市公司的有力监管,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目前我国有两种信息披露的方式:一是强制性信息披露,即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所必须要进行的信息披露。二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即上市公司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强制性信息披露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是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等缺点,市场机制并不能自发地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这时市场就需要政府的参与,但是当政府管制过严,制度失灵时,人们又反过来期望市场自由的回归。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会计管制的组成部分,而会计管制属于政府行为,因此强制性信息披露发挥着类似政府对经济的作用。首先,强制性信息披露从会计信息的供求关系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供给与需求相符合的结果:上市公司作为会计信息的供给者往往缺乏披露信息的足够动机,会计信息的供给总体不足;投资者作为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欲望肆意膨胀,自然就形成了期望差距。要缩短或消除会计信息供需上的期望差距,理论上有两种方式:减少信息需求和增加信息供给,而强制性信息披露正是增加信息供给的一种形式。其次,从资本市场的目标来看,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结果:效率是指能使资本市场中的一些人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而无人处于更不利的地位的一种状态即帕累托最优,公平与财富如何在市场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有关。强制性信息披露借助法律阻止欺诈行为,维持了公平的结果。总之,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而言,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也符合供给与需求的结果。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強制性披露的信息之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投资者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如管理者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环境保护和区责任、公司实际运作数据、前瞻性预测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管理人员自主性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最大特点。在自愿性信息披过程中,上市公司越多地进行利益相关者所需信息的披露,就越能得到利益相关者的青睐,不仅能够降低筹资成本,提高公司股价,更有利于公司的未来发展;有效地缓解公司利益冲突,可以大大降低代理成本;增强筹资能力,降低风险筹资问题;规避风险,使财务分析师能够更有效的利用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最终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总之,强制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一个整体系统,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会导致信息的不完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也是一个完整的系统,单纯的强制性披露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而单纯的自愿性披露将损害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提高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当然,两种方式都要有一个把握的度才能达到应有的效率,实现相应的目标。因此,把握强制性与自愿性信息披露得度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那么,如何把握二者的“度”呢?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式应该从目前的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主、自愿性信息披露为辅逐渐转化为以自愿性信息披露为主,强制性信息披露为辅。以充分发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信号传递功能。这就必须从法律的角度对其披露的可靠性进行事后监督,对滥用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实体及个人进行处罚,真正实现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而强制性信息披露要受到成本收益的约束,并不是提供的信息越多越好。在完全竞争市场下,当信息提供的边际收益与边际成本相等时,信息供给者才有动力去提供信息,市场才能达到均衡状态。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同样会受到会计信息相关性的约束,并非所有的信息披露都是决策有用的,大量无用信息的披露会使那些真正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受到影响。故在以上约束条件下,从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出发,掌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及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互转换是有必要的。
市场和政府均不可或缺,两者的有机配合才能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强制性信息披露发挥着类似政府对经济的作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会计管制的组成部分,而会计管制属于政府行为。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
但强制性信息披露更多是出于对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性规定迫使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流动的过程,它所维持的公平是投资者的公平。可以这样设想,如果在实现投资者公平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变或略有增加,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卓有成效的,如果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投资者公平的实现仅仅只是强制性地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给投资者,以对上市公司的不公平换取对投资者的公平的话,资本市场的公平根本无法实现,此时强制性信息披露也就多余了。
参考文献:
[1]张力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分析》,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5年5月出版
[2]吴联生、李辰,《人类有限性与会计信息行为性失真》,《会计研究》,200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