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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事件:王先生的骗赔
在王先生获得赔偿后半个月,保险公司在进行例行核查时,却发现王先生这起案件存在着诸多疑点:王先生是吉林某公司的司机,应该拥有多年驾驶的娴熟技能,面对这样的可以预知的事故,居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还被撞得这么严重,实在有些不合情理。
带着这些疑问,理赔人员再次找到王先生核实事故真相,发现事情败露的王先生无奈地道出了实情。王先生做了多年的司机,对车辆的自我保护还是十分在行,正是因为有一次自己驾驶公车,因对方并线超车出事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巨额赔偿,让他心生歪念。2004年年底刚刚买车的他,考虑到买保险出了事就能得到赔偿,而且赔的钱往往比修理费要高出不少,他就特意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十分齐全的保险,等待时机骗取保费。
3月2日下午6点,由于正处在下班高峰期,车辆行驶缓慢。王先生发现前方一辆奥迪车的司机好像十分着急,几次想超车,经验老道的他立刻意识到,骗保的机会来了。于是,正当奥迪车准备超过王先生的车时,奥迪车的右前轮刚一轧到车行线上,王先生就猛地踩了一脚油门,“咣”地一声,事故合情合理地发生了。保险公司核实情况后,考虑到王先生只是贪图小便宜,不构成恶性骗保,就勒令其退还了全部的赔偿金,并要求其退了保。结果,王先生只为贪那么一点小便宜,最后得不偿失,实在是不值。
前不久,朋友李先生也向笔者讲述了他的修车经历。他的汽车由于开门时不小心撞凹了一小块,于是他把车送到工作单位附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该修理厂的负责人说,这只是小事一桩,并说可以为其代办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让他过两天来取车就行。李先生签好保险索赔委托书后,便安心离去。第二天,李先生出外办事回单位时正好经过该修理厂,想去看看车的修理进度,当他刚迈进这家修理厂,却被眼前的画面惊呆了:他的汽车前盖已被人砸得破烂不堪,就像刚发生了重大撞车事故一样。后来,他向保险公司查询,原来该修理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高额的保险赔款,超出了被损车门赔偿金的十几倍。目前,李先生正准备采取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令人眼花缭乱的车险骗赔术
根据目前的案例来看,当事人实施骗赔所采用的手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扩大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设有免赔规定,很多小型事故因达不到赔偿标准或属于除外责任会被拒赔。一些当事人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不及时采取施救措施,也不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任其发展或主观促进损失扩大,以求获得高额赔偿。扩大损失的现象还多见于某些小型汽车修理厂,趁车主不在不法分子制造二次事故,故意加大车辆损失,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取利润。
制造事故。驾驶者故意将车撞向石块、护栏、墙面等坚固物体致使车辆发生损坏,据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类赔案一般具有夜间作案、事故发生地偏远、单方肇事无目击证人等特点,调查取证困难。
延迟索赔。很多事故发生时属于除外责任,如酒后驾驶,无有效证件等。车主为获得赔偿,故意延迟索赔时间,为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制造困难。
偷梁换柱。许多车主为图方便将车辆就近送到修配厂修理,很多修配厂利用可乘之机,承诺修理索赔“一条龙”服务,使车主将索赔权转让给修配厂,后者以较低成本的零件为保险车辆更换,但却以高价零件开出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赚取差价。这种方式不但不易被车主察觉,反而给人以“优质服务”的假象,在过去的赔案中大量存在。
移花接木。多见于团体投保,投保人拥有数辆同种汽车,却只为其中一部分投保,只要其中一辆发生保险事故,则将被保险车辆的牌照换到受损车辆上,据以索赔。
二次索赔。一些车主发生保险事故后已经获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赔偿,但却继续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部分地区甚至存在专业“碰瓷”者,他们开着破车在城市外环转,伺机寻找外地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外地车主一般急于办事会给付一定赔偿,而后这些专业骗保人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牟利。
一案多赔。即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并不禁止重复投保,但在投保时必须明确说明,索赔时要符合损失补偿原则。但是,一些投保人利用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壁垒,以同一车辆向数家保险公司投保,不告知其重复投保状况,发生事故后,向各家公司索赔,获得多份保险金。这种方法常被某些专业从事骗赔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采用。
事后投保。部分车主风险意识淡薄,事先未购买车损险,在事故发生后谎称为新车购买保险。待保险单签下后再行索赔,使保险公司承担的不确定风险变成了必然。这种手段特点是索赔时间距保单订立时间很短,且多为延时索赔,没有充分证据。
超额投保。超额投保是指投保时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从而违背了保险基本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在事故发生时(一般都故意制造全损案件),再按照投保时的保险金额索赔,从中获取差价利润。
勾结骗赔。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人员与指定修理厂相互勾结,或隐瞒事故真相,或超额定损,造成过度补偿,然后二者分赃。这种骗赔方式比较复杂,蛀虫源自内部,既隐蔽又危害重大,关系整个公司的经营安全。
核赔的尴尬
虽然有各式各样的方法帮助保险公司“捉贼”,但某保险公司负责人仍坦言,保险公司的核赔工作还是很难开展。也许大家都会认为,核赔是保险公司的日常工作,都有相应的程序,怎么会不好办?但是实际上,由于保险公司核赔工作的成本比较高,案例的发生随意性较强,再加上各公司之间信息资源的闭塞,要想大量查处骗赔案件,就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同时,各家保险公司都没有侦查权,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核赔工作往往还需要社会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作,如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医院等。但是在核赔的过程中,由于不了解保险法,并不是所有的相关部门都支持保险公司的工作。
“保险容易,理赔难”早就成了市民的惯性思维,这主要是社会上许多人对保险业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的合理拒赔往往也不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当然,对于骗赔,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险公司自身在理赔工作上的疏忽、解释条款的漏洞以及对骗赔现象的忽视,也都给骗赔提供了生存的机遇。
专家揭骗局
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袁经理介绍说,在正常情况下,一位驾龄2年以上的司机,一年顶多出一次事故;就算是新手,稍微有点“手潮”,一年也就是两三次的样子,而且再开车时会比以往更加小心。但保险公司遇到的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一年内索赔5次以上的投保人数不胜数,10次以上的也屡见不鲜。
怀疑归怀疑,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证明投保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把这些出险频率高、赔偿金额大的保单按驾驶证号、车型上到本公司内部的黑名单,第二年不再继续承保外,似乎找不出更好的方法。
人们平时常说的“病从口入”,用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因为把关不严,而导致骗赔行为日益严重,倒是十分贴切。现如今,车险作为财产险的“龙头”,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而各家保险公司为了能多拉点业务,在对业务员的监管上也十分松懈,再加上形形色色的车险代理人的混乱违规操作,都给骗赔者带来了可乘之机。
某保险公司理赔部张经理介绍说,自从新交通法实施及新的安全管理办法出台以后,对原本必须出具交通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索赔的规定作了相应的调整,缺少了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的把关,无疑为案件的查勘增加了难度。更为严重的情况是,某些理赔人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从骗赔者或汽车修理厂手中抽取好处。
业内专家解释说,各家保险公司往往因为担心内部机密外泄,不愿意向其他公司提供相关信息。殊不知,正是这种情况,给骗保行为带来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再加上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提升服务水平,纷纷推出了快速理赔,时间的仓促,更为周密查勘带来了阻碍。
“捉贼”方案的启动
面对大批骗保案件的发生,各公司都拟订了“捉贼”方案。太平洋产险理赔部张经理介绍说,为了降低骗赔风险,公司为每一位理赔人员配备了“欺诈识别表”,当遇到类似情况,理赔人员就可以借鉴以前的经验,针对性地加以防范。
华安财险公司则有另一套方案,他门要求所有的理赔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必须要求投保人尽量保留第一现场,并立即赶赴勘查,对于不能赶赴第一现场查勘的,采取拒赔或追加免赔额度的处理,近期以来,由于骗保风险加大,拒赔率也一度攀升到20%~30%,追加的免赔额度控制在30%~50%之间。同时,他们将查勘和定损分开,保证人员力量能合理布局,并加强复勘和定期对赔案进行核查的工作,以确保将骗保风险降到最低。
业内专家评析说,各个公司针对自身特点制定一系列抓贼方案也未尝不可,但他建议:信息联网,应用一套网络化、图形化的理赔信息系统,任何一次事故的全部案件信息,包括照片、文档都能够立刻被所有查勘人员共享。同时,公司理赔中心随时监控全部理赔信息,一旦有诈骗案件发生,可以立即报警并通过网络组织统一协查。挑选诚信修理的合作伙伴,根据以往的案例,保险诈骗往往与黑维修点相互勾结,因此,如何选择可靠的维修合作伙伴是另一个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真正的“防火墙”
笔者了解到,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骗保事件。在南京,他们找到了更加切实可行而又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引入非官方机构,俗称为“第三方”机构,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他们的职能就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调查保险理赔中的疑点,这样既可以为保险公司理清案情提供依据,又可以为公安、司法等机构惩治犯罪,做好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华安财险袁经理介绍说,前不久就曾依靠天津某火灾鉴定机构,识破了南京的一起汽车自燃假冒撞击后自燃的骗赔案。
同时,专门成立独立的保险骗赔调查机构,也是各保险公司十分渴望的。这样的机构一旦成立,就可以为保险公司减轻相当大的压力。反欺诈尤其是保险欺诈,早就被很多西方国家列为独立的犯罪,把它从一般的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有专门的组织或调查机构、信息中心等参与防范。业内专家称,我国目前也急需发展这种非政府的调查机构,既弥补了政府机构的某些不足,也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又有利于预防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
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最大的呼声还是希望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实行客户投保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引入“黑名单”这一国际通行的保险公司防范骗保风险的制度,运用类似银行信贷客户查询系统、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系统和保户信息查询系统。
任何不道德的行为都需要法律的制约。对于骗保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专家指出,当务之急应该是向公众传播正确的保险知识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人对保险知识的认识十分片面,认为投保可以发财,保险就如同赌博或者是一条快速致富的路子,因而才会去铤而走险骗保。
在王先生获得赔偿后半个月,保险公司在进行例行核查时,却发现王先生这起案件存在着诸多疑点:王先生是吉林某公司的司机,应该拥有多年驾驶的娴熟技能,面对这样的可以预知的事故,居然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还被撞得这么严重,实在有些不合情理。
带着这些疑问,理赔人员再次找到王先生核实事故真相,发现事情败露的王先生无奈地道出了实情。王先生做了多年的司机,对车辆的自我保护还是十分在行,正是因为有一次自己驾驶公车,因对方并线超车出事后获得了保险公司的巨额赔偿,让他心生歪念。2004年年底刚刚买车的他,考虑到买保险出了事就能得到赔偿,而且赔的钱往往比修理费要高出不少,他就特意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十分齐全的保险,等待时机骗取保费。
3月2日下午6点,由于正处在下班高峰期,车辆行驶缓慢。王先生发现前方一辆奥迪车的司机好像十分着急,几次想超车,经验老道的他立刻意识到,骗保的机会来了。于是,正当奥迪车准备超过王先生的车时,奥迪车的右前轮刚一轧到车行线上,王先生就猛地踩了一脚油门,“咣”地一声,事故合情合理地发生了。保险公司核实情况后,考虑到王先生只是贪图小便宜,不构成恶性骗保,就勒令其退还了全部的赔偿金,并要求其退了保。结果,王先生只为贪那么一点小便宜,最后得不偿失,实在是不值。
前不久,朋友李先生也向笔者讲述了他的修车经历。他的汽车由于开门时不小心撞凹了一小块,于是他把车送到工作单位附近的一家汽车修理厂,该修理厂的负责人说,这只是小事一桩,并说可以为其代办向保险公司索赔事宜,让他过两天来取车就行。李先生签好保险索赔委托书后,便安心离去。第二天,李先生出外办事回单位时正好经过该修理厂,想去看看车的修理进度,当他刚迈进这家修理厂,却被眼前的画面惊呆了:他的汽车前盖已被人砸得破烂不堪,就像刚发生了重大撞车事故一样。后来,他向保险公司查询,原来该修理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了高额的保险赔款,超出了被损车门赔偿金的十几倍。目前,李先生正准备采取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令人眼花缭乱的车险骗赔术
根据目前的案例来看,当事人实施骗赔所采用的手段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扩大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设有免赔规定,很多小型事故因达不到赔偿标准或属于除外责任会被拒赔。一些当事人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不及时采取施救措施,也不向保险公司报案,而是任其发展或主观促进损失扩大,以求获得高额赔偿。扩大损失的现象还多见于某些小型汽车修理厂,趁车主不在不法分子制造二次事故,故意加大车辆损失,并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取利润。
制造事故。驾驶者故意将车撞向石块、护栏、墙面等坚固物体致使车辆发生损坏,据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这类赔案一般具有夜间作案、事故发生地偏远、单方肇事无目击证人等特点,调查取证困难。
延迟索赔。很多事故发生时属于除外责任,如酒后驾驶,无有效证件等。车主为获得赔偿,故意延迟索赔时间,为保险公司调查取证制造困难。
偷梁换柱。许多车主为图方便将车辆就近送到修配厂修理,很多修配厂利用可乘之机,承诺修理索赔“一条龙”服务,使车主将索赔权转让给修配厂,后者以较低成本的零件为保险车辆更换,但却以高价零件开出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赚取差价。这种方式不但不易被车主察觉,反而给人以“优质服务”的假象,在过去的赔案中大量存在。
移花接木。多见于团体投保,投保人拥有数辆同种汽车,却只为其中一部分投保,只要其中一辆发生保险事故,则将被保险车辆的牌照换到受损车辆上,据以索赔。
二次索赔。一些车主发生保险事故后已经获得了对方当事人的赔偿,但却继续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部分地区甚至存在专业“碰瓷”者,他们开着破车在城市外环转,伺机寻找外地车辆制造交通事故,外地车主一般急于办事会给付一定赔偿,而后这些专业骗保人再向保险公司索赔牟利。
一案多赔。即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规并不禁止重复投保,但在投保时必须明确说明,索赔时要符合损失补偿原则。但是,一些投保人利用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壁垒,以同一车辆向数家保险公司投保,不告知其重复投保状况,发生事故后,向各家公司索赔,获得多份保险金。这种方法常被某些专业从事骗赔犯罪活动的不法分子采用。
事后投保。部分车主风险意识淡薄,事先未购买车损险,在事故发生后谎称为新车购买保险。待保险单签下后再行索赔,使保险公司承担的不确定风险变成了必然。这种手段特点是索赔时间距保单订立时间很短,且多为延时索赔,没有充分证据。
超额投保。超额投保是指投保时保险金额超过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从而违背了保险基本原则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在事故发生时(一般都故意制造全损案件),再按照投保时的保险金额索赔,从中获取差价利润。
勾结骗赔。保险公司内部的理赔人员与指定修理厂相互勾结,或隐瞒事故真相,或超额定损,造成过度补偿,然后二者分赃。这种骗赔方式比较复杂,蛀虫源自内部,既隐蔽又危害重大,关系整个公司的经营安全。
核赔的尴尬
虽然有各式各样的方法帮助保险公司“捉贼”,但某保险公司负责人仍坦言,保险公司的核赔工作还是很难开展。也许大家都会认为,核赔是保险公司的日常工作,都有相应的程序,怎么会不好办?但是实际上,由于保险公司核赔工作的成本比较高,案例的发生随意性较强,再加上各公司之间信息资源的闭塞,要想大量查处骗赔案件,就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同时,各家保险公司都没有侦查权,保险公司理赔部门的核赔工作往往还需要社会上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作,如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医院等。但是在核赔的过程中,由于不了解保险法,并不是所有的相关部门都支持保险公司的工作。
“保险容易,理赔难”早就成了市民的惯性思维,这主要是社会上许多人对保险业不十分了解,保险公司的合理拒赔往往也不能得到社会的理解。当然,对于骗赔,保险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保险公司自身在理赔工作上的疏忽、解释条款的漏洞以及对骗赔现象的忽视,也都给骗赔提供了生存的机遇。
专家揭骗局
某保险公司车险部袁经理介绍说,在正常情况下,一位驾龄2年以上的司机,一年顶多出一次事故;就算是新手,稍微有点“手潮”,一年也就是两三次的样子,而且再开车时会比以往更加小心。但保险公司遇到的实际情况却恰恰相反,一年内索赔5次以上的投保人数不胜数,10次以上的也屡见不鲜。
怀疑归怀疑,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证明投保人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诈保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除了把这些出险频率高、赔偿金额大的保单按驾驶证号、车型上到本公司内部的黑名单,第二年不再继续承保外,似乎找不出更好的方法。
人们平时常说的“病从口入”,用到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因为把关不严,而导致骗赔行为日益严重,倒是十分贴切。现如今,车险作为财产险的“龙头”,市场竞争异常激烈,而各家保险公司为了能多拉点业务,在对业务员的监管上也十分松懈,再加上形形色色的车险代理人的混乱违规操作,都给骗赔者带来了可乘之机。
某保险公司理赔部张经理介绍说,自从新交通法实施及新的安全管理办法出台以后,对原本必须出具交通部门开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才可索赔的规定作了相应的调整,缺少了交管部门对事故认定的把关,无疑为案件的查勘增加了难度。更为严重的情况是,某些理赔人员在职业道德上出现问题,从骗赔者或汽车修理厂手中抽取好处。
业内专家解释说,各家保险公司往往因为担心内部机密外泄,不愿意向其他公司提供相关信息。殊不知,正是这种情况,给骗保行为带来了更多的可乘之机。再加上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提升服务水平,纷纷推出了快速理赔,时间的仓促,更为周密查勘带来了阻碍。
“捉贼”方案的启动
面对大批骗保案件的发生,各公司都拟订了“捉贼”方案。太平洋产险理赔部张经理介绍说,为了降低骗赔风险,公司为每一位理赔人员配备了“欺诈识别表”,当遇到类似情况,理赔人员就可以借鉴以前的经验,针对性地加以防范。
华安财险公司则有另一套方案,他门要求所有的理赔人员在接到报案后,必须要求投保人尽量保留第一现场,并立即赶赴勘查,对于不能赶赴第一现场查勘的,采取拒赔或追加免赔额度的处理,近期以来,由于骗保风险加大,拒赔率也一度攀升到20%~30%,追加的免赔额度控制在30%~50%之间。同时,他们将查勘和定损分开,保证人员力量能合理布局,并加强复勘和定期对赔案进行核查的工作,以确保将骗保风险降到最低。
业内专家评析说,各个公司针对自身特点制定一系列抓贼方案也未尝不可,但他建议:信息联网,应用一套网络化、图形化的理赔信息系统,任何一次事故的全部案件信息,包括照片、文档都能够立刻被所有查勘人员共享。同时,公司理赔中心随时监控全部理赔信息,一旦有诈骗案件发生,可以立即报警并通过网络组织统一协查。挑选诚信修理的合作伙伴,根据以往的案例,保险诈骗往往与黑维修点相互勾结,因此,如何选择可靠的维修合作伙伴是另一个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
真正的“防火墙”
笔者了解到,在全国其他地方,也有类似的骗保事件。在南京,他们找到了更加切实可行而又十分有效的方法,就是引入非官方机构,俗称为“第三方”机构,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决。他们的职能就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调查保险理赔中的疑点,这样既可以为保险公司理清案情提供依据,又可以为公安、司法等机构惩治犯罪,做好前期的调查取证工作。华安财险袁经理介绍说,前不久就曾依靠天津某火灾鉴定机构,识破了南京的一起汽车自燃假冒撞击后自燃的骗赔案。
同时,专门成立独立的保险骗赔调查机构,也是各保险公司十分渴望的。这样的机构一旦成立,就可以为保险公司减轻相当大的压力。反欺诈尤其是保险欺诈,早就被很多西方国家列为独立的犯罪,把它从一般的诈骗犯罪中分离出来,有专门的组织或调查机构、信息中心等参与防范。业内专家称,我国目前也急需发展这种非政府的调查机构,既弥补了政府机构的某些不足,也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压力,又有利于预防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
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保险公司最大的呼声还是希望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实行客户投保信息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引入“黑名单”这一国际通行的保险公司防范骗保风险的制度,运用类似银行信贷客户查询系统、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系统和保户信息查询系统。
任何不道德的行为都需要法律的制约。对于骗保行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专家指出,当务之急应该是向公众传播正确的保险知识和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些人对保险知识的认识十分片面,认为投保可以发财,保险就如同赌博或者是一条快速致富的路子,因而才会去铤而走险骗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