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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事保护机制,诉讼救济制度的完善是其中必不可少一个环节。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可能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救济的诉讼制度是共同诉讼及公益诉讼。然而由于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且具备主体成员众多或不确定的特点,共同诉讼智斗的适用仍存在一定障碍。而我国现行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有限。因此要扫清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事权利救济制度的障碍,还需对我国现行诉讼制度进行一定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