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家长学校收费的政策分析及建议

来源 :中国家庭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err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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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11月1日,广东省物价局向全省各地教育部门发出通知,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家长学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0〕339号)停止执行,全省所有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开设的家长学校不得再向学生家长或通过学生收取家长学校学费及其他费用。今后,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开设的家长学校实行免费教育”。这一政策实施两年多以来,其带来的负效应显露无遗。我省原本蓬勃发展的家庭教育指导事业受到了沉重的打击,大部分家长学校关门停办,一些坚持下来的家长学校也因缺乏经费而显露出徒有其表之态。这一问题可以说到了非正视不可的时候了。
   “家长学校停止收费”这一政策,是对我省两年前另一政策——“允许家长学校收取一定学费”的全盘否定,并作为我省教育实施“一费制”的配套措施,可以说与清理“乱收费”挂上了钩。本文试图以国家现行教育收费政策为切入点,通过对家长学校停止收费政策实施近两年来所产生的问题进行剖析,为我省家庭教育指导事业走出低谷寻求新路。
  
  一、我省家长学校收费政策的演变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一直以来,我省许多学校、幼儿园通过开办各种形式的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深入细致的家庭教育指导。家长学校开办的情况也是政府对各级学校、幼儿园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1995年广东省教育厅、省妇联就制定了《广东省家长学校达标方案(试行)》,规定基础教育各级学校的家长学校办学要有经费、教材、师资、课时的保证,并要进行评估验收。但是,家长学校的运作却长期缺乏相关经费支持,为了家长学校的正常运转,许多学校不得不挪用其他专项教育经费,这和学校的教育经费本来就不足的状况形成了很大的矛盾。这种情况随着家长学校收费政策的演变而起伏。
   国务院上个世纪80年代末制定的《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是中国政府关于儿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规定:“提高全民族的家庭教育水平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因此,1996年原国家教委、全国妇联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时特别强调:“家庭教育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纳入各级党政部门的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给以必要的财力支持,同时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赞助,保证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运行”。
   然而,国家教委、全国妇联的文件不够刚性,各地政府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弹性较大。各地经济发展的差异比较大,许多地方,连九年义务教育的经费都不能保证,要政府给家庭教育“必要的财力支持”是不可能的,即使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广州市,也同样如此。各级教育部门、妇联都在以国家现行政策为依据,努力寻求教育收费政策上的突破,以“保证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经过反复搏弈,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妇联均发现,“家长”非“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其在家长学校学习不能免收学费、杂费。因为,各级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实际上在实施的是成人继续教育,收取一定的学费,合理又合法。
   1998年全国妇联、国家教委发出《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规定:“家长学校的办学经费,除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拨给经费外,视当地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后,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一定费用,推动家长学校工作”。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广东省物价局发出了“粤价函〔2000〕339号”文,规定:“在城市学校、幼儿园,每学期可以对学生收取20元用于家长学校建设,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农村学校每学期收取10元。由各地的物价部门核算后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家长学校的收费一般在开学第一月收取。”这一政策考虑了城乡经济差异和家长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收费比较合理,因而文件一颁布便迅速在全省推行,并得到其他省、市的效仿。由于有了经费上的的保证,不仅广东省,全国各地的中小学、幼儿园纷纷成立了家长学校,家庭教育事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
   2002年11月1日,广东省物价局发出《关于家长学校收费的通知》,取消了家长学校收费。2004年,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将家长学校的收费作为乱收费项目,排斥在“一费制”之外,进一步强化了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的“合理”、“合法”性。这些政策的实施,导致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成立的家长学校重陷困境,纷纷停办,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陷入了低谷。
  
  二、对我省现行家长学校收费政策的反思
  
   家长学校收费是一种教育收费,其政策的制定要符合教育收费的一般原则。教育收费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分担问题,收费政策的制订,应该立足我国国情,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坚持积极、稳妥、审慎的原则和方针,既充分考虑到收费的必要性与可能性,又顾及教育收费的复杂性与社会实际承受力。取消家长学校收费政策显然没有顾及教育收费的这些特性。
   取消家长学校收费后,我省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陷于停顿,各级妇联和广大学校、幼儿园普遍不满。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颁布,2003年各地区《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也开始陆续实施。为了落实家庭教育工作的“十五”计划,我省各级教育部门、妇联联合提出报告,强烈要求恢复家长学校收费。实际情况表明,现在执行的“取消家长学校收费”的政策并不符合实际情况,不仅政策本身不完善,缺乏科学性,而且满足不了推动家庭教育工作发展的要求。
   我省现行的家长学校收费政策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一)将家长学校收费问题过于政治化
   取消家长学校收费政策实施的背景是配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但这一政策客观上打击了蓬勃发展中的中国家庭教育事业,从中也折射出有关政府部门及官员对家庭教育的根本态度。笔者认为,将家长学校收费与教育乱收费挂钩,是将教育问题过于政治化的表现。
   我们知道,“一费制”是为维护社会稳定、减轻农民负担的政治需要而制定的,这一政策首先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政治稳定服务的。笔者认为,导致教育乱收费的因素很多,大部分都是政府管理的原因而非教育内部的原因,如政府教育经费投入长期严重不足、基层政府行政成本过高而导致的各种乱摊派;城乡二元体制下对农村发展造成的长期不公平和不公正,致使农村教育困境重重等。强行推行“一费制”,实在是“社会生病,教育吃药”。还有,由于政治的需要和政策执行的方便,原本“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的“一费制”,却全面推行到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和幼儿园,于是高中和幼儿园的家长学校也禁止收费。这种“一刀切”的做法,违背了《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损害了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实施“一费制”联带推行“家长学校停止收费”,真正是“城门失火。殃及池鱼”,这样做除了方便政府“坚决”执行“一费制”之外,实在与社会稳定没有任何关系。在某些官员看来,家长学校收费和其他收费一样影响了社会稳定。这种认识,与他们对家庭教育的地位、作用缺乏科学的认识有关。实际上,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是“教育一代人,影响两代人甚至三代人”的事情,对社会成员素质的提升,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对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家长学校是否收费,应该由学校的办学性质、教育受益对象、教育成本分担机制等因素决定。广东省物价局现行的有关家长学校收费的文件忽视了这些因素,也与国家有关法规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又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实行免费教育的义务教育阶段,尚且可以向受教育者收取杂费,而面向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不是义务教育,却实行完全免费,实在是不合情理和法理。家庭教育指导是指导家长如何开展家庭教育、如何扮演好家长的角色、如何经营好一个家庭,它不是义务阶段的教育,而类似于面向成人的“职业教育”或继续教育。对于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管理,应该参照成人教育或职业教育的法规更为合理。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同年,国家也允许高中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对高中学生都可收费,对成年人的教育为什么不可以收费呢?
   正是对义务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性质认识的模糊,有关部门才做出了家长学校禁止收费、“实行免费教育”的规定。其实,家庭教育指导作为针对成年人的继续教育,在政府没有教育经费投入的情况下,受教育者支付教育费用是合理的,应该的。实际上,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许多家长是愿意就接受教育指导付学费的。一些教育类商业机构组织专家讲座,收费动辄数百元却场场爆满,就反映了广大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强烈愿望。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的家长学校并非赢利机构,其收取的费用还不及一场市场化讲座门票的零头,主要是为了维持家长学校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不应该为了实施“一费制”的方便,牺牲了对青少年发展有着重要作用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我省家庭教育事业要走出低谷,政府必须允许家长学校收取合理的费用。
  
  (三)家长学校的经费没有配套政策作保证
   任何政策的实施都需要相关的配套措施,否则,多好的政策都会走样、变形,甚至产生负效应。取消家长学校收费,要家长学校实行免费教育这项政策,现在就处于这样的尴尬境地。
   目前,人们只知道“家长学校实行免费教育” ,一句空话,与该政策配套的其他相关的措施一项没有。免费教育一定要以充足的教育经费为基础,没有相关经费,家长学校的正常工作根本就无法开展。即使经济比较发达的广东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经费也严重不足,需要收取杂费弥补,能让非义务教育的家庭教育指导在有限的教育经费里分一杯羹吗?各级财政部门都没有为家庭教育指导专门配套相关经费,如何让“家长学校实行免费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各级学校唯有优先搞好学校日常的教学工作,停办家长学校,等有了经费或上级来检查时再去寻求临时的对策。目前,一些坚持办家长学校的学校是靠挪用维持学校运作的其他经费来保证家长学校的正常运作的,但这种举措不仅严重影响了学校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而且绝非长久之计。
   可以说,要家长学校“实行免费教育”,又不拨给相关的经费,让人觉得是政府许了一个不想兑现的承诺。要学校做这种“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事情,必然是窒息家长学校的生存,促使各级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事业工作陷于停顿乃至逐渐消亡。
  
  三、建立我省家庭教育指导投入的长效机制
  
   无论是从家庭教育事业的意义来看,还是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划上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都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而是一定要做好的事情。家长学校作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有效载体,实在有必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其健康发展。广东作为经济发展的先进地区,更应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在全国做出示范和表率。要保证我省家庭教育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有关部门必须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投入的长效机制。
  
  (一)政府应该考虑增加家庭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
   《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等文件赋予了各级妇联组织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职责。但是,政府却没有给各级妇联组织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的专项经费,教育部门也缺乏相关的财政专项预算。各级妇联和教育行政部门向上级申请家庭教育指导经费,往往因没有财政预算而落空;他们联合向物价部门申请家长学校收费,又因该收费没有列入“一费制”目录而找不到允许收费的依据。各级家长学校因此而没有得到政府的任何投入,在取消收费的情况下,各级家长学校难以为继。
   有关部门应该检讨投入政策,加大家庭教育指导的投入,特别是在家长学校建设方面投入必要的运转经费。在确保妇联组织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家长学校的正常开办。如果财力允许,可以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在学校、社区推行,让家长真正免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但在目前情况下,完全看不出具备这样的条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家长学校收费的通知》规定的“家长学校实行免费教育”仅仅是一个不切实际的理想。
  
  (二)在目前情况下,应允许家长学校收取合理费用
   教育投入的一个根本原则是“受益者负担”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社会和受教育者个人都是家庭教育指导的受益者,应该共同分担教育成本,为此,允许家长学校收取合理的费用是合理的。由于家庭教育指导的成人教育性质以及职业教育性质,家长学校收费问题不是应不应该收的问题,而是如何收、如何用的问题。关键是如何让社会认同收费政策,使政策服人心、得民心。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合理收费、什么是不合理收费,哪些费用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费用应该由受教育者——家长承担;需要我们切实解决好收多少,怎么收,收了如何管理好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家长学校学费、杂费合理的收费额度以及这项经费的使用办法,避免真正的乱收费行为。
  
  (三)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家庭教育指导事业
   1996年,原国家教委、全国妇联在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时特别强调:“鼓励社会、企业和个人赞助,保证家庭教育工作的有效运行”。2002年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也有相关的规定。2003年1月,广州市妇联、市教育局制定的《广州市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还特别规定:“积极拓宽办学渠道,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家长学校,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
   这些政策,都是鼓励、倡导社会资金投入家庭教育指导事业,参与家长学校的建设。有关部门应该采取切实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社会、企业和私人资金投入家庭教育领域创造条件。可以协助各社会团体成立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行业协会或家庭教育中心,由他们制定行业的从业资格及行为准则,对从事家庭教育指导的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进行资格认定,保证用于家庭教育指导的资金到位、教育行为科学规范。
  (作者单位系广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
  
   参考文献:
   [1]国家教委、全国妇联. 中国家庭教育“九五”规划
   [2]国家教委、全国妇联. 中国家庭教育“十五”规划
   [3]国家教委、全国妇联. 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
   [4]国务院、全国妇联. 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
   [5]广州市妇联、市教育局. 广州市家庭教育“九五”规划
   [6]广州市妇联、市教育局. 广州市家庭教育“十五”规划
   [7]蒋亚辉. 家庭教育指导模式探析 [J] . 中国家庭教育. 2004(3)
   [8]徐建平. 优质义务教育收费与乱收费的经济学分析[J] .教育科学. 2004(3)
   [9]呼中陶. 教育收费的国家政策分析及建议 [J] . 中国教育学刊.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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