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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术腐败的新闻不绝于耳,从名校到一般高校,都不同程度为学术腐败行为所困扰。从表面看,学术腐败似乎有不断蔓延之态,难怪前不久,教育部部长周济在高校学术风气建设座谈会上强调,“对学术不端行为要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实行‘一票否决’。无论涉及什么人、什么事,都要态度坚决、一查到底,做到不护短、不姑息、不手软”。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却同时也表明了在社会强有力的监督下,原来很多不为人所知的学界腐败被公诸于世,潜流被揭示于阳光之下。事实上,在此之前学术腐败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只是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而已。学术腐败事件的披露对社会公众的警示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这一过程可以称为是学界自我净化的一个过程,也正说明学术界正在努力朝着健康的方向前进。
但是何谓学术腐败,什么样的腐败形式必须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些都是很难界定的,往往因学科和学校而异。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也坦言,“学术腐败很难界定,处理起来很复杂”(《领导科学》2009年3月中第1页)。学术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剽窃、造假、权学、钱学交易等,也有一般的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笔者认为,学术腐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显性的腐败,如剽窃、造假、权学、钱学交易、行贿受贿等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调节的腐败行为,另外一种则为隐性的腐败行为,如一般的学术失德行为,职称评定、论文评级过程中的同门相亲,“学霸”以权谋私,打击学术异己等,学术期刊的“人情文章”等等,都难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学术腐败背后的行政推力
学术界是一个小圈子,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部门和环节,当整个社会的风气出现问题时,学界也难以独善其身。“学术界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可能跟社会完全隔离。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商品经济、市场行为加上腐败行为都影响到了学术界。可以说,学术腐败是社会的一个反映。”(葛剑雄)在中国的一些学术领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学术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然而学术权力化、行政权力干预下的学术腐败则是我国国情下一个更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高等教育和研究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国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近几年民办教育也蓬勃发展,但是其实力、声望及对学生的吸引力整体落后于公立学校十万八千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沿袭计划经济下的等级划分,被分为部、厅、中央、地方、重点、一般等诸多级别,相应地,其中的行政领导也随之冠上大小不一的行政级别帽子。行政体制下办教育、搞研究,政学一体,甚至以政统学,给学术本身的发展带来很大影响。著名数学家丘成桐就痛斥中国学术腐败,“不是做学术,是玩权术”。
首先是学校的运作模式围绕着行政体系而进行,而非学术本身的规律。中国古代“学而优则仕”的做法在学术部门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更有甚者,教育体系以外的行政领导可以“空降”高校成为校长,对教学了解不多的人可以成为教务处长,不懂科研的可以升任科研管理者(如社科处长等)。学校管理的首要目的不是为广大师生的教学科研服务,而是为了满足体制的要求,比如为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提供服务,为繁荣地方社会科学出力,为地方的高教发展添砖加瓦,于是乎在行政命令下,学校热衷于引进多少院士,要求教师每年发表多少核心论文,研发多少专利技术等等,不一而足。
在这些机制的诱导下,科研成果的数量、级别(如国家项目、省部级项目等)成为衡量研究能力、职称评定和相应待遇的依据,而研究自身的价值和质量则受到了忽视。著名学者葛剑雄认为,造成学术腐败的一个方面是行政权力的干预。“这种干预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官员抱着良好的目的,但是定了一些不切实际的目标让大家去做;另外一种就是利用行政权力为自己牟利,为了自己的政绩,为了当院士,用行政权力去干预学术,从而造成很多明知不可为的事情也去做”。浙江大学校长杨卫也表示,“当科研任务成为一种压力后,相关人员就有可能出现投机取巧的行为”。
而且,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使得高校之间的竞争难以有效开展,虽然说现在高校之间的竞争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增强,但是不同院校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还是基本维持不变,因为在既有体制中,各个学校已经有了国家现成的三流九等的标签。知名学者薛涌就认为“中国的大学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内。大学的声誉,是国家的权威和国家的拨款决定的”。在行政体制控制之下,高等教育体系的学术资源分配也按照亲疏远近来进行的。在大的方面,很多高等院校争取硕士点、博士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学术项目招投标等时,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用于“公关”上,个别甚至用于行贿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李培根说:“坦率地讲,当今可能有很多大学为了获取某些资源,会对权势、权威有一定的屈服,但是大学不应该对权势、权威屈服。”(《领导科学》2009年3月中第1页)在小的方面,一些领导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寻租,掠夺学术资源,在经费的评审、职称的评定等方面为自己的熟人开绿灯,甚至打压学术观点与自己不同的人,以权谋私,妨碍学术的繁荣。全国著名数学家丘成桐坦言,“权力垄断对中国的学术研究影响很大,学术风气更加浮躁。很多教授的心思都不在学问上,都变成怎么搞关系、怎么不被排挤、怎么拿经费”。
行政体制的重压也加剧了学术腐败,使得学术腐败的查处难度加大。不是说学校淡化行政体制以后腐败就能消失,这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只有轻重之分,而没有有无之说。发达国家的学术腐败更多地表现为纯粹的学术腐败问题,如抄袭、剽窃、学术造假等。而在我国,除此以外,行政权力对学术界的侵犯更是屡见不鲜,权学交易、招生、职称评审等领域的腐败时有所闻。现在不少官员热衷于到高校攻读学位,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他们靠的不是真才实学,而是行政权力去获取学位,那么根本就不应该授予这样的学位;而一些高校和导师自身都热衷于招收这些学生,以培养多少什么级别的官员为傲,同时可以为获取更多的学术等资源铺路。这是现有学位授予体制中一个严峻的问题,整个社会的公平机制、学位本身的含金量及高校自身的声望也受到很大的冲击。
治理学术腐败,放权和法治并重
对于治理学术腐败,学界自身也提出了很多对策。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治理腐败问题是一个长远的任务。在诸多对策中,笔者认为首要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与高校的管理适当分开。国家教育部门应当减少对高校和学术的行政干预,还原学术自由、学校自治的本色。这并不意味着对高校的管理撒手不管,国家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对高校进行管理,对教学和科研等进行间接的调整和规范,从宏观上进行管理。比如国家可以建立一个负责学术腐败调查的强有力的部门,制定详细可行的程序,对学术腐败的调查、取证、处罚等行使有效的管理权力。“国家有关部门在2007年年初成立了专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颁布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关条例,但是两年过去了,没有见到它公布处理过任何事件”。(方舟子)这种行政权力行使的有效性不能不让人深思。在科研内容上,要给科研人员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国家应该调控科研人员不进行反人类道德(如克隆人)、威胁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的研究,同时做好整个教育资源的调配工作,引导资源向基础学科、冷门学科投放,避免在市场的自我调节下,部分学科的发展资源青黄不接,因资源缺乏而萎缩。
西方发达国家对学术腐败的治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间接治理,在一些国家,一些学术腐败行为如伪造学历等是被认为刑事犯罪的。据报道,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赖纳·普鲁奇教授因为学术造假被法兰克福检察院正式起诉,检察官控告其17项学术造假、严重欺骗等违法行为。因为涉及到当地的法律和案子的具体情节等问题,本文对此不便评论。但是这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发。
反观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学术腐败的规范和惩处很少,对学术腐败行为的处理更多依赖于学校自身的处分。基于某种利益考虑,有的学校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学术腐败问题便成为一句空谈,尤其是在行政意志之下,少数领导的决定会使得处理难上加难。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是主要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对于一般的学术失德或者腐败行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对于人员的处理由学校等科研单位自行负责,这是内部行政行为,法律鞭长莫及;能够提起诉讼的往往也就是被剽窃者,而诉讼程序冗长,取证困难,对于是否构成侵权也因案子而异,会有诸多争议和盲点,一旦判定侵权成立,受害人获得的也只是民事的赔偿、赔礼道歉等救济。冗长繁琐的程序使不少受害人望而却步,更何况这种司法程序有时还会遇到行政干预,胜诉与否受到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对于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虽已经超出了学界自身的调整范围,由《刑法》等法律来规范,但是现有制度下,这种纳入刑事法律体系调整的学术腐败寥寥无几。因此,将一些学术腐败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增强威慑力,是一个可供借鉴、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办法。
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在世界范围内,作为追求知识和真理主要载体的高校历来在社会中都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和学术自由的独特位置使其承载了社会的期望和重托。然而,“当分数、录取、鉴定等等可以因贿赂而改变时,高校失去了它们在社会中作为一个特殊机构的地位,遭到空前的毁灭,甚至还使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凝聚力受到严重的破坏,更重要的是它会毁掉一个国家的未来——高等教育机构培养的人才失去正确的价值观”。(王文礼、许明《国际高等教育腐败问题研究述评》)学术腐败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可等闲视之。
“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分离行政权力,还原学术的本色,重构高校的管理评价体系,让学术腐败不再成为我们关注的议题。
(作者单位:香港大学)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它却同时也表明了在社会强有力的监督下,原来很多不为人所知的学界腐败被公诸于世,潜流被揭示于阳光之下。事实上,在此之前学术腐败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只是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悉而已。学术腐败事件的披露对社会公众的警示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这一过程可以称为是学界自我净化的一个过程,也正说明学术界正在努力朝着健康的方向前进。
但是何谓学术腐败,什么样的腐败形式必须得到什么样的惩罚,这些都是很难界定的,往往因学科和学校而异。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校长周其凤也坦言,“学术腐败很难界定,处理起来很复杂”(《领导科学》2009年3月中第1页)。学术腐败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剽窃、造假、权学、钱学交易等,也有一般的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笔者认为,学术腐败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显性的腐败,如剽窃、造假、权学、钱学交易、行贿受贿等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调节的腐败行为,另外一种则为隐性的腐败行为,如一般的学术失德行为,职称评定、论文评级过程中的同门相亲,“学霸”以权谋私,打击学术异己等,学术期刊的“人情文章”等等,都难以通过法律进行规范。
学术腐败背后的行政推力
学术界是一个小圈子,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部门和环节,当整个社会的风气出现问题时,学界也难以独善其身。“学术界是社会的一部分,不可能跟社会完全隔离。从全世界范围来看,商品经济、市场行为加上腐败行为都影响到了学术界。可以说,学术腐败是社会的一个反映。”(葛剑雄)在中国的一些学术领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学术市场化是一个不可避免的事实,然而学术权力化、行政权力干预下的学术腐败则是我国国情下一个更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
在中国,高等教育和研究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国家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虽然近几年民办教育也蓬勃发展,但是其实力、声望及对学生的吸引力整体落后于公立学校十万八千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沿袭计划经济下的等级划分,被分为部、厅、中央、地方、重点、一般等诸多级别,相应地,其中的行政领导也随之冠上大小不一的行政级别帽子。行政体制下办教育、搞研究,政学一体,甚至以政统学,给学术本身的发展带来很大影响。著名数学家丘成桐就痛斥中国学术腐败,“不是做学术,是玩权术”。
首先是学校的运作模式围绕着行政体系而进行,而非学术本身的规律。中国古代“学而优则仕”的做法在学术部门也体现得淋漓尽致。更有甚者,教育体系以外的行政领导可以“空降”高校成为校长,对教学了解不多的人可以成为教务处长,不懂科研的可以升任科研管理者(如社科处长等)。学校管理的首要目的不是为广大师生的教学科研服务,而是为了满足体制的要求,比如为地方经济技术发展提供服务,为繁荣地方社会科学出力,为地方的高教发展添砖加瓦,于是乎在行政命令下,学校热衷于引进多少院士,要求教师每年发表多少核心论文,研发多少专利技术等等,不一而足。
在这些机制的诱导下,科研成果的数量、级别(如国家项目、省部级项目等)成为衡量研究能力、职称评定和相应待遇的依据,而研究自身的价值和质量则受到了忽视。著名学者葛剑雄认为,造成学术腐败的一个方面是行政权力的干预。“这种干预分为两种:一种是行政官员抱着良好的目的,但是定了一些不切实际的目标让大家去做;另外一种就是利用行政权力为自己牟利,为了自己的政绩,为了当院士,用行政权力去干预学术,从而造成很多明知不可为的事情也去做”。浙江大学校长杨卫也表示,“当科研任务成为一种压力后,相关人员就有可能出现投机取巧的行为”。
而且,国家公权力的支持使得高校之间的竞争难以有效开展,虽然说现在高校之间的竞争已经比以前有了很大的增强,但是不同院校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还是基本维持不变,因为在既有体制中,各个学校已经有了国家现成的三流九等的标签。知名学者薛涌就认为“中国的大学依然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内。大学的声誉,是国家的权威和国家的拨款决定的”。在行政体制控制之下,高等教育体系的学术资源分配也按照亲疏远近来进行的。在大的方面,很多高等院校争取硕士点、博士点、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学术项目招投标等时,要花费大量的精力用于“公关”上,个别甚至用于行贿上。全国人大代表、华中科技大学校长李培根说:“坦率地讲,当今可能有很多大学为了获取某些资源,会对权势、权威有一定的屈服,但是大学不应该对权势、权威屈服。”(《领导科学》2009年3月中第1页)在小的方面,一些领导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寻租,掠夺学术资源,在经费的评审、职称的评定等方面为自己的熟人开绿灯,甚至打压学术观点与自己不同的人,以权谋私,妨碍学术的繁荣。全国著名数学家丘成桐坦言,“权力垄断对中国的学术研究影响很大,学术风气更加浮躁。很多教授的心思都不在学问上,都变成怎么搞关系、怎么不被排挤、怎么拿经费”。
行政体制的重压也加剧了学术腐败,使得学术腐败的查处难度加大。不是说学校淡化行政体制以后腐败就能消失,这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腐败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只有轻重之分,而没有有无之说。发达国家的学术腐败更多地表现为纯粹的学术腐败问题,如抄袭、剽窃、学术造假等。而在我国,除此以外,行政权力对学术界的侵犯更是屡见不鲜,权学交易、招生、职称评审等领域的腐败时有所闻。现在不少官员热衷于到高校攻读学位,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他们靠的不是真才实学,而是行政权力去获取学位,那么根本就不应该授予这样的学位;而一些高校和导师自身都热衷于招收这些学生,以培养多少什么级别的官员为傲,同时可以为获取更多的学术等资源铺路。这是现有学位授予体制中一个严峻的问题,整个社会的公平机制、学位本身的含金量及高校自身的声望也受到很大的冲击。
治理学术腐败,放权和法治并重
对于治理学术腐败,学界自身也提出了很多对策。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治理腐败问题是一个长远的任务。在诸多对策中,笔者认为首要的是国家的行政权力应该与高校的管理适当分开。国家教育部门应当减少对高校和学术的行政干预,还原学术自由、学校自治的本色。这并不意味着对高校的管理撒手不管,国家应当通过法律、制度对高校进行管理,对教学和科研等进行间接的调整和规范,从宏观上进行管理。比如国家可以建立一个负责学术腐败调查的强有力的部门,制定详细可行的程序,对学术腐败的调查、取证、处罚等行使有效的管理权力。“国家有关部门在2007年年初成立了专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颁布了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有关条例,但是两年过去了,没有见到它公布处理过任何事件”。(方舟子)这种行政权力行使的有效性不能不让人深思。在科研内容上,要给科研人员更大的空间和自由,国家应该调控科研人员不进行反人类道德(如克隆人)、威胁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等的研究,同时做好整个教育资源的调配工作,引导资源向基础学科、冷门学科投放,避免在市场的自我调节下,部分学科的发展资源青黄不接,因资源缺乏而萎缩。
西方发达国家对学术腐败的治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间接治理,在一些国家,一些学术腐败行为如伪造学历等是被认为刑事犯罪的。据报道,德国法兰克福大学人类学研究所所长赖纳·普鲁奇教授因为学术造假被法兰克福检察院正式起诉,检察官控告其17项学术造假、严重欺骗等违法行为。因为涉及到当地的法律和案子的具体情节等问题,本文对此不便评论。但是这却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启发。
反观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对学术腐败的规范和惩处很少,对学术腐败行为的处理更多依赖于学校自身的处分。基于某种利益考虑,有的学校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公开、公平、公正地处理学术腐败问题便成为一句空谈,尤其是在行政意志之下,少数领导的决定会使得处理难上加难。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是主要的规范性文件,实际上,对于一般的学术失德或者腐败行为,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救济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对于人员的处理由学校等科研单位自行负责,这是内部行政行为,法律鞭长莫及;能够提起诉讼的往往也就是被剽窃者,而诉讼程序冗长,取证困难,对于是否构成侵权也因案子而异,会有诸多争议和盲点,一旦判定侵权成立,受害人获得的也只是民事的赔偿、赔礼道歉等救济。冗长繁琐的程序使不少受害人望而却步,更何况这种司法程序有时还会遇到行政干预,胜诉与否受到诸多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对于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虽已经超出了学界自身的调整范围,由《刑法》等法律来规范,但是现有制度下,这种纳入刑事法律体系调整的学术腐败寥寥无几。因此,将一些学术腐败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增强威慑力,是一个可供借鉴、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办法。
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
在世界范围内,作为追求知识和真理主要载体的高校历来在社会中都享有较高的声誉,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和学术自由的独特位置使其承载了社会的期望和重托。然而,“当分数、录取、鉴定等等可以因贿赂而改变时,高校失去了它们在社会中作为一个特殊机构的地位,遭到空前的毁灭,甚至还使国家的经济、文化、社会凝聚力受到严重的破坏,更重要的是它会毁掉一个国家的未来——高等教育机构培养的人才失去正确的价值观”。(王文礼、许明《国际高等教育腐败问题研究述评》)学术腐败造成的巨大危害不可等闲视之。
“让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分离行政权力,还原学术的本色,重构高校的管理评价体系,让学术腐败不再成为我们关注的议题。
(作者单位:香港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