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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23条、第24条规定了机动车所有权变动模式为交付加登记对抗主义,但该模式在理论及实践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对此进行了变革,将交付加登记对抗主义转变为交付生效模式,直接挑战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