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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院前急救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急救医疗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院前急救缺少相应的规范、标准及法律保障,作者根据南京市院前急救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对立法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从立法名称、网络建设、社会培训、扰乱院前急救秩序的监督处罚和免责等方面作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南京市;院前急救;立法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7-4078-02
院前急救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急救医疗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南京院前急救事业在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院前急救缺少相应的规范、标准及法律保障的问题依然存在。原国家卫生部出台的《院前急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为南京院前急救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南京常住和外来人口超过800万人,各种突发情况随时会出现,院前急救各环节经常涉及到法律问题或出现的医疗纠纷,有必要针对院前急救发展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地方立法。近年来,我国先后有二十多个城市出台了院前急救地方性法规,各地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笔者作为院前急救人员,根据南京市院前急救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对院前急救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1 方法名称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方法名称有所不同。已经立法的城市法律名称基本分为“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条例)”或“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条例)”两种。如果采用后者,立法的内涵外延大大增加,需要涵盖院前急救的所有层面,包括院内,需要社会所有部门的配合协调,立法的难度将明显增加。而院前急救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是院前急救医疗过程中的问题,所有立法的名称建议考虑前者。
2 院前急救的网络建设问题
目前南京急救分站采用自管分站和网络分站相结合的方式,均依附于医院而设立,这种急救分站设置方式对医院没有任何强制性,急救中心和医院必须达成共识才能设立。急救中心设立急救站点更多从急救半径考虑,但医院设立急救站点的初衷大多是从促进自身业务发展的角度出发,因此造成许多大型综合性医院及二级以下医院均无意设立急救站点,给急救中心的网络布局带来极大困难。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主城区迅速扩张,城市周边区域人口增长迅速,但由于上述原因,急救站点的设置问题始终难以解决,造成目前南京地区急救半径过长,严重影响了急救效率,难以保证区域内市民的急救需求。
此外,由于设在各医院的急救站点条件差,场地极为有限,大多数急救站点设置采用“一点一车”的模式,即一个急救站点只有一辆当班急救车,这样的布局方式急救效率极为低下。如果某一区域连续有患者需要急救出车,就需要等待或调派较远距离的救护车支援。如此一来就无法做到就近出车,有时甚至会出现城北出车去城南急救病人的极端情况,无疑严重降低急救效率。因此,此种急救模式不利于急救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我国部分城市由政府在规划的基础上为急救中心单独建立急救站点,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这种模式不仅有效解决了急救站点科学合理布局的问题,做到了根据人口密度、急救半径和交通状况等按需设立急救站点。这种模式能够有效提高急救效率,使有限的急救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此种急救模式可以通过地方性立法加以明确。
3 规划及人财物保障问题
从多地立法经验看,应通过立法把院前急救纳入政府的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证急救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促进院前急救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4 急救技能的社会培训问题
对于院前急救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岗位就是责任。但遗憾的是,救护车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如心跳骤停病人,黄金抢救时间至关重要。目前南京救护车平均到达时间约为15分钟,但对于心跳骤停病人而言,如果等到医生到达后再抢救,为时太晚。因此,院前急救必须非常强调第一目击者救治。但遗憾的是,目前南京市经过培训掌握基本急救技能的公民比例低于1%,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因此,通过立法推动急救技能的社会化普及,对于提升院前急救的救治效率,挽救尽可能多的生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地方立法应该明确规定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获得急救培训合格证书;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应建立群众性救护组织,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员获得急救培训合格证书;义务教育阶段把急救培训纳入德育教育体系,非义务教育阶段把急救培训纳入选修课体系。
5 分级救治的法律保障问题
分级救治是目前国际院前急救的发展趋势,针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序有序调派急救资源,现场对患者进行科学的检伤分类,对各医院各专科的救治能力进行分级评定,把患者送至最适宜的医疗机构,这是现代院前急救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启用“医疗优先分级调度系统”,从调度员层面就可以根据国际标准化软件通过询问得出患者的诊断和病情分级,该系统还可以实现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来合理调整派车顺序,以保证急、危、重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但由于目前无相关法律支持分级调派,这一符合救治实际需要的先进软件其调派功能一直无法使用。如何体现分级调派的原则,在地方立法中需要认真考虑。
6 对扰乱院前急救秩序的监督处罚问题
目前南京120有效接警百分比在30%左右,大量无效、骚扰、报假警电话占用了宝贵的急救资源;救护车出车时社会车辆不避让救护车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医院擅自使用医院自备的救护车从事院前急救;大医院周边黑救护车盛行,严重扰乱正常的院前急救秩序,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部分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或医院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向非院前急救机构、组织或个人泄露患者信息。对于上述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必须在立法中设定合理的、可操作性的条款,维护了院前急救的正常秩序,这是地方立法工作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7 免责问题
院前急救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和谐社会应大力提倡仗义出手、救死扶伤的美德,但我们目前缺乏“好心人”。对于经过培训的志愿者正常参与救治的免责问题,要在立法中得以体现,此外,社会车辆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时发生的违章免责问题在立法中也应加以评论并得以体现。这样对于健全南京院前急救体系,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关键词】南京市;院前急救;立法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7-4078-02
院前急救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急救医疗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近年来南京院前急救事业在各级政府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院前急救缺少相应的规范、标准及法律保障的问题依然存在。原国家卫生部出台的《院前急救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为南京院前急救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但南京常住和外来人口超过800万人,各种突发情况随时会出现,院前急救各环节经常涉及到法律问题或出现的医疗纠纷,有必要针对院前急救发展所面临的具体问题进行地方立法。近年来,我国先后有二十多个城市出台了院前急救地方性法规,各地之间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笔者作为院前急救人员,根据南京市院前急救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对院前急救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把握的问题作简要分析。
1 方法名称问题
目前全国各地方法名称有所不同。已经立法的城市法律名称基本分为“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条例)”或“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条例)”两种。如果采用后者,立法的内涵外延大大增加,需要涵盖院前急救的所有层面,包括院内,需要社会所有部门的配合协调,立法的难度将明显增加。而院前急救立法需要重点解决的是院前急救医疗过程中的问题,所有立法的名称建议考虑前者。
2 院前急救的网络建设问题
目前南京急救分站采用自管分站和网络分站相结合的方式,均依附于医院而设立,这种急救分站设置方式对医院没有任何强制性,急救中心和医院必须达成共识才能设立。急救中心设立急救站点更多从急救半径考虑,但医院设立急救站点的初衷大多是从促进自身业务发展的角度出发,因此造成许多大型综合性医院及二级以下医院均无意设立急救站点,给急救中心的网络布局带来极大困难。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主城区迅速扩张,城市周边区域人口增长迅速,但由于上述原因,急救站点的设置问题始终难以解决,造成目前南京地区急救半径过长,严重影响了急救效率,难以保证区域内市民的急救需求。
此外,由于设在各医院的急救站点条件差,场地极为有限,大多数急救站点设置采用“一点一车”的模式,即一个急救站点只有一辆当班急救车,这样的布局方式急救效率极为低下。如果某一区域连续有患者需要急救出车,就需要等待或调派较远距离的救护车支援。如此一来就无法做到就近出车,有时甚至会出现城北出车去城南急救病人的极端情况,无疑严重降低急救效率。因此,此种急救模式不利于急救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我国部分城市由政府在规划的基础上为急救中心单独建立急救站点,从实际运行情况看,这种模式不仅有效解决了急救站点科学合理布局的问题,做到了根据人口密度、急救半径和交通状况等按需设立急救站点。这种模式能够有效提高急救效率,使有限的急救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此种急救模式可以通过地方性立法加以明确。
3 规划及人财物保障问题
从多地立法经验看,应通过立法把院前急救纳入政府的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投入保障机制,保证急救中心的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促进院前急救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4 急救技能的社会培训问题
对于院前急救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岗位就是责任。但遗憾的是,救护车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赶到。如心跳骤停病人,黄金抢救时间至关重要。目前南京救护车平均到达时间约为15分钟,但对于心跳骤停病人而言,如果等到医生到达后再抢救,为时太晚。因此,院前急救必须非常强调第一目击者救治。但遗憾的是,目前南京市经过培训掌握基本急救技能的公民比例低于1%,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因此,通过立法推动急救技能的社会化普及,对于提升院前急救的救治效率,挽救尽可能多的生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地方立法应该明确规定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必须获得急救培训合格证书;容易发生灾害事故的企事业单位、社区应建立群众性救护组织,必须有一定比例的人员获得急救培训合格证书;义务教育阶段把急救培训纳入德育教育体系,非义务教育阶段把急救培训纳入选修课体系。
5 分级救治的法律保障问题
分级救治是目前国际院前急救的发展趋势,针对患者病情严重程序有序调派急救资源,现场对患者进行科学的检伤分类,对各医院各专科的救治能力进行分级评定,把患者送至最适宜的医疗机构,这是现代院前急救的核心内容。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已经开始启用“医疗优先分级调度系统”,从调度员层面就可以根据国际标准化软件通过询问得出患者的诊断和病情分级,该系统还可以实现根据患者病情严重程度来合理调整派车顺序,以保证急、危、重患者在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但由于目前无相关法律支持分级调派,这一符合救治实际需要的先进软件其调派功能一直无法使用。如何体现分级调派的原则,在地方立法中需要认真考虑。
6 对扰乱院前急救秩序的监督处罚问题
目前南京120有效接警百分比在30%左右,大量无效、骚扰、报假警电话占用了宝贵的急救资源;救护车出车时社会车辆不避让救护车的行为时有发生;部分医院擅自使用医院自备的救护车从事院前急救;大医院周边黑救护车盛行,严重扰乱正常的院前急救秩序,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部分从事院前急救的工作人员或医院工作人员以营利为目的向非院前急救机构、组织或个人泄露患者信息。对于上述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必须在立法中设定合理的、可操作性的条款,维护了院前急救的正常秩序,这是地方立法工作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7 免责问题
院前急救作为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应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和谐社会应大力提倡仗义出手、救死扶伤的美德,但我们目前缺乏“好心人”。对于经过培训的志愿者正常参与救治的免责问题,要在立法中得以体现,此外,社会车辆在避让正在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时发生的违章免责问题在立法中也应加以评论并得以体现。这样对于健全南京院前急救体系,必将起到积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