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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的逐步良性变迁,公民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革,逐步由传统型转变为现代型。但通过对四川省泸州市实地调研发现,公民对法律的认识较为肤浅,法律意识淡薄。为此,拟对现代社会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展开深入论述及研究,以期对我国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实现泸州大发展、大跨越的目标有所助益。
关键词:法律意识 法律素质 培养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076-03
法治社会的实现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仅依赖于立法与执法,更依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与法律素质的提高。当前,在建设和谐泸州,实现“繁荣大文化,改善大民生”过程中,泸州市市委书记刘国强同志在泸州市第七次党代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泸州市民法律素质整体层次必须着力提高的要求,这反映出市民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提高已经刻不容缓,同时也是立足泸州实际、着眼泸州未来的可行战略方案,必将引领泸州经济社会迈步新跨越、实现新发展。
一、当前泸州市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科学评价
为了准确把握当代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深刻探究影响建设法治社会的诸要素,最大程度地提高公民法律素养,课题组此次专门采用了以调查问卷形式为主的实地调研,以四川省泸州市民为样本,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500份。以街头、入户随机调查为主,结合部分行业调查,基本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问卷采用SPSS11.5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调查结果较为客观地反映出泸州市民的法律意识现状,经过课题组将其归类汇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法律知识的来源及其对法律的理解。公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和来源,由高到低依次为电视传媒45%、学校教育25%、报刊杂志13%、公益广告10%、互联网7%。可以看出,电视传媒是公民获取法律知识的第一渠道,遗憾的是,学校的法律教育及其普法教育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当前,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数量庞大的法律,且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实践中较多公民对部分法律文本非常陌生。比如:62.6%的公民不知道行政诉讼法, 即使知道行政诉讼法, 对其内容也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利用行政诉讼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对待争议问题和权利受损害时的态度。这个方面主要涉及公民的维权意识及其诸多争议解决手段是否发挥了作用,如,在本次调查中被问及:当你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会向法院起诉吗?回答如下:立刻想的只有84人,占16.8%,有时想的167人,占33.4%;不太想的207人,占41.4%;其他42人,占8.4%。但实际情况可能更复杂,有时想法和实际行动有相当大的距离,所以不太想用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的民众占绝大多数。而被问及“解决争议问题会采用哪种方式”时,47%的人选择私了,20%的人选择起诉,13%的人选择调解,5%的人选择仲裁,还有15%的人选择不知道。这也充分说明了市民采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还很薄弱。
3.对当前法律运行和实施情况的态度。在此次问卷调查中,特地设置了如下问题:1.“你认为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有18%的人认为人治好,另外82%的人认为法治好,这说明了泸州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提高。2.“你认为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法大还是权大?”,有55%的人认为是法大,有45%的人认为是权大,这反映了民众对法律运行情况还不是很满意。3.“当前法律是否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有52%的人认为发挥出了作用,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发挥作用,还有人认为没有感受到是否发挥了作用。
4.对社会现象的评价。社会现象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贪污腐败等社会影响强烈、相对关注较高的社会事件。比如:在被问及“你认为目前最应该抓紧惩办的是什么”?有47%的人认为是贪污腐败,有26%的人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有17%的人认为是公害犯罪,还有的人认为是食品安全和其他。当被问及“如果你及其亲友面临强拆,会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吗”?回答会的只有68人,占13.6%,回答不会的有234人,占46.8%,还有一部分人选择了不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面对这类事件时,并不太信賴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从以上四个方面的调查结果分析,可以看出,泸州市市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市民法律知识来源渠道单一,对法律理解较为片面。通过调查发现,市民了解学习法律基本上是依靠电视传媒渠道获得的,各种法制宣传教育由于时效短,覆盖面窄,仍然不能发挥出普法的效果,而且,较多市民只知道刑民法律,对行政诉讼法这类“民告官”的法律非常陌生,更谈不上依靠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诉讼意识较为薄弱,调解仲裁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公民的诉讼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解决利益纠纷、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寻求法律救济的心理基础。公民是否具有正确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在遇到矛盾和利益冲突时是否自觉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展。所以,尽快提高公民的诉讼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法制运行环境较差,法律权威性较弱。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它将是死法。在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在公民的心目中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废法、以权代法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其内在的根源就是对法律权威性的冷淡。第四,贪污腐败及其暴力犯罪的惩处任重道远。公正廉洁是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惩治腐败也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职责。总括起来,培养公民现代化的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是大局之需,也是应时之举。
二、公民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和谐的关键
对社会和谐的渴望,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追求,这本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在我国历史上,从古代的孔子、墨子、孟子,一直到近代以来的洪秀全、康有为等,对社会和谐都有过不少描述。在和谐社会的内涵各要素中,民主法治是基础,是决定性要素。一个社会和谐与否,首先要看其运作是否井然有序。社会的运作必须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无序化状态只会导致社会的混乱,而社会有序运转的唯一稳定有效的保证便是法律规则,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可见,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和谐社会对法治有一种内在的、本能的、必然的要求,法治是支撑和谐社会大厦的基本支柱,是判断社会是否公正与和谐的基本标志。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法治公正价值的顺利实现,又必须通过法治的有序价值来支撑。 然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实现法治和谐的关键。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实现,还存在很多症结,诸如法制结构的不合理、行政立法执法的偏颇、司法救济的不完善不及时、法律监督的缺失、当然也包括公民法律意识的模糊和薄弱等。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追求的是法治各环节的和谐。
虽然创建法治和谐乃至社会和谐之路面临诸多的问题,但在各要素中重要的有两个,其一是政府的治国方略,其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当代民主制国家大多数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也不例外,在党的十五大上就正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自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而另一个重要因素: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成为当前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中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探究法律意识,实现要弄清法律意识的内涵。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既不同于法律知识,也与社会意识的其他形式存在区别,同时法律意识有其自身的结构,比如: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等层次。而且法律意识有其独特的作用,其一,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其二,法律意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也有重要作用;其三,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无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力。
因此,可以说,公民现代化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治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关键的,它应当是社会和谐之路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培养和树立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形成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也才能使法治的参天大树枝繁叶茂。
三、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培养途径
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之实证分析表明,一方面,随着社会主義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与社会整体系统的转型过程相适应,法律意识也呈现出转型时期的特质,具有深刻的矛盾性和变动性。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全面实现,必须大力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那么,在当下中国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推进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呢?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培养途径着手。
1.法律至上,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虽然现代法律意识的内涵十分丰富,但最终还是要体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上,而且必须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然而要建成现代法治国家,就必须要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工作都依法进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权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也即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它要求法制完备而法律至上、政治廉明而民主完善、经济繁荣而社会安定,这样的国家,要求任何机构、组织及个人都受法律支配,都在法律之下从事各项工作和活动,尤其要求很好地保障人权,司法机关司法公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因此,法律至上的原则必须被确立在引领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之中,同时不仅要体现公民普通朴实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中,而且更要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因为普通民众是整个社会的主体,其行为必须要有一个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参照体系与评价标准,而这时如果国家赋予了宪法和法律崇高和无尚的地位,世事皆依法而定,那么社会民众最终将对法律产生强烈的依赖感,也才能最终为建成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根基。
2.制定良法,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欲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确立法律至上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是,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养,单单是法律的权威并不够,相反,公民及全社会赖以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精良的法律。亚里斯多德曾在巨著《政治学》中一语中的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因此,要确保公民不仅情感上认同,而且认识上真正接受国家法律制度,真正信服国家分配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正,要确保公民产生对法律的依赖和遵从,要确保公民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就必须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因为,遵从法律,服从法律就是公民自身权利义务实现的依靠,也是实现对正义的追求,进而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产生对法律的全面拜从的思想感情,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相统一的现代法律意识。
3.公正司法,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认为,公正不仅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司法的灵魂。“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不与公正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就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的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就要求通过司法手段矫正并消除这种法律关系的争议,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即恢复公正。很显然,司法的功能意义在本质上要求司法具有公正性。”{3}徐显明教授也指出:“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4}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火热进程中,必须要认真研究公正司法的基本内涵,重视对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形成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意义。
4.法律教育,塑造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途径。我国的法律教育或法学教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经历了坎坷和波折,但最近十年来却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社会价值来说,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化的基础;就教育整体来说,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形(下转第81页)(上接第77页)成最佳效益以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法律教育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其目标便是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提高公民基本的法律素养,培养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当然,在当今中国日新月异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发生变动和调整的频率较高,这就需要现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不断地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与时俱进,共同地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宏大进程。法律操作者的法律素质,推动法律工作者的知识更新,进而实现人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诚如斯,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以及全民族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必会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也必会实现。
[基金项目:2012年度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提高泸州市民法律素质的内容、方法与途径研究”(LZ12A34)的最终成果。课题组成员:程伟、张敏、周建波、王先俊、钟蜀峰、周文婧]
注释: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公丕祥,刘敏.论司法公正的价值底蕴及制度保障[J].法商研究,1999(5)
{4}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J].法学,1999(9)
(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责编:吕尚)
关键词:法律意识 法律素质 培养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2-076-03
法治社会的实现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仅依赖于立法与执法,更依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养成与法律素质的提高。当前,在建设和谐泸州,实现“繁荣大文化,改善大民生”过程中,泸州市市委书记刘国强同志在泸州市第七次党代会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泸州市民法律素质整体层次必须着力提高的要求,这反映出市民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的提高已经刻不容缓,同时也是立足泸州实际、着眼泸州未来的可行战略方案,必将引领泸州经济社会迈步新跨越、实现新发展。
一、当前泸州市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及其科学评价
为了准确把握当代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深刻探究影响建设法治社会的诸要素,最大程度地提高公民法律素养,课题组此次专门采用了以调查问卷形式为主的实地调研,以四川省泸州市民为样本,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500份。以街头、入户随机调查为主,结合部分行业调查,基本涵盖了社会各个阶层。问卷采用SPSS11.5进行数据的统计分析,调查结果较为客观地反映出泸州市民的法律意识现状,经过课题组将其归类汇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法律知识的来源及其对法律的理解。公民获得法律知识的途径和来源,由高到低依次为电视传媒45%、学校教育25%、报刊杂志13%、公益广告10%、互联网7%。可以看出,电视传媒是公民获取法律知识的第一渠道,遗憾的是,学校的法律教育及其普法教育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当前,我国已制定和颁布了数量庞大的法律,且已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实践中较多公民对部分法律文本非常陌生。比如:62.6%的公民不知道行政诉讼法, 即使知道行政诉讼法, 对其内容也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利用行政诉讼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对待争议问题和权利受损害时的态度。这个方面主要涉及公民的维权意识及其诸多争议解决手段是否发挥了作用,如,在本次调查中被问及:当你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会向法院起诉吗?回答如下:立刻想的只有84人,占16.8%,有时想的167人,占33.4%;不太想的207人,占41.4%;其他42人,占8.4%。但实际情况可能更复杂,有时想法和实际行动有相当大的距离,所以不太想用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利的民众占绝大多数。而被问及“解决争议问题会采用哪种方式”时,47%的人选择私了,20%的人选择起诉,13%的人选择调解,5%的人选择仲裁,还有15%的人选择不知道。这也充分说明了市民采用法律手段维权的意识还很薄弱。
3.对当前法律运行和实施情况的态度。在此次问卷调查中,特地设置了如下问题:1.“你认为人治好还是法治好?”,有18%的人认为人治好,另外82%的人认为法治好,这说明了泸州市民的法律意识有了极大提高。2.“你认为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是法大还是权大?”,有55%的人认为是法大,有45%的人认为是权大,这反映了民众对法律运行情况还不是很满意。3.“当前法律是否发挥出了应有的作用?”有52%的人认为发挥出了作用,有34%的人选择了没有发挥作用,还有人认为没有感受到是否发挥了作用。
4.对社会现象的评价。社会现象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刑事犯罪、贪污腐败等社会影响强烈、相对关注较高的社会事件。比如:在被问及“你认为目前最应该抓紧惩办的是什么”?有47%的人认为是贪污腐败,有26%的人认为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有17%的人认为是公害犯罪,还有的人认为是食品安全和其他。当被问及“如果你及其亲友面临强拆,会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吗”?回答会的只有68人,占13.6%,回答不会的有234人,占46.8%,还有一部分人选择了不知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公民面对这类事件时,并不太信賴依靠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从以上四个方面的调查结果分析,可以看出,泸州市市民的法律意识现状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市民法律知识来源渠道单一,对法律理解较为片面。通过调查发现,市民了解学习法律基本上是依靠电视传媒渠道获得的,各种法制宣传教育由于时效短,覆盖面窄,仍然不能发挥出普法的效果,而且,较多市民只知道刑民法律,对行政诉讼法这类“民告官”的法律非常陌生,更谈不上依靠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第二,维权意识有较大提高,但诉讼意识较为薄弱,调解仲裁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公民的诉讼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在解决利益纠纷、维护自己权利的过程中自觉运用法律,寻求法律救济的心理基础。公民是否具有正确的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识,在遇到矛盾和利益冲突时是否自觉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进展。所以,尽快提高公民的诉讼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法制运行环境较差,法律权威性较弱。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教授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因此,“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它将是死法。在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在公民的心目中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废法、以权代法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其内在的根源就是对法律权威性的冷淡。第四,贪污腐败及其暴力犯罪的惩处任重道远。公正廉洁是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惩治腐败也是党和国家的重要职责。总括起来,培养公民现代化的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质是大局之需,也是应时之举。
二、公民法律意识是实现法治和谐的关键
对社会和谐的渴望,并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追求,这本就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在我国历史上,从古代的孔子、墨子、孟子,一直到近代以来的洪秀全、康有为等,对社会和谐都有过不少描述。在和谐社会的内涵各要素中,民主法治是基础,是决定性要素。一个社会和谐与否,首先要看其运作是否井然有序。社会的运作必须依照既定的规则有序运行,无序化状态只会导致社会的混乱,而社会有序运转的唯一稳定有效的保证便是法律规则,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人们就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社会就有了和谐的基础。可见,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和谐社会对法治有一种内在的、本能的、必然的要求,法治是支撑和谐社会大厦的基本支柱,是判断社会是否公正与和谐的基本标志。与此同时,为了保障法治公正价值的顺利实现,又必须通过法治的有序价值来支撑。 然而,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是实现法治和谐的关键。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实现,还存在很多症结,诸如法制结构的不合理、行政立法执法的偏颇、司法救济的不完善不及时、法律监督的缺失、当然也包括公民法律意识的模糊和薄弱等。在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追求的是法治各环节的和谐。
虽然创建法治和谐乃至社会和谐之路面临诸多的问题,但在各要素中重要的有两个,其一是政府的治国方略,其二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当代民主制国家大多数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国也不例外,在党的十五大上就正式将依法治国方略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自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而另一个重要因素: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成为当前构建法治和谐社会中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
探究法律意识,实现要弄清法律意识的内涵。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既不同于法律知识,也与社会意识的其他形式存在区别,同时法律意识有其自身的结构,比如:法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等层次。而且法律意识有其独特的作用,其一,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其二,法律意识对于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也有重要作用;其三,法律意识的高低对于公民法律信仰的有无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力。
因此,可以说,公民现代化的法律意识的形成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法治国家是非常重要的,也是非常关键的,它应当是社会和谐之路得以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的先决条件。培养和树立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形成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法律才能找到自己的根,也才能使法治的参天大树枝繁叶茂。
三、当代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的培养途径
当代中国法律意识现代化之实证分析表明,一方面,随着社会主義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法律意识的现代化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与社会整体系统的转型过程相适应,法律意识也呈现出转型时期的特质,具有深刻的矛盾性和变动性。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推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全面实现,必须大力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战略目标。那么,在当下中国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推进法律意识的现代化呢?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培养途径着手。
1.法律至上,树立公民对法律的依赖感。虽然现代法律意识的内涵十分丰富,但最终还是要体现在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上,而且必须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然而要建成现代法治国家,就必须要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工作都依法进行,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人权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也即是实现法律对社会的全面控制。它要求法制完备而法律至上、政治廉明而民主完善、经济繁荣而社会安定,这样的国家,要求任何机构、组织及个人都受法律支配,都在法律之下从事各项工作和活动,尤其要求很好地保障人权,司法机关司法公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因此,法律至上的原则必须被确立在引领法治建设的全过程之中,同时不仅要体现公民普通朴实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中,而且更要体现在制度层面上。因为普通民众是整个社会的主体,其行为必须要有一个最为根本和重要的参照体系与评价标准,而这时如果国家赋予了宪法和法律崇高和无尚的地位,世事皆依法而定,那么社会民众最终将对法律产生强烈的依赖感,也才能最终为建成法治国家打下坚实的根基。
2.制定良法,确立公民的法律正义感。欲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确立法律至上是最基本的前提条件,但是,要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提高法律素养,单单是法律的权威并不够,相反,公民及全社会赖以遵守的法律必须是制定精良的法律。亚里斯多德曾在巨著《政治学》中一语中的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因此,要确保公民不仅情感上认同,而且认识上真正接受国家法律制度,真正信服国家分配的权利与义务是公正,要确保公民产生对法律的依赖和遵从,要确保公民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就必须制定出良好的法律。因为,遵从法律,服从法律就是公民自身权利义务实现的依靠,也是实现对正义的追求,进而从内心深处产生积极的法律认同感,产生对法律的全面拜从的思想感情,进而形成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相统一的现代法律意识。
3.公正司法,培养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现代法治理论普遍认为,公正不仅是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司法的灵魂。“在现代社会,司法应当以公正为价值取向,不与公正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公正与现代司法有着内在的联系。司法活动之所以启动,就在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争议,这一争议表明法律的公正原则发生了扭曲。这就要求通过司法手段矫正并消除这种法律关系的争议,使争议的法律关系恢复到争议前的状态,即恢复公正。很显然,司法的功能意义在本质上要求司法具有公正性。”{3}徐显明教授也指出:“司法是正义的守护神,对司法绩效的评价只能以正义为标准,或者正义为先。一旦义利倒置或者以利灭义,司法就会迷失自我,异变为功利的机器。”{4}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积极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火热进程中,必须要认真研究公正司法的基本内涵,重视对培养我国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形成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意义。
4.法律教育,塑造公民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途径。我国的法律教育或法学教育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虽然经历了坎坷和波折,但最近十年来却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其社会价值来说,法学教育是国家法治化的基础;就教育整体来说,法学教育是国民教育形(下转第81页)(上接第77页)成最佳效益以支持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方面。法律教育是人的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其目标便是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提高公民基本的法律素养,培养国家法治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法学专门人才。当然,在当今中国日新月异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发生变动和调整的频率较高,这就需要现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每一位成员不断地更新自己的专业知识,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与时俱进,共同地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宏大进程。法律操作者的法律素质,推动法律工作者的知识更新,进而实现人的法律意识的现代化。诚如斯,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以及全民族的现代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必会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也必会实现。
[基金项目:2012年度泸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提高泸州市民法律素质的内容、方法与途径研究”(LZ12A34)的最终成果。课题组成员:程伟、张敏、周建波、王先俊、钟蜀峰、周文婧]
注释: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希]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
{3}公丕祥,刘敏.论司法公正的价值底蕴及制度保障[J].法商研究,1999(5)
{4}徐显明.司法改革二十题[J].法学,1999(9)
(作者单位: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责编:吕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