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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侵权既是媒介自我净化的过程,更是媒体行业塑造自尊的过程
赌徒们往往豪阔大方,因为钱来得太容易,不需要劳动获得的利益也就不会珍惜;而一年四季躬耕于垄亩者,往往舍不得让一粒米浪费掉。
负责任、有追求的媒体,以专业的职业精神对待每一则新闻,许多时候是在艰难的环境下索隐事源、钩沉真相,正是这种躬耕垄亩的心力与行力,使得这些媒体对自己作品版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
然而,中国当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从1982年《商标法》颁行开始,《著作权法》则迟至1990年才出台,起步很晚。再加上中国的传统中,人们对知识产权本就缺乏尊重意识,于是,迄今,罔顾他人知识产权依然还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心理,对知识产品、精神产品依然不重视。尤其在以认同所谓“劳动价值论”为主导的思维方式下,知识产品不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劳动成果,也就不奇怪了。
无论个人还是团体,只要是认真对待自己工作的,必然也会认真呵护其工作成果的独占性,维护其不被外界侵扰与掠夺。而对于生产文字、精神作品者,除了上述因素,保护版权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防止因为他人的侵权而导致被别人误以为自己是侵权者,以便分清李逵与李鬼。
然而,当前中国媒介,还处在旧规则尚未全部打破、新规则未能有效确立的时代。媒体既缺乏自由,也缺乏自律。八股文一样的新闻报道所见多多,不负责、欠准确的报道也时有目睹。与此同时,媒介既有不重视版权自保者,更有随意侵犯他人权益者,有些媒介甚至以盗窃别的媒体产品的方式生存。
媒介的著作权保护处在混乱之中。有些媒体,因其专业水准较高,公信力强,长期以来被抄袭、剽窃、非法转载等侵权情况严重;有些媒体,尤其是某些网络媒体则直接或变相侵权使用他人作品。他们不是不懂知识产权,而是明知故犯,或者不觉得这有什么了不起,如孔乙己所谓“读书人的事怎么能算偷呢” !
正如某些企业因为商标被盗用、产品被造假而被挤垮,在这种形势下,如果负责任的媒体继续任由一些无良媒体侵权,即使不会被挤垮,至少也会受到很大损害。因此,媒体维权是势不得已。
然而,一般的侵权者抄袭某篇新闻稿,这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根本不是什么大事。如果走司法道路维权,在当前中国的诉讼制度下,维权的时、财、人力三项成本都很高,于被侵权者而言,很不划算。这就是中国与西方制度的很大差别。
《悲惨世界》里的冉阿让因为偷了一个面包而被判刑19年,这么重的刑罚中国人不能想象;原因在于,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刑法中,是否构成盗窃罪与盗窃的财产数量多少没有关系,这种罪刑所惩罚的是盗窃的行为本身;相应的社会心理,使得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保护也就有了基本的重视基础。
而中国的权益保护,无论什么样的权种,总是与物质性后果密切关联,而弱于精神性重视。正如那些盗窃自行车的盗车贼,他们所侵犯的财产权在物质性后果上并不算特别严重,而追索成本偏高,于是自行车盗窃泛滥成灾;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权成本之高,而获赔不确定性之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常常沦为空架子。惯常的侵权者以一种猥琐的占便宜心理侵权,加入并助长着“流行性猥琐”的社会环境。
对于这种“流行性猥琐”型的侵权行为,完全不予理睬显然不妥,而走通常的司法程序又成本过高。以曝光去激发人的廉耻感,使其自动停止侵权,并戒后来者,可以成为一种选择。
中国大陆媒体中,《财经》杂志可能是最早使用“反侵权公告”这种形式进行自我版权维护的。“反侵权公告”是一种以曝光、提醒乃至谴责侵权者的方式,促使侵权者自省而不继续侵权为目的的维权方式;其目的不在于彻底杜绝,而在于减少侵权。当然,这种做法有可能成为走向司法的前奏,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继《财经》杂志之后,还有多家媒体也采取此方法维权,“反侵权公告”的方式起到了一定的维权效益,对媒体自律提出了一个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不可偷盗。这一维权方法的现实效果显示,大量的媒体侵权行为的主要问题出在相应媒体的内部管理上。
目前中国以各种行业伦理规范为支撑的公民社会还很幼弱,新闻从业者良莠混杂,媒体无法以低成本的制度约束臻至管理上的高效,自身的管理漏洞较多,无法有效防止从业者的违规行动;同时,许多媒体即使有较严格的管理制度,但一旦涉及脸面亦容易护短。
于是,许多媒体对于因具体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侵权,虽然内心承认,对外却强硬,这在客观上保护了侵权行径,导致在版权维护问题的具体操作上,媒体与媒体之间无法达成共识。这些都提高了维权的难度。
自我维权的媒体,当然不会天真到以为用这区区“反侵权公告”就能摁住侵权者的手。因此,也有数家媒体直接使用司法手段对付侵权媒介。其中的案例值得关注。
目前,新闻界的版权侵权现象呈现出“前仆后继”的特征,一般柔性的反侵权虽阻止了部分侵权先行者的后续侵权,却无法完全阻挡后来者;即使刚性的诉讼手段也只能是“独家防范”。现实表明,反侵权工作是艰巨和长期的,这既是媒介自我净化的过程,也是媒体行业塑造自尊的过程。其中,坚决维权决不放弃的努力至为重要。惟此,中国的媒体行业才能真正形成维护版权、遵循道德规范的高度共识,使刚性的法律维护发挥出真正的儆戒震慑功能。■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本刊法律部首席法律顾问
背景
新闻反侵权在行动
2008年12月8日,《财经》杂志针对某媒体的抄袭及非法转载行为再发“反侵权公告”。这已是《财经》杂志自2006年1月发起“反侵权”行动以来的第23号“反侵权公告”。
在这三年里,《财经》杂志向媒体间的非法转载“潜规则”发出挑战,以曝光某些媒体侵权行为的方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新闻报道这一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将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与转播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内:除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以不经许可亦不付稿酬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此外,法定许可的制度还允许报刊不经许可地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他人已被刊登的作品。但前提是作品著作权人未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且转载人已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媒体的转载行为延伸至网络。2006年5月颁布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为规制网络空间的转载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为新闻媒体所发布的作品大多是时事性文章,媒体间相互免费转载似乎已成惯例,完全忽略了合理使用的前提——作者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
随着新闻行业竞争的越发激烈,各大媒体为鼓励原创、提高作品质量,都对自己的版权加以保护。如《财经》杂志即在2005年12月的“维权声明”中明示,凡欲转载本刊作品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获得明确授权。
此外,2000年11月颁行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更是明确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且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但是,免费且无需授权的转载似乎已成行业潜规则,网络的发达更便利了媒体间的转载行为。简单的“复制”“粘贴”,为网络信息的大量繁殖提供了最便捷的渠道,各式各样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除了未经授权的转载,媒体间抄袭、曲解篡编等行为亦屡见不鲜。
某些媒体部分转载他人已刊发的新闻作品,更改标题及作者,随即作为“原创”作品刊发;有的媒体使用“据媒体报道”“据知情人士”等说法,大段直接引用他人已刊发的报道;还有些媒体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再创作”,因理解偏差、以讹传讹,造成新闻严重失实,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有可能对新闻事件当事人造成伤害。
针对诸多的侵权事件,国内媒体纷纷展开维权行动。继《财经》杂志发布系列反侵权公告后,“人民网”也于2007年6月20日,就某网站的擅自转载行为发布了第一号反侵权公告;2008年2月21日,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经授权,代表《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商业评论》、21世纪网等媒体发出第一号反侵权公告。
除了利用公告加以谴责、曝光,亦有媒体直接拿起司法武器向侵权行为开战。2006年11月,《新京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TOM网站。《新京报》称,从2003年到2006年9月,TOM网站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其稿件作品,数量高达两万五千余篇,报社要求TOM网赔偿37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统计,200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26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66件,占5.86%;2006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55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85件,占5.47%;2007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88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400件,占21.22%;2008年上半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47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或者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1304件,占75%。
然而,面对“反侵权”,一些更为隐蔽、间接的侵权方式也不断花样翻新、数量递增,令人防不胜防。■
本刊实习记者 兰方/文
赌徒们往往豪阔大方,因为钱来得太容易,不需要劳动获得的利益也就不会珍惜;而一年四季躬耕于垄亩者,往往舍不得让一粒米浪费掉。
负责任、有追求的媒体,以专业的职业精神对待每一则新闻,许多时候是在艰难的环境下索隐事源、钩沉真相,正是这种躬耕垄亩的心力与行力,使得这些媒体对自己作品版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
然而,中国当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从1982年《商标法》颁行开始,《著作权法》则迟至1990年才出台,起步很晚。再加上中国的传统中,人们对知识产权本就缺乏尊重意识,于是,迄今,罔顾他人知识产权依然还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社会心理,对知识产品、精神产品依然不重视。尤其在以认同所谓“劳动价值论”为主导的思维方式下,知识产品不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劳动成果,也就不奇怪了。
无论个人还是团体,只要是认真对待自己工作的,必然也会认真呵护其工作成果的独占性,维护其不被外界侵扰与掠夺。而对于生产文字、精神作品者,除了上述因素,保护版权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防止因为他人的侵权而导致被别人误以为自己是侵权者,以便分清李逵与李鬼。
然而,当前中国媒介,还处在旧规则尚未全部打破、新规则未能有效确立的时代。媒体既缺乏自由,也缺乏自律。八股文一样的新闻报道所见多多,不负责、欠准确的报道也时有目睹。与此同时,媒介既有不重视版权自保者,更有随意侵犯他人权益者,有些媒介甚至以盗窃别的媒体产品的方式生存。
媒介的著作权保护处在混乱之中。有些媒体,因其专业水准较高,公信力强,长期以来被抄袭、剽窃、非法转载等侵权情况严重;有些媒体,尤其是某些网络媒体则直接或变相侵权使用他人作品。他们不是不懂知识产权,而是明知故犯,或者不觉得这有什么了不起,如孔乙己所谓“读书人的事怎么能算偷呢” !
正如某些企业因为商标被盗用、产品被造假而被挤垮,在这种形势下,如果负责任的媒体继续任由一些无良媒体侵权,即使不会被挤垮,至少也会受到很大损害。因此,媒体维权是势不得已。
然而,一般的侵权者抄袭某篇新闻稿,这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根本不是什么大事。如果走司法道路维权,在当前中国的诉讼制度下,维权的时、财、人力三项成本都很高,于被侵权者而言,很不划算。这就是中国与西方制度的很大差别。
《悲惨世界》里的冉阿让因为偷了一个面包而被判刑19年,这么重的刑罚中国人不能想象;原因在于,在许多西方国家的刑法中,是否构成盗窃罪与盗窃的财产数量多少没有关系,这种罪刑所惩罚的是盗窃的行为本身;相应的社会心理,使得他们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益保护也就有了基本的重视基础。
而中国的权益保护,无论什么样的权种,总是与物质性后果密切关联,而弱于精神性重视。正如那些盗窃自行车的盗车贼,他们所侵犯的财产权在物质性后果上并不算特别严重,而追索成本偏高,于是自行车盗窃泛滥成灾;大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权成本之高,而获赔不确定性之大,使得知识产权保护常常沦为空架子。惯常的侵权者以一种猥琐的占便宜心理侵权,加入并助长着“流行性猥琐”的社会环境。
对于这种“流行性猥琐”型的侵权行为,完全不予理睬显然不妥,而走通常的司法程序又成本过高。以曝光去激发人的廉耻感,使其自动停止侵权,并戒后来者,可以成为一种选择。
中国大陆媒体中,《财经》杂志可能是最早使用“反侵权公告”这种形式进行自我版权维护的。“反侵权公告”是一种以曝光、提醒乃至谴责侵权者的方式,促使侵权者自省而不继续侵权为目的的维权方式;其目的不在于彻底杜绝,而在于减少侵权。当然,这种做法有可能成为走向司法的前奏,适用于情节特别严重或屡教不改者。
继《财经》杂志之后,还有多家媒体也采取此方法维权,“反侵权公告”的方式起到了一定的维权效益,对媒体自律提出了一个基本的职业伦理要求——不可偷盗。这一维权方法的现实效果显示,大量的媒体侵权行为的主要问题出在相应媒体的内部管理上。
目前中国以各种行业伦理规范为支撑的公民社会还很幼弱,新闻从业者良莠混杂,媒体无法以低成本的制度约束臻至管理上的高效,自身的管理漏洞较多,无法有效防止从业者的违规行动;同时,许多媒体即使有较严格的管理制度,但一旦涉及脸面亦容易护短。
于是,许多媒体对于因具体工作人员失误导致的侵权,虽然内心承认,对外却强硬,这在客观上保护了侵权行径,导致在版权维护问题的具体操作上,媒体与媒体之间无法达成共识。这些都提高了维权的难度。
自我维权的媒体,当然不会天真到以为用这区区“反侵权公告”就能摁住侵权者的手。因此,也有数家媒体直接使用司法手段对付侵权媒介。其中的案例值得关注。
目前,新闻界的版权侵权现象呈现出“前仆后继”的特征,一般柔性的反侵权虽阻止了部分侵权先行者的后续侵权,却无法完全阻挡后来者;即使刚性的诉讼手段也只能是“独家防范”。现实表明,反侵权工作是艰巨和长期的,这既是媒介自我净化的过程,也是媒体行业塑造自尊的过程。其中,坚决维权决不放弃的努力至为重要。惟此,中国的媒体行业才能真正形成维护版权、遵循道德规范的高度共识,使刚性的法律维护发挥出真正的儆戒震慑功能。■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本刊法律部首席法律顾问
背景
新闻反侵权在行动
2008年12月8日,《财经》杂志针对某媒体的抄袭及非法转载行为再发“反侵权公告”。这已是《财经》杂志自2006年1月发起“反侵权”行动以来的第23号“反侵权公告”。
在这三年里,《财经》杂志向媒体间的非法转载“潜规则”发出挑战,以曝光某些媒体侵权行为的方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由于新闻报道这一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法》将对时事性文章的转载与转播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之内:除作者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可以不经许可亦不付稿酬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此外,法定许可的制度还允许报刊不经许可地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他人已被刊登的作品。但前提是作品著作权人未事先声明不得转载、摘编,且转载人已向著作权人支付稿酬。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媒体的转载行为延伸至网络。2006年5月颁布的《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为规制网络空间的转载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为新闻媒体所发布的作品大多是时事性文章,媒体间相互免费转载似乎已成惯例,完全忽略了合理使用的前提——作者未声明不得转载、摘编。
随着新闻行业竞争的越发激烈,各大媒体为鼓励原创、提高作品质量,都对自己的版权加以保护。如《财经》杂志即在2005年12月的“维权声明”中明示,凡欲转载本刊作品必须签订书面协议、获得明确授权。
此外,2000年11月颁行的《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更是明确规定,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应当同上述有关新闻单位签订协议,且应当注明新闻来源和日期。
但是,免费且无需授权的转载似乎已成行业潜规则,网络的发达更便利了媒体间的转载行为。简单的“复制”“粘贴”,为网络信息的大量繁殖提供了最便捷的渠道,各式各样的侵权行为层出不穷。
除了未经授权的转载,媒体间抄袭、曲解篡编等行为亦屡见不鲜。
某些媒体部分转载他人已刊发的新闻作品,更改标题及作者,随即作为“原创”作品刊发;有的媒体使用“据媒体报道”“据知情人士”等说法,大段直接引用他人已刊发的报道;还有些媒体对他人作品进行改编、“再创作”,因理解偏差、以讹传讹,造成新闻严重失实,不仅严重侵犯了相关著作权人的利益,还有可能对新闻事件当事人造成伤害。
针对诸多的侵权事件,国内媒体纷纷展开维权行动。继《财经》杂志发布系列反侵权公告后,“人民网”也于2007年6月20日,就某网站的擅自转载行为发布了第一号反侵权公告;2008年2月21日,广东二十一世纪出版有限公司经授权,代表《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商业评论》、21世纪网等媒体发出第一号反侵权公告。
除了利用公告加以谴责、曝光,亦有媒体直接拿起司法武器向侵权行为开战。2006年11月,《新京报》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TOM网站。《新京报》称,从2003年到2006年9月,TOM网站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其稿件作品,数量高达两万五千余篇,报社要求TOM网赔偿372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据统计,2005年北京市法院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26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66件,占5.86%;2006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55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85件,占5.47%;2007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885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400件,占21.22%;2008年上半年共受理一审著作权案件1147件,其中网络著作权案件或者与网络有关的著作权案件1304件,占75%。
然而,面对“反侵权”,一些更为隐蔽、间接的侵权方式也不断花样翻新、数量递增,令人防不胜防。■
本刊实习记者 兰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