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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黑龙江作为全国农业大省、产粮大省、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种植业保险在农业中的地位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分析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了影响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的诸多因素,并对加快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种植业保险;黑龙江省;农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59-01
种植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种类之一,是以农作物及林木为主要保险标的,对在生产或初加工过程中发生约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种植业保险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风险高、周期性强。黑龙江作为全国农业大省、产粮大省、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种植业保险在农业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因此,研究、发展种植业保险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种植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种植业保险最初是根据前苏联农业保险模式发展起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0年开始在北京试办棉花保险。1952年,除了西藏地区外,全国农村都试办了一些种植业保险险种。1958年10月,国务院全国财贸会议决定全部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82年我国又重新恢复和发展种植业保险。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了包括粮、棉、油、麻、糖、烟等多种种植业保险险种,为今后的种植业保险发展奠定了基础。近年来我国从事农业保险研究的相关人员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积极、有益的研究,探索出适合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目前我国种植业保险逐步包含了以下范围:粮食作物保险、经济作物保险、林木保险、水稻育苗大棚保险、其它种植保险。
二、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现状
多年来,黑龙江保险业始终坚持把服务“三农”和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作为经营宗旨,不断深化试点,扩大经营区域,拓展业务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提高保险业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水平。
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分别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目前我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种植业保险险种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和小麦。商业化模式自主推动的险种主要包括烤烟、林木等保险险种。我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了保費补贴,分别由中央、省、县级按比例承担;商业化运作的农业保险业务未给予保费补贴。
据统计,2007-2009三年累计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9.67亿元,承担风险保障338.26亿元,累计支付赔款21.7亿元,简单赔付率73.14%。截至2010年7月,我省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20亿元,承担风险保障128.86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承担面积5296万亩,保费收入11.71亿元。
三、影响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1.种植业保险经营管理难度大。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种植业灾害本身具有复杂性、伴发性的特点,致使种植业保险损失率的测定难度加大。二是种植业保险标的种类多、面积广,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灾后经济损失的评定困难。三是难以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赔付率。四是种植业保险业务管理难度大。比如农村交通不便,保险标的分散,不便于防灾防损和查勘理赔。由于查勘理赔存在难度,有时容易引发争议。五是农村耕地差异大,导致种植业参保率低。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低洼易涝地不允许参保。作出这种规定,主要是因为如果允许地级差的地参保,保险公司可能赔付不起。这给农民造成了保险公司只想赚钱、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感觉。然而在实际操作时,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只愿保地级差的地,不愿保地级好的地。这样,就出现了农民想保的保险公司不承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农民不愿保的矛盾局面。
2.保险业务难以满足农民需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品种较少。以黑龙江省海伦市为例,海伦市种植业保险只保水稻、大豆、玉米。而除了这三大作物,经济作物如瓜、菜等的种植面积也在逐年扩大。种植经济作物对农民增收有很大帮助,农民也有参保意愿,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提供相应险种。二是理赔金额低。以大豆为例,每亩理赔补偿一般在30元至120元,尚不足以完全补偿农民投入成本,农民当然无意愿投保。
3.地方财政保费补贴不足。近年来,黑龙江省对种植业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农民只需承担20%的保费,在一定程度上对我省种植业保险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但多数市县财政困难,没有能力按政策要求进行资金配套。
四、加快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的几点建议
1.合理调整种植业保险的基本单位,降低勘察难度,确保赔付更准确、合理。可以考虑将以户为基本单位调整为以屯(组)为基本单位,各屯(组)成立保险理事会,具体负责本屯(组)的保险工作。如因灾需要赔付的,由市、乡、村三级共同进行查勘定损和测产,确定出该屯(组)的综合赔付率以进行赔付。
2.推行“保险公司 龙头企业 农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保险合同,保费由企业来承担,农户只需与企业合作种植作物。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向龙头企业理赔,龙头企业再对农民进行补偿。可以解决农业保险直接面对农民存在的保险标的小、分布广、查勘难、理赔难,保险公司运营成本过高等问题。
3.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一方面应加强实地调查,科学制定损失理赔级别,合理确定保费、规范理赔流程,另一方面应按农户实际需要,增加种植业保险作物品种。
4.政府和社会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保险公司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投保人谎报、欺诈、骗取保费等不当行为,防止道德风险。
5.合理确定地方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财力状况,确定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分担比例,提高经济强县的分担比例,降低欠发达县的分担比例。同时,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增加对贫困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其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切实解决种粮大县种植业保费补贴资金难以到位的问题。
6.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我省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由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其他经营农业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联合建立种植业巨灾风险保险联合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关键词:种植业保险;黑龙江省;农业保险
中图分类号:F84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5-0159-01
种植业保险是农业保险的种类之一,是以农作物及林木为主要保险标的,对在生产或初加工过程中发生约定的灾害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种植业保险受自然因素的影响大、风险高、周期性强。黑龙江作为全国农业大省、产粮大省、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基地,种植业保险在农业中的地位尤为重要。因此,研究、发展种植业保险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种植业保险发展的历史及现状
我国种植业保险最初是根据前苏联农业保险模式发展起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0年开始在北京试办棉花保险。1952年,除了西藏地区外,全国农村都试办了一些种植业保险险种。1958年10月,国务院全国财贸会议决定全部停办国内保险业务。1982年我国又重新恢复和发展种植业保险。198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了包括粮、棉、油、麻、糖、烟等多种种植业保险险种,为今后的种植业保险发展奠定了基础。近年来我国从事农业保险研究的相关人员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上作了积极、有益的研究,探索出适合我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目前我国种植业保险逐步包含了以下范围:粮食作物保险、经济作物保险、林木保险、水稻育苗大棚保险、其它种植保险。
二、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现状
多年来,黑龙江保险业始终坚持把服务“三农”和落实国家惠农政策作为经营宗旨,不断深化试点,扩大经营区域,拓展业务领域,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保险体系,提高农业保险保障能力,提高保险业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水平。
目前,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分别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承办。目前我省确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种植业保险险种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和小麦。商业化模式自主推动的险种主要包括烤烟、林木等保险险种。我省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给予了保費补贴,分别由中央、省、县级按比例承担;商业化运作的农业保险业务未给予保费补贴。
据统计,2007-2009三年累计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29.67亿元,承担风险保障338.26亿元,累计支付赔款21.7亿元,简单赔付率73.14%。截至2010年7月,我省实现农业保险保费收入12.20亿元,承担风险保障128.86亿元。其中种植业保险承担面积5296万亩,保费收入11.71亿元。
三、影响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
1.种植业保险经营管理难度大。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种植业灾害本身具有复杂性、伴发性的特点,致使种植业保险损失率的测定难度加大。二是种植业保险标的种类多、面积广,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灾后经济损失的评定困难。三是难以制定科学合理的保险费赔付率。四是种植业保险业务管理难度大。比如农村交通不便,保险标的分散,不便于防灾防损和查勘理赔。由于查勘理赔存在难度,有时容易引发争议。五是农村耕地差异大,导致种植业参保率低。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低洼易涝地不允许参保。作出这种规定,主要是因为如果允许地级差的地参保,保险公司可能赔付不起。这给农民造成了保险公司只想赚钱、不愿意承担责任的感觉。然而在实际操作时,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只愿保地级差的地,不愿保地级好的地。这样,就出现了农民想保的保险公司不承保、保险公司承保的农民不愿保的矛盾局面。
2.保险业务难以满足农民需求。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品种较少。以黑龙江省海伦市为例,海伦市种植业保险只保水稻、大豆、玉米。而除了这三大作物,经济作物如瓜、菜等的种植面积也在逐年扩大。种植经济作物对农民增收有很大帮助,农民也有参保意愿,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提供相应险种。二是理赔金额低。以大豆为例,每亩理赔补偿一般在30元至120元,尚不足以完全补偿农民投入成本,农民当然无意愿投保。
3.地方财政保费补贴不足。近年来,黑龙江省对种植业实行保费补贴政策,农民只需承担20%的保费,在一定程度上对我省种植业保险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但多数市县财政困难,没有能力按政策要求进行资金配套。
四、加快黑龙江省种植业保险发展的几点建议
1.合理调整种植业保险的基本单位,降低勘察难度,确保赔付更准确、合理。可以考虑将以户为基本单位调整为以屯(组)为基本单位,各屯(组)成立保险理事会,具体负责本屯(组)的保险工作。如因灾需要赔付的,由市、乡、村三级共同进行查勘定损和测产,确定出该屯(组)的综合赔付率以进行赔付。
2.推行“保险公司 龙头企业 农户”模式。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与农业龙头企业签订保险合同,保费由企业来承担,农户只需与企业合作种植作物。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向龙头企业理赔,龙头企业再对农民进行补偿。可以解决农业保险直接面对农民存在的保险标的小、分布广、查勘难、理赔难,保险公司运营成本过高等问题。
3.提高农业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一方面应加强实地调查,科学制定损失理赔级别,合理确定保费、规范理赔流程,另一方面应按农户实际需要,增加种植业保险作物品种。
4.政府和社会应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保险公司欺瞒、误导和出险后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严厉打击投保人谎报、欺诈、骗取保费等不当行为,防止道德风险。
5.合理确定地方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财力状况,确定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分担比例,提高经济强县的分担比例,降低欠发达县的分担比例。同时,增加对县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特别是增加对贫困县的财政转移支付,使其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切实解决种粮大县种植业保费补贴资金难以到位的问题。
6.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在我省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由国内专业再保险公司和其他经营农业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联合建立种植业巨灾风险保险联合体,共同承担巨灾风险,提供保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