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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初选、复选、海选、大选”,这些词充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 大到政治选举,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总统选举、奥运会主办城市推选,小到班级干部的选举,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参与过选举或被选举. 用数学眼光看“选举”,你对“选举”的认识有多少呢?
一、 选举方法与策略选举
就我们常识范围而言,选举方法可以列出下面几种:
第一法:多数原则. 以获最多票的议案作为表决结果, 要注意的是, 其实支持该议案的投票人(下称赢家)未必是最大多数. (此法由于民意不浓, 现在已经基本不用).
第二法:大多数原则. 以获半数以上(常称简单多数)票数的议案作为表决结果.
第三法:逐轮表决. 在大多数原则下, 将所有议案两两进行表决,能在捉对表决中每次都胜出的议案才作为表决结果(其时赢家称之为鹰派赢家).
第四法:记分法. 选举人以递降方式给诸议案打分并累计积分,以各议案累积分多少排出次序,获最高分的议案为表决结果.
任何选举结果的公平性首先表现在: 不管采用的是什么选举方法,选举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代表了相对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对一个同时是数学家的社会学家来说,他就要进一步问:多数是不是意味着绝大多数?有没有一个使全社会都满意的选举办法?
在正常情况下,上述任何一种表决方式都可以得出令人满意的选举结果. 但是, 使选举理论变得复杂起来的原因,是由于策略表决的出现. 所谓策略表决,意思是某些选举人为了集团利益或别的原因,在选法中故意不按照自己的偏爱和意向次序进行投票. 在我们日常生活里,通常被认为是投机表决而不足为训,但在外交、军事或合资企业里, 则是一种合法的选择.
二、 选举结果与选举规则
一个重要的理论是:在竞选者实力接近的时候(各方支持者数量差不多),选举结果只是对选举规则的反映,而不一定是对选民意见的反映. 什么叫对选举规则的反映?这结论听起来怎么有点违背常理.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例如:假设有三个候选人A,B,C. 11 个人来投票,每个投票人列出他们对这三个人的支持程度,也就是给这三个人排一个从支持到不支持的序. 结果如下:
3人:A>B>C
2人:A>C>B
2人:B>C>A
4人:C>B>A
如果选举规则是每人只选一个人,根据上面列出的表我们可以看出A会赢. 只选一个人的结果是A>C>B(得票依次是5,4,2). 如果选举规则是每人可以选两人,然后再从前两名中挑出得票最多的(相当于初选加复选),我们可以看到其结果是B>C>A(得票依次是9,8,5). 这个例子说明,同样的选民,同样的意向,因为选举规则的不同可以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还有一些地方(比如欧洲一些地方的选举)对意向采用Borda加权(起始于1770年). 对每个意向表,第一名得两分,第二名得一分. 最后把每个人的得分加起来看谁的分多谁当选. 如果对上面的意向表采用这个Borda 加权,我们得出另一个不同的结果C>B>A(依次得分是12,11,10). 如果用另外的加权方法,我们还可以得出别的不同结果. 同样的意向表,不同的加权,到底会产生多少个不同的结果?有定理说:对N个候选人,存在一个意向表使得不同的加权会产生(N-1)·(N-1)!(“!”读作“阶乘”)个不同的结果. 显然,对加权的限制是前面的权要大于或等于后面的权,另外还要求最后一名的权是0.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有10个候选人(比如美国的总统初选),同样的意向表可以产生超过三百万种不同的结果.
有人说数学上证明的存在例子都是人为造出来的特殊情况,实际选举出现这种特例的机会是不多的. 对这些怀疑者正好有另一个定理等在那里回答. 该定理说:如果有三个候选人,他们的支持度差不多(没有人有特别大的优势),则有大于三分之二的可能性(实际数是69%)选举规则会改变选举结果. 三分之二可不是一个小数,比一半大多了. 也就是说当各方实力接近的时候,选举规则会改变选举结果的时候比不会改变结果的时候多一倍. 以美国2008年的大选为例,如果把全体美国人的意向列一个意向表,我们几乎可以肯定不同的规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也就是说对这个意向表不同的加权可以产生希拉里赢,或者奥巴马赢,或者麦凯恩赢.
三、 数学之眼看美国总统选举
美国总统大选日那天,愿意投票的美国人将把选票投给自己喜欢的总统候选人,这一投票过程称为普选. 然而,很可能会出现这种可能:某位候选人在普选中获胜,但却把总统的位置输给了对手.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美国总统大选制度有点特别,最后决定大选胜负的不是选民票而是选举人票. 美国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与该州国会席位数相等. 某位总统候选人在哪个州赢得多数选民票,即赢得这个州的全部选举人票. 这种制度的一个可能结果,就是赢得少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反而取得最后的胜利.
例如,甲、乙两人竞选总统,假设只有大小两个州,大州有100张选民票,10张选举人票;小州有10张选民票,1张选举人票. 两位候选人赢得选民票的情况如下:甲在大州得51张,在小州得0张,共51张;乙在大州得49张,在小州得10张,共59张. 显然,乙赢得的选民票比甲多. 再看选举人票. 由于甲在大州赢得多数选民票,因此他赢得大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即甲得10张选举人票;而乙赢得小州的全部选民票,即乙得1张选举人票. 甲赢得的选举人票比乙多,最后结果是甲赢得大选.
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次.
四、 一个不可能性定理
有关选举理论最重要的一项研究,是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史坦福大学教授阿罗(J-K.Arow)在1951年发表的一条定理,它正好回答了我们的问题.
J-K.Arow不可能性定理:绝对公平的选举系统是不存在的.
他的证明用到了数学基础中的公理方法(常称ZFC), 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数学分支,已经完全超出我们的范围. 但是,用不多的数学却可以证明,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每一张意向偏爱表,总可以找到一个记分法, 让一个指定的候选人当选.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华罗庚实验学校)
一、 选举方法与策略选举
就我们常识范围而言,选举方法可以列出下面几种:
第一法:多数原则. 以获最多票的议案作为表决结果, 要注意的是, 其实支持该议案的投票人(下称赢家)未必是最大多数. (此法由于民意不浓, 现在已经基本不用).
第二法:大多数原则. 以获半数以上(常称简单多数)票数的议案作为表决结果.
第三法:逐轮表决. 在大多数原则下, 将所有议案两两进行表决,能在捉对表决中每次都胜出的议案才作为表决结果(其时赢家称之为鹰派赢家).
第四法:记分法. 选举人以递降方式给诸议案打分并累计积分,以各议案累积分多少排出次序,获最高分的议案为表决结果.
任何选举结果的公平性首先表现在: 不管采用的是什么选举方法,选举结果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代表了相对多数选举人的意志. 对一个同时是数学家的社会学家来说,他就要进一步问:多数是不是意味着绝大多数?有没有一个使全社会都满意的选举办法?
在正常情况下,上述任何一种表决方式都可以得出令人满意的选举结果. 但是, 使选举理论变得复杂起来的原因,是由于策略表决的出现. 所谓策略表决,意思是某些选举人为了集团利益或别的原因,在选法中故意不按照自己的偏爱和意向次序进行投票. 在我们日常生活里,通常被认为是投机表决而不足为训,但在外交、军事或合资企业里, 则是一种合法的选择.
二、 选举结果与选举规则
一个重要的理论是:在竞选者实力接近的时候(各方支持者数量差不多),选举结果只是对选举规则的反映,而不一定是对选民意见的反映. 什么叫对选举规则的反映?这结论听起来怎么有点违背常理. 要说清楚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例子.
例如:假设有三个候选人A,B,C. 11 个人来投票,每个投票人列出他们对这三个人的支持程度,也就是给这三个人排一个从支持到不支持的序. 结果如下:
3人:A>B>C
2人:A>C>B
2人:B>C>A
4人:C>B>A
如果选举规则是每人只选一个人,根据上面列出的表我们可以看出A会赢. 只选一个人的结果是A>C>B(得票依次是5,4,2). 如果选举规则是每人可以选两人,然后再从前两名中挑出得票最多的(相当于初选加复选),我们可以看到其结果是B>C>A(得票依次是9,8,5). 这个例子说明,同样的选民,同样的意向,因为选举规则的不同可以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
还有一些地方(比如欧洲一些地方的选举)对意向采用Borda加权(起始于1770年). 对每个意向表,第一名得两分,第二名得一分. 最后把每个人的得分加起来看谁的分多谁当选. 如果对上面的意向表采用这个Borda 加权,我们得出另一个不同的结果C>B>A(依次得分是12,11,10). 如果用另外的加权方法,我们还可以得出别的不同结果. 同样的意向表,不同的加权,到底会产生多少个不同的结果?有定理说:对N个候选人,存在一个意向表使得不同的加权会产生(N-1)·(N-1)!(“!”读作“阶乘”)个不同的结果. 显然,对加权的限制是前面的权要大于或等于后面的权,另外还要求最后一名的权是0. 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有10个候选人(比如美国的总统初选),同样的意向表可以产生超过三百万种不同的结果.
有人说数学上证明的存在例子都是人为造出来的特殊情况,实际选举出现这种特例的机会是不多的. 对这些怀疑者正好有另一个定理等在那里回答. 该定理说:如果有三个候选人,他们的支持度差不多(没有人有特别大的优势),则有大于三分之二的可能性(实际数是69%)选举规则会改变选举结果. 三分之二可不是一个小数,比一半大多了. 也就是说当各方实力接近的时候,选举规则会改变选举结果的时候比不会改变结果的时候多一倍. 以美国2008年的大选为例,如果把全体美国人的意向列一个意向表,我们几乎可以肯定不同的规则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也就是说对这个意向表不同的加权可以产生希拉里赢,或者奥巴马赢,或者麦凯恩赢.
三、 数学之眼看美国总统选举
美国总统大选日那天,愿意投票的美国人将把选票投给自己喜欢的总统候选人,这一投票过程称为普选. 然而,很可能会出现这种可能:某位候选人在普选中获胜,但却把总统的位置输给了对手.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美国总统大选制度有点特别,最后决定大选胜负的不是选民票而是选举人票. 美国各州选举人票的数量,与该州国会席位数相等. 某位总统候选人在哪个州赢得多数选民票,即赢得这个州的全部选举人票. 这种制度的一个可能结果,就是赢得少数选民票的总统候选人反而取得最后的胜利.
例如,甲、乙两人竞选总统,假设只有大小两个州,大州有100张选民票,10张选举人票;小州有10张选民票,1张选举人票. 两位候选人赢得选民票的情况如下:甲在大州得51张,在小州得0张,共51张;乙在大州得49张,在小州得10张,共59张. 显然,乙赢得的选民票比甲多. 再看选举人票. 由于甲在大州赢得多数选民票,因此他赢得大州的全部选举人票,即甲得10张选举人票;而乙赢得小州的全部选民票,即乙得1张选举人票. 甲赢得的选举人票比乙多,最后结果是甲赢得大选.
这种情况在美国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两次.
四、 一个不可能性定理
有关选举理论最重要的一项研究,是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史坦福大学教授阿罗(J-K.Arow)在1951年发表的一条定理,它正好回答了我们的问题.
J-K.Arow不可能性定理:绝对公平的选举系统是不存在的.
他的证明用到了数学基础中的公理方法(常称ZFC), 这是一个十分困难的数学分支,已经完全超出我们的范围. 但是,用不多的数学却可以证明,在一定条件下,对于每一张意向偏爱表,总可以找到一个记分法, 让一个指定的候选人当选.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坛市华罗庚实验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