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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制现代化过程中,传统法与现代法纠结在一起,不利因素和与有利因素相互消长。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发达。法制现代化的结果状态是法治。现代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表现在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利益多元化、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充分发展、人的自由的实现和个性解放等方面。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 转型 法治 市民社会
一、法制现代化的转型
中国社会正在进行一场全面而深刻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道德等等所有方面都会产生历史性的变革。这些变革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既是一场从传统向现代的法制转型;转型的内容包含了以下方面:(1)从传统的专制、人治到现代的民主法治;(2)从传统的义务本位到现代社会的权利本位;(3)从传统的宗法伦理法到现代理性法;(4)从传统的诸法合体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5)从传统的司法擅断主义到现代的司法程序化。可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转型,完全是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制革命。这场法制革命的动力,既有国内本土因素推动,也离不开法律国际化趋势的促成。
法制现代化是整个社会全面实现现代化改革大系统的子系统。因此,法制现代化的本土动力来自我国社会现代化的系列改革;现代市场经济、商品社会和民主制度的建设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独立自主、等价交换的理念,迫切要求国家建立一种对个人主体权利尊重、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充满自由的法律体制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各国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中,法制变革也呈现出一种国际化趋势,即所谓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它主要是指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过程中,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的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这使得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彼此接近乃至融合 ,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当代世界法制国际化进程是一种客观大趋势,国家需要成为国际事务的重要参与者,就必须使国内法顺应国际社会的法律合作、融合乃至局部统一的趋势,这是法制现代化的外部动力。
必须强调的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弥。现代化更多的是本国传统与现代文化类型的冲突与变异,具有价值选择与重构的意味。中国传统儒家法是一种"身份法",个人的权利义务首先来源于"身份",身份决定着一个人的地位和尊严,脱离了身份关系的人在精神上难以生存;长久如此如此必然造就人的身份意识发达而权利、法律意识弱化。所以,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不仅在于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发达。法制观念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权利的现代法律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二、法制现代化的结果状态是法治
法治是指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是国家以主体身份用法来治理和统治社会和人民。现代法治的基本特点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公民平等的享有人权、自由和民主;社会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执行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约束和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组织及个人行为的根本标准。法制现代化的内容可以总结为:由专制走向民主,由义务走向权利,由君权走向人权,由人治走向法治;由等级特权走向分权与司法独立。法治的基础是民主与人权,专制独裁只能造成人治。法治的呼唤与中国传统法"礼治"的追求和对伦理道德的高度重视发生着极大冲突。中国传统法是以人际和谐和天下太平的社会秩序为最重要价值理想的,义务、隐忍、自律的伦理道德是实现这一理想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人主体的独立和个性的发展,以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有权利,而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人的现代化意义也在于此。现代法治高度重视法律的权威性,而不是仅仅把法律视为道德的附庸,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在此意义上,法制现代化是与法治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法治成为衡量法制现代化的关键性指标。
三、现代市民社会构想
从历史上看,"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西方国家的产物,最早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一般指与野蛮社会相区别的文明社会;近代国家生产后,"市民社会"则是指在那些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①这个概念是讲,市民社会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一种社会存在,它所界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要在国家和社会的两个方面中保证社会的独立存在,不受国家的干扰。而在这种社会独立存在的空间里,社会的自由和高度的自治可以得到保证,从而可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充分自主性的发挥。而社会成员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自我组合起来,依据不同的利益和需求,成立各种自治社会组织进行活动,并可以进一步进入政治活动领域,以确认自己的不同于其他集团的利益表达。所有这些活动都是有法律作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是个人自主与成立社会组织的自由。因此总起来讲,市民社会应该是建立在个人从事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基础上并与国家相脱离的社会空间。在这个空间里,社会本着自愿的原则,自我组织、自我规则、高度自治。这种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在法治的框架下自我运转,并与国家权力相制衡。
市民社会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种状态后,发展到現代呈现为"法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应相关形态,即现代市民社会。现代市民社会与法治国家密切相关,市民社会内化着现代法治的价值。市民社会在于培植独立于国家并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私人自治领域和与国家权力制衡的社会自治领域;同时,法治发展的目标在于使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在社会领域内实现依法实行社会自治的秩序状况,在政治国家的领域内严格依法运行、配置、限制政治权力。可见,实现社会依法自治,在对公权力有效控制和私权利的有力保护中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市民社会建构和法治发展的同一目标。因此,既可以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一种现代社会形态,也可以将其视为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这种社会或价值具备如下基本特征:
(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利益多元化。市民社会的基本运作机制是一种相对自主的运作方式。首先,体现这种特殊运作机制的就是它的契约型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必须摆脱各种社会限制和束缚,能根据市场规律独立自主地判断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平等地与他人进行竞争和交易。市民这种经济地位的独立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内在地规定了市民社会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市民社会可以看作是一个由许多相互关联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拥有自身的内在动力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从而独立于政治或国家。②现代法治在价值上是对契约、自由、权利和正义的诉求,在形式上是理性化和个体化的运动主线,而在社会结构上则是市民社会的勃兴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并获得了与国家的并立发展,使人类由等级特权社会逐步步入自由平等的公民社会,同时造就了社会利益的普遍分化、社会结构的多重建构以及社会成员的普遍权利要求和多元价值期望,进而形成多元分立的社会权力以及公私领域的明显分离。因之,任何一种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在内)都无法确立和推行单一、独占性原则,并必须为自身的存在和运行寻求合法性。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多元化的权力和权利,都处于多重冲突与协调的复杂情境之中。为此,便产生了对理性规则的多样性诉求,法律至上的精神便得以确立。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充分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市民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市民社会的各个基本要素,打破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控制,使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生活的主体。市场经济的自由产权制度划定了国家权力的最后边界,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推动了经济成分的复杂化和所有制关系的全面变革,导致社会多元化、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得社会阶层结构已不再是"两个阶级、一个阶层"(比如,我国建国以来分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出现了不断增多并且在扩大的企业家阶层和社会中间阶层。同时,相对独立的社团与非行政化的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各种非赢利性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日益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政治国家代表"公"的领域,而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是相对于政治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依附于国家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充分发达和高度自治;社区成为居民民主管理的基础单位。各种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和自主意识不断觉醒和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在运用财产权和自由权的过程中,培养了宽容、合作和团结的精神,形成了一种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习惯和能力,并通过自由结社形成了一些自我组织。这些自我组织的地位彼此独立且平等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完全独立与平等,既不受政府公权力的侵犯,也不受其他主体的干扰。各利益主体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为其利益规划,并通过自由博弈的方式来达致各种利益格局间的平衡。③与此同时,法治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法律保障,并通过抽象立法行为与具体的执法、司法行为,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市民社会则作为制衡国家的力量,培育和发展多元利益集团,为民主政治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人的自由的實现和个性解放。市民社会中,个人自由得到明确承认,个人不再是国家的附庸,而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权利人存在,要求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内,能够自由地创造和获取财富,独立地处理私人事务而不是由政府官员包办代替。为确保个人享有自由地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市民社会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域,在政治国家之外实现自治,并使人性得到解放。首先,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意思自治的人的自主人格的确立。市民社会的根本构造是由"自由的个人"所成立。"自由的个人"是挣脱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以及个性解放后独立存在的自在体。其次,法治国家的确立和市民意识的形成。法治国家是权力受到制约、人权得到保障、公民自由充分享有的"服务者",实质就是指能够承载并确立自主的个人人格和市民意识的体系化的特定机制。以自由意识、平等意识以及主权意识为核心内容的、内化为市民主体的思维方式并指导其自主行为的意识就是市民意识。最后,人性得到解放。现代市民社会中的的人性,已远不局限于善恶的检讨,也不再属于道德(或宗教)考察的对象,而是成为心理主义的描述对象,人的现实的欲求成为"自然应当",欲望的正当化本身成了理性精神的表征;④ "今生的幸福不在于心满意足的不求上进。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极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终止欲望的人,和感觉与印象停顿的人一样,同样无法生活下去。幸福就是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刻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因此,所有的人的自愿行为和倾向便不但是要求得满意的生活,而且要保证这种生活,所不同的只是方式有别而已。"⑤人不再是上帝的制造物或者天命的附属品,而是被视为自然地产物。人的现实感性和欲求成为界定人性的关键,七情六欲因此得以正当化,自然人的价值、尊严和个性由此而得到前所未有的肯定和张扬。⑥
注释:
①邓正来:《邓正来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0-17页。
②马建兴:《"市民社会"概念的意义及其与法治的辩证关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总第67期。
③马建兴:《"市民社会"概念的意义及其与法治的辩证关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总第67期。
④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2页。
⑥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参考文献:
[1]邓正来:《邓正来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 年版。
[3]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关键词:法制现代化 转型 法治 市民社会
一、法制现代化的转型
中国社会正在进行一场全面而深刻改革。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方式、意识形态、道德等等所有方面都会产生历史性的变革。这些变革表现在法律制度上既是一场从传统向现代的法制转型;转型的内容包含了以下方面:(1)从传统的专制、人治到现代的民主法治;(2)从传统的义务本位到现代社会的权利本位;(3)从传统的宗法伦理法到现代理性法;(4)从传统的诸法合体到现代法律体系的形成;(5)从传统的司法擅断主义到现代的司法程序化。可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转型,完全是一场轰轰烈烈的法制革命。这场法制革命的动力,既有国内本土因素推动,也离不开法律国际化趋势的促成。
法制现代化是整个社会全面实现现代化改革大系统的子系统。因此,法制现代化的本土动力来自我国社会现代化的系列改革;现代市场经济、商品社会和民主制度的建设以及人们日益增长的充分体现市场主体的平等自由、独立自主、等价交换的理念,迫切要求国家建立一种对个人主体权利尊重、人人平等、相互尊重、充满自由的法律体制和有效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各国在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中,法制变革也呈现出一种国际化趋势,即所谓法律发展的国际化;它主要是指在法律文化的传播与交流过程中,各个主权国家的法律制度蕴涵着世界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的共同的基本法律准则,这使得各国的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彼此接近乃至融合 ,进而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联结的国际性法律发展趋势。当代世界法制国际化进程是一种客观大趋势,国家需要成为国际事务的重要参与者,就必须使国内法顺应国际社会的法律合作、融合乃至局部统一的趋势,这是法制现代化的外部动力。
必须强调的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的国际化趋势不意味着对法律本土化或民族化的消弥。现代化更多的是本国传统与现代文化类型的冲突与变异,具有价值选择与重构的意味。中国传统儒家法是一种"身份法",个人的权利义务首先来源于"身份",身份决定着一个人的地位和尊严,脱离了身份关系的人在精神上难以生存;长久如此如此必然造就人的身份意识发达而权利、法律意识弱化。所以,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因素不仅在于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培养公民现代法律意识。法制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一个国家的法制现代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否发达。法制观念现代化的基本价值取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权利的现代法律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二、法制现代化的结果状态是法治
法治是指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而不是国家以主体身份用法来治理和统治社会和人民。现代法治的基本特点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国家权力受到制约;公民平等的享有人权、自由和民主;社会的统治形式和统治手段是法律;国家机关不仅仅执行法律,而且其本身也为法律所约束和支配;法律是衡量国家、组织及个人行为的根本标准。法制现代化的内容可以总结为:由专制走向民主,由义务走向权利,由君权走向人权,由人治走向法治;由等级特权走向分权与司法独立。法治的基础是民主与人权,专制独裁只能造成人治。法治的呼唤与中国传统法"礼治"的追求和对伦理道德的高度重视发生着极大冲突。中国传统法是以人际和谐和天下太平的社会秩序为最重要价值理想的,义务、隐忍、自律的伦理道德是实现这一理想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而现代法治的核心价值就在于人主体的独立和个性的发展,以法律提供可靠的手段来保障每个公民自由地合法地享有权利,而免受他人专横意志的摆布,人的现代化意义也在于此。现代法治高度重视法律的权威性,而不是仅仅把法律视为道德的附庸,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在此意义上,法制现代化是与法治内在地结合在一起的。法治成为衡量法制现代化的关键性指标。
三、现代市民社会构想
从历史上看,"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是西方国家的产物,最早自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一般指与野蛮社会相区别的文明社会;近代国家生产后,"市民社会"则是指在那些源出于保护个人自由的思考以及反对政治专制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源出于对市场经济的弘扬以及对国家干预活动的应对的近代自由主义经济思想的基础上而逐渐产生的相对于国家以外的实体社会;①这个概念是讲,市民社会是相对于国家而言的一种社会存在,它所界定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要在国家和社会的两个方面中保证社会的独立存在,不受国家的干扰。而在这种社会独立存在的空间里,社会的自由和高度的自治可以得到保证,从而可以保证社会成员的充分自主性的发挥。而社会成员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和价值,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自我组合起来,依据不同的利益和需求,成立各种自治社会组织进行活动,并可以进一步进入政治活动领域,以确认自己的不同于其他集团的利益表达。所有这些活动都是有法律作为基础的。市民社会中最重要的是个人自主与成立社会组织的自由。因此总起来讲,市民社会应该是建立在个人从事经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基础上并与国家相脱离的社会空间。在这个空间里,社会本着自愿的原则,自我组织、自我规则、高度自治。这种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在法治的框架下自我运转,并与国家权力相制衡。
市民社会在人类历史上经历了"自然状态与市民社会"与"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种状态后,发展到現代呈现为"法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对应相关形态,即现代市民社会。现代市民社会与法治国家密切相关,市民社会内化着现代法治的价值。市民社会在于培植独立于国家并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私人自治领域和与国家权力制衡的社会自治领域;同时,法治发展的目标在于使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在社会领域内实现依法实行社会自治的秩序状况,在政治国家的领域内严格依法运行、配置、限制政治权力。可见,实现社会依法自治,在对公权力有效控制和私权利的有力保护中实现两者的平衡是市民社会建构和法治发展的同一目标。因此,既可以把市民社会看作是与现代法治相联系的一种现代社会形态,也可以将其视为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这种社会或价值具备如下基本特征:
(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利益多元化。市民社会的基本运作机制是一种相对自主的运作方式。首先,体现这种特殊运作机制的就是它的契约型规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必须摆脱各种社会限制和束缚,能根据市场规律独立自主地判断和选择,在此基础上平等地与他人进行竞争和交易。市民这种经济地位的独立性和经济行为的自主性内在地规定了市民社会是一个自我管理的社会。在某种意义上,市民社会可以看作是一个由许多相互关联的生产、交易和消费行为构成的总和,拥有自身的内在动力和不受外界影响的规律,从而独立于政治或国家。②现代法治在价值上是对契约、自由、权利和正义的诉求,在形式上是理性化和个体化的运动主线,而在社会结构上则是市民社会的勃兴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近代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并获得了与国家的并立发展,使人类由等级特权社会逐步步入自由平等的公民社会,同时造就了社会利益的普遍分化、社会结构的多重建构以及社会成员的普遍权利要求和多元价值期望,进而形成多元分立的社会权力以及公私领域的明显分离。因之,任何一种权力(包括国家权力在内)都无法确立和推行单一、独占性原则,并必须为自身的存在和运行寻求合法性。普遍利益和特殊利益、多元化的权力和权利,都处于多重冲突与协调的复杂情境之中。为此,便产生了对理性规则的多样性诉求,法律至上的精神便得以确立。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充分发展。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了市民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形成了市民社会的各个基本要素,打破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高度控制,使大量的个人和组织摆脱了政治权力的束缚,成为非政治生活的主体。市场经济的自由产权制度划定了国家权力的最后边界,拓展了市民社会的活动空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推动了经济成分的复杂化和所有制关系的全面变革,导致社会多元化、社会结构变化和社会阶层的分化。使得社会阶层结构已不再是"两个阶级、一个阶层"(比如,我国建国以来分为工人阶级、农民阶级、知识分子阶层),出现了不断增多并且在扩大的企业家阶层和社会中间阶层。同时,相对独立的社团与非行政化的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各种非赢利性经济组织大量涌现,日益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介。政治国家代表"公"的领域,而市民社会代表"私"的领域,是相对于政治而言的非官方的社会结构和过程。个人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依附于国家的独立的市场主体;行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充分发达和高度自治;社区成为居民民主管理的基础单位。各种社会主体的权利观念和自主意识不断觉醒和成熟。市场经济体制下,市民在运用财产权和自由权的过程中,培养了宽容、合作和团结的精神,形成了一种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习惯和能力,并通过自由结社形成了一些自我组织。这些自我组织的地位彼此独立且平等的,社会成员的利益也完全独立与平等,既不受政府公权力的侵犯,也不受其他主体的干扰。各利益主体在法律的框架内自由为其利益规划,并通过自由博弈的方式来达致各种利益格局间的平衡。③与此同时,法治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制度性法律保障,并通过抽象立法行为与具体的执法、司法行为,对市民社会进行必要的干预和调节;市民社会则作为制衡国家的力量,培育和发展多元利益集团,为民主政治的实现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三)人的自由的實现和个性解放。市民社会中,个人自由得到明确承认,个人不再是国家的附庸,而是作为一个理性的权利人存在,要求在自己的权利领域内,能够自由地创造和获取财富,独立地处理私人事务而不是由政府官员包办代替。为确保个人享有自由地行使选择权和决定权,市民社会必须成为一个独立的私人生活领域,在政治国家之外实现自治,并使人性得到解放。首先,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意思自治的人的自主人格的确立。市民社会的根本构造是由"自由的个人"所成立。"自由的个人"是挣脱封建社会人身依附关系以及个性解放后独立存在的自在体。其次,法治国家的确立和市民意识的形成。法治国家是权力受到制约、人权得到保障、公民自由充分享有的"服务者",实质就是指能够承载并确立自主的个人人格和市民意识的体系化的特定机制。以自由意识、平等意识以及主权意识为核心内容的、内化为市民主体的思维方式并指导其自主行为的意识就是市民意识。最后,人性得到解放。现代市民社会中的的人性,已远不局限于善恶的检讨,也不再属于道德(或宗教)考察的对象,而是成为心理主义的描述对象,人的现实的欲求成为"自然应当",欲望的正当化本身成了理性精神的表征;④ "今生的幸福不在于心满意足的不求上进。旧道德哲学家所说的那种终极的目的和最高的善根本不存在。终止欲望的人,和感觉与印象停顿的人一样,同样无法生活下去。幸福就是一个目标到另一个目标不断地发展,达到前一个目标不过是为后一个目标铺平道路。所以如此的原因在于,人类欲望的目的不是在一顷刻间享受一次就完了,而是要永远确保达到未来欲望的道路。因此,所有的人的自愿行为和倾向便不但是要求得满意的生活,而且要保证这种生活,所不同的只是方式有别而已。"⑤人不再是上帝的制造物或者天命的附属品,而是被视为自然地产物。人的现实感性和欲求成为界定人性的关键,七情六欲因此得以正当化,自然人的价值、尊严和个性由此而得到前所未有的肯定和张扬。⑥
注释:
①邓正来:《邓正来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0-17页。
②马建兴:《"市民社会"概念的意义及其与法治的辩证关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总第67期。
③马建兴:《"市民社会"概念的意义及其与法治的辩证关系》,《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总第67期。
④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⑤(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2页。
⑥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参考文献:
[1]邓正来:《邓正来自选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1995 年版。
[3]马长山:《国家、市民社会与法治》,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赵明:《近代中国的自然权利观》,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