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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行为必须是违反职守的行为 ,同时必须是在从事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中 ,该活动本身有关的违反职守的行为。重大损失是体现该罪社会危害性 ,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之一。准确理解重大损失的含义是认定该罪的重要前提 ,正确认定重大损失则是认定该罪的关键所在。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化地一概而论。在认定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 ,必须与行为人的职守相联系。